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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及财务分析岗位职责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06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及财务分析岗位(财务经理暂代,根据工作量可设独立岗)

  岗位描述: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等财务管理工作,以支持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

  主要岗位职责

  (1)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专门的分析测算,编写财务状况分析报告,上报季度、年度分析结果;

  (2)负责对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包括对外投资、对子公司(包括成员企业及参股公司)的投资及成员企业对外投资提供财务方面的分析意见,为制定集团公司投资规划,新设、收购、合并、转让、撤销子公司和投资项目以及子公司和投资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提供财务决策依据;

  (3)负责定期对成员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方案;

  (4)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评标,对建设项目验收提出建议;

  (5)负责拟定、修改、完善集团公司财务分析等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6)负责组织进行集团公司财务分析,为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财务分析制度,指导子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工作,对财务分析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并将有关结论和意见向集团领导进行报告;

  (8)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内部价格、收费工作;

  (9)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和财务收益分析。

  主要管理权限

  (1)对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报告有建议权;

  (2)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分析报告有建议权;

  (3)在财务分析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4)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建议权;

  (5)对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和财务预算有主要建议权;

  (6)对集团本部及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分析有审核权;

  (7)对集团本部及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有审核权;

  (8)在财务分析、预算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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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岗位职责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经理

  岗位描述:组织并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管理及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集团公司绩效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等重要经营问题的研究、分析、论证的中级财务管理人员。

  主要岗位职责

  (1)参与制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并参与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2)组织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财务报表的汇总、审核;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及时;

  (3)进行税务规划,识别税务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税收负担;

  (4)组织对集团公司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与评估,为公司的相关决策提供支持,并为规划、绩效考核等工作的进行提供事实依据;

  (5)组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及收益分析;

  (6)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资金运作与调配流程与规范,制定融、筹资方案并监督执行;

  (7)组织集团公司内部收费价格的调研、制定工作;

  (8)组织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的电算化发展规划及管理工作;

  (9)对集团公司外汇申领,各类除社会保险外的其他保险进行审核;

  (10)与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外部机构建立多样的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1)组织建立并保存集团公司财务档案,并按公司及部门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档案,以确保部门运行的有效和集团内知识、信息的共享;

  (12)制定和完善部门内部工作计划、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预算等,确保部门工作有序、高效、协调、规范;

  (13)负责下属主管的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工作表现实施沟通、培训、奖惩和工作调整,帮助其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主要管理权限

  (1)对集团公司办公会中讨论的事务具有建议权;

  (2)对集团本部财务人员和全资公司财务经理的人员招聘、辞退、考核、奖惩和晋升有主要建议权;

  (3)对集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有审议权;

  (4)对部门内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有审议权;

  (5)对财务管理事务,有权要求集团本部相关人员和外派管理人员予以配合;

  (6)对集团公司现金支出有审核权;

  (7)对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股权融资、财务杠杆比例一定幅度以上变化有建议权。

篇3:餐饮连锁财务管理制度

  餐饮连锁财务管理制度

  营业收入管理

  单店的所有经营收入必须及时入帐,实行日清日结制度。任何一项销售业务,收银员应开出销售小票并将销售额记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发生任何帐外销售。营业收入应以获取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实现,不得发生任何赊销业务。

  营业收入管理流程

  营业收入管理流程说明 a)

  每日营业结束后,各岗位根据本岗位的销售小票编制《销售汇总表》,同时 将销售小票粘贴在《销售汇总表》后作为核算的原始凭证交给店经理审核。

  b)

  店经理根据收银员打印的《清机表》审核各岗位的《销售汇总表》和当日营 业现金和支票(如果客人用支票支付,应请示店经理同意)所得,若发现偏差立即寻找原因。

  c)

  店经理根据审核后的《销售汇总表》填写《单店营业收入日报表》,于每周 五将《单店营业收入日报表》上交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d) 营业现金管理 营业现金管理流程

