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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请销假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06

  机关管理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考勤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县卫生计生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县卫生计生委全体工作人员(含临骋、抽用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休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及事假等。

  第四条 年休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休假时间,按全县统一规定执行。干部职工因紧急重要事宜必须占用法定工作时间办理的,或因病不能上班的,可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事假或病假。

  第五条 县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请假,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委办公室要提醒或代办请示报告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等事宜,委主要领导要将请假结果告知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通报委其他领导同志。

  第六条 县卫生计生委其他委领导请假,由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县卫生计生委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下(含1天)由分管委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委领导审核,委主要领导审批。

  科室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下(含1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委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委领导审核,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干部职工请假,均须填写《开县卫生计生委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请假审批表审批完毕后,交委办公室保存。

  第九条 请假人在获准后,应交接好本职工作,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条 请假期间,应将本人在外的联系方式告之委办公室,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假期结束后,应立即到单位报到,并按照审批权限销假。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县卫生计生委所有委领导上班时间离开县城处理公务、非上班时间离开开县,应告知委办公室;科室工作人员应告知分管委领导。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直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乡镇街道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属县管干部的,参照县卫生计生委其他委领导按程序申请审批和销假;非县管干部的,参照县卫生计生委科室负责人按程序申请审批和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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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集团请销假制度

  集团请销假制度

  1、中心全体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2、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一天之内的由科长批准;两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任批准;不经批准,按旷工论处。

  3、请假要有请假条,病假要有医院证明,请假条 经科长签字核实、主任签字批准后,交计划财务部存放,以便年底备查,如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写请假条 者,要委托本部室人员代为填写,不写请假条 者视为旷工。

  4、中心领导不定期抽查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作为中心领导领导工作纪律抽查记录的补充。

篇3:仁和物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请销假制度

  仁和物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请销假制度

  六、请销假制度

  1、 员工请、休假,事先应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补休申请单》,并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休假一般不得超过6天。

  2、 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能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向所在部门上级领导报告,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3、 请假期满,要及时向所在部门主管办理销假,如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必须先向所在部门经理申请,并知会行政人事部,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4、 部门主管正常休息2天或以上的,需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5、 病假必须有市级医院证明,病假3天或以下的,工资全额发放,超过3天的,发放50%的基本工资;事假不发放工资;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按其批准的工资额发放。

  6、 请、休假审批权限

  a、 正常调休由所在部门主管审核,部门经理批准。

  b、 部门主管请假必须由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批。

  c、 员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核,部门经理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总物业经理批准,各管理处经理及部门经理请假须报总经理批准。

  d、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 计划生育等假:请假者须将《请假申请单》送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篇4:社区干部请销假制度

  湖江街〔20**〕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

  根据《湖里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规定》厦湖委办〔20**〕10号、《江头街道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湖江委〔20**〕7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干部(包含社区两委及社区专职工作者)请销假,特强调如下:

  一、社区干部年休假通常在1个自然年度内集中安排,因工作原因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二、社区干部申请年休假,须至少提前一周向街道街政办提交请假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请假条,须向街政办、分管领导、挂点社区领导、街道主官口头请示征得同意,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三、社区干部如未能按照请假条上的时间休假,改期须重新填写请假条。

  四、社区干部产假参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女职工产假为158天,男职工照顾假为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参与季度绩效考核。

  五、社区干部节假日期间如离开驻地,须事先向街政办提交请假条报批,该假期不计入年假。

  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

  20**年2月8日

篇5: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严格审批程序,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根据《*南宁市LQ区委办公室 南宁市LQ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LQ区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良办发〔20**〕66号)》文件的精神,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干部职工(包含临时聘用人员)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外出公务、参观考察和培训学习等。

  请假除事假外,享受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局干部职工(包含临时聘用人员)因事请假,按职级别和请假时间进行分级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视为旷工,按《LQ区住建局上下班考勤制度》执行。

  三、审批权限

  (一)请假半天以内按以下权限审批:一般干部职工由站所长审批,站所长由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按以下权限审批:一般干部职工、站所长及分管领导,实行逐层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一般干部职工先由站所长审批,再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2.站所长先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3.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批。

  请假者应由其本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请病假的,还须提供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请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病休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四、关于公休假的申请,首先由各站所根据工作安排和本局的工作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然后提出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主管领导审定。

  五、局干部职工(包含临时聘用人员)应尽可能减少因私请假,因私请假连续3天以上或累计达7天的,应抵本人年度公休假。

  六、休假完毕,应及时销假。如不按时销假,视为旷工,参照《LQ区住建局上下班考勤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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