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TC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会议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31

  TC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会议制度

  九. 会议制度

  1、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业主会会议 。以及业委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临时会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人员列席会议。

  3、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1)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2)副主任两人以上;(3)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零时业主大会。会前将会议主题通知各委员。会议每次必须有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做好会议纪要。

  4、业委会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5、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商讨半个以来的工作情况。

  6、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7、物业服务评定会议,业委会以条线分四个小组,每年召开二次条线会议,邀请物业服务公司条线负责人参加,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评定。

  8、参加社区四方联席会议,每月一次。

  9、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月必须学习一次,委员每季学习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10、 参加社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中湖城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中湖城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委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的25日到30日间。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如主任外出或生病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如主任、副主任届时均因故不能召*议,由委员按以下顺序负责召*议:秘书长、财务、委员。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签字;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它委员表述意见并提前1 天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三)全体委员同意,如业委会定期会议不能正常召开超过2次(含2次,不能正常召开的含义是到每月的30日仍然不能召开),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递交书面提议的5天内主任不召*议时,可由居委会指定一名委员负责召*议,并在小区内进行公告。

  (四)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因生病或长期外出等原因不能履职达6个月以上的,业委会会议应重新讨论选出主任、副主任;

  (五)全体委员会议应现场召开,并在召开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如需讨论事项较为紧急,至少应提前1天发送会议通知。

  (六)如发生电梯停运、水管爆裂、门口道闸损坏等严重影响小区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事项,业委会主任应先通过短信或微信向所有委员发送需通过事项的基本情况,然后在居委2名人员的见证下,通过电话向委员征询意见,但事后应在现场会议中补会议决议。如主任不在上海或生病等原因不能征询意见,由副主任负责。

  (七)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业委会会议情况应由业委会主任在会议后3天内在小区公告栏公告(无论是否产生决议),并书面抄送居委会、房管办事处。如其他原因由其他委员召*议的,由召*议的委员负责张贴。张贴完后应交档案保管专员存档。

  (八)除公示、公告外,业主委员会各成员不得以其他方式先行披露信息;

  涉及小区物业选聘、委员增补、及重大工程项目,业委会主任应负责向社区四位一体会议通报情况,并把讨论情况在业委会会议上传达。

篇3: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上墙 )

  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上墙 )

  1、业委会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业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业委会委员提议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

  2、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因故也不能召集的,由居民区党组织召集其他业委会委员协商确定一名业委会委员召集。

  3、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各业委会委员;如讨论事项特别紧急,应向居民区党组织请示获准后,至少提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并将有关材料送达各业委会委员。

  4、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一天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请假单,并对会议议题作出书面表态意见。

  5、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业委会委员出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

  6、会议应当认真做好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业委会委员签字。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11月**日

篇4: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保证执行中的正确性、科学性,业主委员会的一切工作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采用一人一票表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一次,每月的最后一个周六下午3点在物业楼会议室召开(时间地点有变化,须提前5天公告)。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在急需表决又来不及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的情况下可采用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方式表决,并在下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补签书面表决意见。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委员推选的委员召集。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召开前3天,秘书长负责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通知到每一位委员。

  第八条 每位委员有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和义务,其议案如有三位委员书面赞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为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业主有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和义务,其议案如有10位业主书面赞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为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条 所有建议案以实名制通过三种方式递交:①书面递交业主委员会办公室,②传真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③用电子邮件发送到业主委员会邮箱。书面和传真建议案,最好提交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建议案进行登记存档,及时提交给秘书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各位委员,由委员决定是否立即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还是留待定期业主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决策;超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范围内的建议案留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每位委员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签字表决。对非原则性问题和条 文修改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在山庄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录音存档,书面记录由与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五条 业主可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得影响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示。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示后生效。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