  营业现金管理流程说明

  单店营业所得现金必须及时全额存入该店的银行收入账户中,不得截留作为或补充单店的备用 金、零钞,店经理应积极配合公司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对单店营业现金进行严格监控。

  a) 收银员下班前,应将当班营业现金清点入帐并填写《收银机账薄》(见《财务管理手册》),将总额与计算机打印数据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找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金额低于帐务,是个人原因造成的,由相关责任人补齐,如果金额高于帐务,不能查到原因的,这部分高出金额应作为营业所得,不得归任何个人所有。收银员清机时,应有店经理在场监督。

  b) 收银员将营业现金上交店经理,由店经理向营业员出具收款收据并填写现金日记帐。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应至少每月一次对单店的现金日记帐进行监督审察,如有不符,责成单店查找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c) 店经理应于每天下午15:00将当天营业现金存入开户银行,15:00之后至停止营业期间收进的现金,应存入店内的保险柜,于第二天早上9:00及时送存银行。

  d) 店经理应于每周五将单店在银行的营业现金存款上交公司财务部,同时提交银行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审查核对后,向店经理出具收款凭证。

  成本费用管理

  单店必须对本店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详细核算并编制相应报表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基础数据和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各单店的成本费用进行核对、监控、汇总、统计和分析。

  物料消耗成本核算

  a)由单店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物料消耗成本、房租、水、电、气消耗、员工工资福利、行政管理费用、税金、业务费用、服装费、办公费用、通讯费用、交通费、维修费用等。物料消耗成本由公司财务部根据配送到各单店的物料进行结算,其它成本费用按单店实际发生额计算。

  b) 店经理根据供应商或配送方的《发货单》、公司配送员的《调拔单》填写《收货清单》,《收货清单》(见附件)背后应附有验收报告及供应商或配送方的《发货单》、公司配送员的《调拔单》以作为核算单店物料成本的原始凭证。

  c)店经理每周应将本店的《收货清单》与配送员的《调拔单》、供应商或配送方的《发货清单》进行核对确认,如出现差异,由店经理编制《对账调节表》(见附件),各方签字确认并加以说明。

  d)对于已退物资(包括向公司和供应商或配送方)或根据公司营运部指令调出的物资,店经理应根据《退换货申请表》或《调拔单》填写《出货清单》(见附件),于每周五报送财务部冲减本店库存物资和应付帐款。

  费用支付结算

  a) 由单店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房租、水、电、气消耗、服务员工资、行政管理费用、卫生管理费用、业务费用、交通费、办公费用、通讯费用、维修费用等。

  b) 店经理确认单店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后,向营运部提出借款申请,营运部经理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由财务部审核支付借款;店经理在支付款项后应于10日内带发票等相关凭证到财务部报销。

  成本费用的控制

  c) 店经理应加强对单店库存物资、后厨加工制作、各种设备的维护保养、低值易耗品等成本控制关键环节的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成本费用项目分别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定额控制与限额控制。

  d) 对销售主原料、餐巾纸、牙签等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控制,并依据相应的定额指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消耗定额由公司营运部下达。

  e) 对加工制作耗用水、电、气费用、调味品等各种辅助材料消耗、工具器件消耗、修理费、办公费、员工工资、奖金等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并依据预算指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f)

  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实行单项管理,但应规定限额标准,超限额 的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资金管理

  由店经理进行单店资金的统一管理。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单店营业现金、单店备用金、及零钞的管理。

  资金计划的编制

  a)单店的资金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营业收入)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由单店支付的各项费用),由店经理负责编制。

  b)资金计划由店经理在公司总体规划、经营环境的充分分析、经营收入的预测基础上编制。年度资金计划于每年12月前上报营运部,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25日前上报营运部,周资金计划于周四前上报营运部。

