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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顾问公司个人人事记录更新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11

  管理顾问公司个人人事记录更新规定

  1.为使公司存有员工的最新个人资料,员工必须主动在:

  ①地址②电话号码(家和手提)③婚姻状况④孩子出生⑤专业资格证明。或其它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于7日内通知人力资源部登记。

  2.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记录各员工的处罚、书面警告、调岗、晋升、降职、受训等在职员人事档案内,直至聘期结束。

  3.员工禁止看本人的人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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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2015试行)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2月10日

  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金华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电梯、住宅物业与相连非住宅物业的共用电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业主,是指在配有住宅电梯的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内对该电梯享有共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电梯维修费用包括材料(含易损件更换)费、人工费及与本次维修直接相关的土建工程费等。易损件是指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较容易损坏的元器件(部件)。

  第六条电梯使用管理者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只一个的,应有书面文件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电梯的,被委托单位(个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实际使用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也可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以及民政、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第九条 电梯维修、更新等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费用以及单台单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无物业服务费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

  (二)电梯单台单次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征得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核确认后,先行拨付预算经费的70%,余款在该电梯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决算后拨付。

  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且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尚未续筹到位的,由该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条因电梯停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急需维修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维修申请报告并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审核同意后,按以下简易程序申请维修资金或政府垫资。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并在该电梯使用管理区域内公示,特殊情况可加急办理。维修申请报告应包含维修内容、维修预算、施工单位资质等内容。

  (二)电梯使用管理者持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的,可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持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垫资申请报告等材料,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垫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区财政部门及时划拨资金给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对电梯维修过程进行监督,维修后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及时归还政府垫资。

  (四)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实施。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备用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对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且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且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应建立风险预判机制和经费筹措机制。

  (一)区质监部门负责做好区域内电梯安全日常和专项监察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通报给电梯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区质监部门应定期将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目录通报给区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目录内电梯所在建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报给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区物业主管部门核查结果后,应督促使用管理者在一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缴、续缴方案,报区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参照《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3日起施行。

篇3: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2015)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

  建办房[20**]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好维修资金,支持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有机更新和持续发展,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老旧电梯更新,有利于方便业主居民的出行,消除电梯运行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维修资金的投入,是建立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多方资金筹措机制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维修资金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使用范围,突出更新改造的目标重点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分摊规则,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保温节能缺失、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改造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本体:屋面及外墙防水、外墙及楼道粉饰、结构抗震加固、门禁系统增设、门窗更换、排水管线更新、建筑节能及保温设施改造等;

  (二)配套设施:道路设施修复、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更新、排水设施改造、安全防范设施补建、垃圾收储设施更新、绿化功能提升、助老设施增设等。

  在电梯更新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维修和更换。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老旧小区及电梯更新改造的标准和内容。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

  使用维修资金改造老旧小区和更新电梯,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推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工程内容、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义务,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同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摊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更新改造费用,强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义务,以保证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能够及时开展。

  使用维修资金更新、加装电梯的,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应当取得质监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使用维修资金开展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应当符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列支。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四、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组织的决策效率

  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使用维修资金,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各地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的有关规定,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五、确保应急维修,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六、建设信息平台,保障业主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设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便于业主通过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工具参与小区共同事务决策,提高业主参与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投票率,保证计票的准确率,解决业主到场投票表决的难题。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逐步实现维修资金管理流程规范化、过程要件格式化、监督管理透明化,开辟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业主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加大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力度,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告制度,将本地区年度维修资金交存、支出、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制度,将本小区年度维修资金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七、加强统计分析,改革创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年开始建立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和管理数据统计制度,是全面摸清维修资金底数,及时掌握维修资金管理动态信息,辅助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和完善维修资金法规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完善维修资金统计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维修资金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全面、准确、及时汇总上报维修资金基础性数据信息。

  在加大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的支持力度的同时,各地应当以当前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维修资金使用中引入商业保险,在专户银行选择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维修资金对于保障住房正常使用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年10月17日

篇4: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维修资金)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维修资金)

  坐落于的项目,对已超过保修期的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业主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篇5:物业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专项维修资金)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拟聘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工程竣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拟于年月日起,以方式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业主书面确认。

  六、决算费用约定

  决算费用未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时,业主视为同意,最终按照决算费用进行分摊,并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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