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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3-28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

  第一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二条 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四条 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它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调动。

  第五条 财会人员的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

  第六条 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职或辞退。

  第七条 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离任与交接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

  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说明的其它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时考核结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它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

  财务经理的考核办法详见《湖南芙蓉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年度财务经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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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

  第一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二条 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四条 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调动。

  第五条 财会人员的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

  第六条 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职或辞退。

  第七条 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离任与交接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

  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 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时考核结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

  财务经理的考核办法详见《湖南芙蓉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年度财务经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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