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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四定)实施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21

  明德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四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坚持“一保安全,二保稳定,三保教学”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方法,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学校教育发展的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保证教育事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事关祖国的未来,也涉及千家万户,为全社会所关注。坚持以人为本,站在构建和谐校园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把学校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校园安全工作,结合社会形势、地理特点、气候特征等,对可能出现的学校安全事件作出分析判断,制定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问题。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主要领导同志和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及时组织抢险救护。

  (三)设立机构,落实责任。校长是校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确定一名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充实岗位责任的内容,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

  (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积极组建上下连通,左右衔接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网络体系。二是建立起有效的学校安全工作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三是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通报制度。四是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评优、评奖的基本条件。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制。对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而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要求

  (一)校舍安全。对今年新出现的存在安全隐患校舍要全面排查,及时修复,暂时无力修复的危房,,要及时封存,-严禁教职工和学生进入危险区域,防止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消防安全。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消防律法规,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加强对教职工宿舍、图书馆\实验室、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一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卫生安全。要加强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同时,做好预防禽流感和冬春季传染病工作。

  (四)校园及周边安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进行综合整治,尤其是对各种事故易发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进行彻底整治。要加强校车管理,严禁使用没有营运资格或车况较差的车辆充当校车。

  (五)要切实加强对春游等活动的组织管理。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每一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交通意外等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六)加强对实验、实习和勤工俭学等活动的管理。要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组织纪律、交通法规及劳动防护教育,防止学生发生安全事故。

  (七)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门卫制度,落实责任制,将不适合人员调离门卫岗位。加强节假日、敏感日的值班制度和领导干部总值班制度。

  (八)要加强对学校各类人员的安全、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严禁教职工体罚、虐待或采用辱骂、诽谤和其他形式损害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校教职工侵害学生事件发生。

  (九)防止发生校园暴力事件。要大力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法制意识,严禁学生把刀具、危险品带到学校,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同时,班主任应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及时做好行为异常学生的教育和疏导工作,防止发生校园伤害事件。

编辑:www.pmceo.Com

篇2:学校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室是学校党政文书资料、人事档案保存使用的场所,列为学校安全管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特别做好安全工作。

  二、档案室是机密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

  三、外来人员利用本单位档案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利用目的,经校领导同意,方能查阅。利用者如需摘录、复印有关档案,一般的经档案员同意,重要的机密档案须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

  四、各类资料出入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销毁制度,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档案室应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的工作。

  六、室内消防器材,报警设备常年完好,性能良好有效。

  七、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篇3:塬三学校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塬三学校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1、档案室是学校党政文书资料、人事档案、学生学籍档案保存使用的场所,列为学校安全管理要害部位,档案室管理人员应特别做好安全工作。

  2、档案室是机密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室内。

  3、各类资料进入档案室要确保归档整齐,无损坏,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4、档案室应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的工作。

  5、档案室管理人员配备钥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钥匙进入。

  6、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7、门窗坚固防盗,档案室管理人员随手关窗锁门,假期、节日要特别加强看护,确保安全。

篇4:塬三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塬三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钝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3、不准攀爬围墙、栏杆、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4、教室、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5、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上下楼梯如遇突然停电,不得起哄、推搡、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

  6、新生入学后,均携带户口本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学籍档案。

  7、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教导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8、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9、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10、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步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

  11、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2、体育、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13、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交流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校。

  14、当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

  15、不与社会上不法人员或其他闲散人员来往,不跟陌生人交往。在校期间不随便走出校门,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请假,不跟陌生人或其他不熟悉的人离开学校,不准私自外出游泳、洗澡。

  16、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知情者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领导报告。

  17、记住下列几个重要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紧急情况下打电话求救。

篇5: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确保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各校区内的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农林大学各校区内道路及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所有人员、车辆进入校区后,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确保人员、车辆的安全。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并依照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实施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和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日常管理,校内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做好与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和配合工作。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各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人员,是指进入校区内的各类人员,包括校内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进入校区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燃油助动车)、专用工程车、拖拉机、农用车等;

  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需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教练车、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外卖车辆不得驶入校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八条 在校内参加各种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方提前报保卫处备案,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九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同时向保卫处报告。运钞车、邮政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校区道路限速20公里;

  (二) 进出校园车辆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三) 校园内不得超速、超车、鸣喇叭、逆向行驶;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

  (一)主干道禁止停放车辆;

  (二)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内。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楼道和门口,消防通道,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

  (三)妥善保管好车内物品,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

  (二)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 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三)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等冒险行驶;

  (五)不准骑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2周岁以下儿童一名除外);

  (六) 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礼让,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使用滑板或者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横过道路或者路口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段必须走人行横道。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学校工作需要或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原状。

  第五章 交通智能化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实行交通智能化管理,分为收费和免费车辆。

  第十九条 免费车辆实行统一审批,年度审核。人员或车辆变动时应及时到保卫处更改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收费车辆分为包年、包月、临时计费等。包年、包月车辆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采用欺骗手段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者,一经发现,学校采取撤销相应通行的权利,通报相关单位(部门),追缴所漏交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车辆使用人收取的是停车泊位费,只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据学校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对校园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二)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人员纠正其行为;

  (三)检查进出校园的车辆、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处理校内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的,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请学校保卫处调解处理;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调解不成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也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 校内超速行驶车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速达50%(30公里/小时)以上至100%(含40公里/小时)者,进行批评教育;

  (二)校内车辆:超速达100%(40公里/小时)以上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第三次通报全校,并取消当年免费进出校园的资格。

  (三)校外车辆:

  1、超速达100%(40公里/小时)以上至200%(60公里/小时)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半年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第三次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2、超速达200%(含60公里/小时)以上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禁止该车进入校园,并通知相关部门按校纪校规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公安依法处置:

  (一)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二)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

  (四)在校园内进行驾驶培训或陪练;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法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给予批评教育、滞留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和部门,情节严重的报请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和学生,保卫处将对其进行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不服从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本部门法制教育的内容,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将教育和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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