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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工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20

  大米工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么处臵,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臵:

  1、因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时,如果停电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做以下处理:抽取样品送化验室检验,如果检测结果符合标准,将其并入合格品内,以待销售,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不合格处理制度》执行。

  2、原材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评估受影响的程序和范围,并确定处臵方式,如已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执行。

  3、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本厂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确定不合格的产品范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如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执行,组织相关人员分析不合格的范围,必要时应修改工艺,工艺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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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米工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大米工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目的

  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规定出相应的措施,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食品安全事故。

  3.职责

  3.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紧急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和组织处理。

  3.2公司食品安全小组负责识别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配合制定必要的紧急预案。在紧急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统筹和协调。

  3.3销售科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工作。

  3.4生产科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事故后,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小组进行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涉及不安全产品和原料。

  4.工作程序4.1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部门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由公司统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2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的控制情况等。

  4.3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总结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封存暂扣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分析和调查。对确认属于污染的产品及其原料,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召回并销毁。

  5、纠正与完善

  如有事故发生,由质量科组织进行分析原因,编制质量事故调查报告,针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如异常作业、操作人员缺乏培训等,由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交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确认后实施。

  食品安全小组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交事故发生部门备案一份,一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篇3: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公司建立以总经理为主,行政部、质检部、营销部参加的安全事故处置安全领导小组。

  二、公司定期检查本公司食品安全的各种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公司立即召回相关产品,与现存产品专库封存,并及时报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四、公司立即派人前往事故地点,救助受伤人员,安慰受伤人员及其家属,承担应承担的一切费用。

  五、公司立即对召回产品进行检验,查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运输过程等方面的事故原因,立即整改。

  六、做好与销售客户的信息沟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七、制定相关措施,防止类似食品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八、对检查出的事故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4: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

  梅市府函〔20**〕19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5日

  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运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

  2. 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 1.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食安办、梅州海关、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铁路办公室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

  (5)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9)市司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等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学校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需要参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交通运输顺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6)市农业局:负责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17)市林业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8)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涉及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9)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20)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港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1)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2)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生产加工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开展相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4)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5)市法制局: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26)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7)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

  (28)梅州海关: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进出口环节情况,并依法处置有关进出口食品。

  (29)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国境口岸区域发生的进出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相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30)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1)市铁路办:协助铁路运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铁道运输保障工作。

  (32)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订、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教育;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省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市食安办牵头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 1监测预警

  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单位所属技术机构承担。

  3. 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1.1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市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3.2.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市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安办。

  (7)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通报的县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上报。

  (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市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市食安办。

  3.2.1.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食安办,由食安办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2)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故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市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可请求省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求市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

  3.2.4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5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6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应急终止

  3.2.7.1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7.2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后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销毁污染物

  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

  3.3.2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4信息发布

  (1)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4.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5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统筹规划全市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技术保障

  市食安办要推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名词术语: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梅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梅市府函〔20**〕108号)自即日起废止。

  7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篇5: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

  九寨沟管理局办公室 20**年3月20日印发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局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全局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阿坝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九寨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方针,本着求真务实和抓实、抓细和抓专的原则,扎实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以源头治理为突破口、更新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落实改革监管体制,加强单位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建立健全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着重在原料购进、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管理,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促进我局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安全有序发展。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九寨沟景区内食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九寨沟管理局视情况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赵德猛 徐荣林

  副组长:丁素琴 李 怡 白志远 仁青周

  刘春龙 文义勇 安 超 杨志兵

  鲁朝汉

  成员:局属各部门、公安分局、九寨沟旅游分公司、森警九寨中队、武警执勤二中队、联合经营公司、文化产业公司、景区居委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负责景区食品安全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处,由常介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0837-7737675。

  (二)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三) 办公室职责

  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方案;传达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负责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汇总及局应急指挥部文稿处理等工作;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工作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医疗救护组:由法规处牵头,负责紧急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组和应急队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协调必要的医疗物资、设备;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准备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随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4.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的调拨,统筹调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5.宣传报道组:由旅游营销处牵头,负责核实和发布事故信息,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做好网络媒体等舆论信息的引导和掌控等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阿坝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无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监测、预警

  (一)预防工作

  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监测预警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通报网络体系,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职责及法律规定发布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五、突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并按要求上报。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 级、ii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州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i级)

  九寨沟管理局负责组织发生在本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应预案。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并报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成立各项应急措施;部署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通告、通报。

  (二)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1.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事故灾害链。

  2.应急领导小组协调的主要内容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

  (三)响应终结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技术组进行分析论证,确认事故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四)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0837-7739529),正确引导消费。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完善。

  各部门、下属企业、社区应参照本预案并结合部门实际,制订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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