  备用金的保管与使用

  a)单店备用金由营运部根据单店经营情况、日常所需支付费用范围及金额核定。店经理负责备用金的保管,备用金不足时应向公司财务部及时通过报销费用或借款补充,不得挪用营业现金或零钞进行补充。

  b)单店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为:单店经营所需紧急物资的采购、公司允许的零星采购、突发事件所需费用等必须由单店即时支付的资金。

  c)备用金由店经理向财务部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签字,店经理审核;如单店经理本人为经办人,应由店内能证明其有正常支出的员工(如收货人等)签字证明。

  d)店经理应建立备用金使用帐薄,详细记录备用金的使用情况(金额、事由、是否报销)。

  零钞的保管与使用

  a)单店零钞金额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单店营业情况进行核定发放。零钞在单店开店营业时由收银员负责保管,当天营业结束后或休店时,收银员应将零钞清点后交由店经理保管。

  b)每班收银员在本班营业结束时,应将零钞如数转交给下一班收银员,领班或店经理应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c)收银员或店经理不得擅自用营业现金补充零钞,如需补充,必须报请公司财务部同意后由财务部划拔资金补充。

  发票管理

  各单店向顾客开出的发票均为普通发票。

  发票的领用与保管

  a)发票由店经理向公司财务部领用,领用时应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回的发票应由店经理亲自保管,营业时店经理不在店内,应将发票转交领班保管。

  b)若发票丢失,店经理必须在当日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在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c)店经理应将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及时送交财务部,以旧换新,以便财务部或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发票的使用

  a)顾客需要发票时,收银员应询问顾客付款单位后,转告店经理按顾客实付金额开具发票。如店经理不能亲自开具发票,应委托领班或收银员开具。

  b)发票必须按号使用,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付款单位、时限、顺序一次性如实开具。

  c)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丢弃,应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贴在发票上,一并保存。

  d)禁止转借、转让、倒卖、代开发票;不得撕毁、涂改、伪造发票;禁止在发票上弄虚作假;不得擅自出售、拆本使用及销毁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篇4:保利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保利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级、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或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控制条件的其他公司或主体统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

  (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级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总监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财务经理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各一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原则上由股份公司委派,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委派的财务总监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

  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公司本级和各子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各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在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15%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由证券投资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负责管理,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客服部门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股份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股份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的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除股份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股份董事会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公司资金不得外借给股份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四十九条 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级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二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五条 各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五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十条 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董事长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按照一定的额度授权给各级公司总经理审批。

  各子公司预算范围以外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购置应报其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第四节  其他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应定期维护。

  第六十四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份公司董事会在未达到上述标准且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范畴内有权审批担保。

  第六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十九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七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财务事项由公司制订的专门制度进行规范,各公司应严格遵守。

  第七十二条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权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篇5:产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职责

  产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职责

  1.公司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保证公司资金运用安全高效,监控到位。

  1.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等的批准职权。

  1.2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行使审议权,批准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实施。

  1.3董事长领导公司的财务决策、控制、管理、监督和公司资产管理及资金运用、资本运作。

  1. 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领导公司日常财务管理,贯彻执行公司财务决策等。

  1. 财务总监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协助总经理,履行以下职责:

  1.1  具体组织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可能在经济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制止或纠正。

  1.2  负责具体编制和执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融资2.1.3  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活动的分析和决策。

  1. 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加强资金运作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为搞好公司资产和资金的管理及运作,当好参谋助手。

  1.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组织机构体系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1.6  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开发新产品、重大投资、科技研究、商品价格和工资、奖金及福利等方案的制定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研究和审查。

  1.7  负责加强与合作结算银行、审计、财税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1.8  负责会签或签署财务预算、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1.9  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聘用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建议。

  1.6  财务部部长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1.6.1  负责主持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组织财务人员按照岗位责任分工,切实地完成各项财务会计业务工作。

  1.6.2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6.3  负责具体组织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1.6. 负责组织成本费用的预测、控制、分析,参与经济责任制的考核,促进公司各单位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1.6. 负责组织公司日常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保证准确、及时地上报。

  1.6.6  负责定期组织公司各项资产的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1.6.7  负责组织公司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和备用金的管理与核算,定期核对清收应收账款,控制资金风险。

  1.6.8  负责组织及时、准确办理银行结算、资金收支、纳税申报等业务。

  1.6.9  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开发新产品、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和会签认证。

  1.6.10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1.7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8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1.9  财务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各级领导应当切实保障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严禁任何人对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10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的,一律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财务工作。

  1.11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工作必须进行监交。

  1.12  公司一般财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执行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交接由财务总监进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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