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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违反安保义务如何担责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24

  物业公司违反安保义务如何担责

  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因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种种摩擦,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物业服务关系中,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服务领域内对业主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应该承担的义务。物业公司如违反这一义务,就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也要以过错为要件,即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或使第三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物业公司仅在自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在适用归责原则时,既要考虑到给予受害人充分的保护,也要考虑到物业公司可接受的赔偿限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平衡社会利益和追求社会正义,且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此问题首次以法律作出规定,即规定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中,物业公司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向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补充责任,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是一种差额的补充,即实体的补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相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而言则可能不是完全赔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的追偿,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过失相抵问题。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应当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应当减轻甚至免除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是因第三人故意实施不法行为所导致,当受害人起诉第三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时,该行为人不得以受害人有过失为由要求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但如果受害人要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是可以主张过失相抵的。这是因为,尽管第三人故意实施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也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因此,物业公司可主张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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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公司职工违反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工程公司职工违反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每个职工都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只有安全搞得好,生产才能好。要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要珍惜自己的生命。要杜绝一切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防患于未然。这就是本条例的宗旨。

  第一条 严禁在船上非吸烟区内吸烟。

  第二条 准备上船赴工地时,必须在岸上穿好救生衣,直至当班工作结束上岸方能脱去救生衣。未穿救生衣者,不许上船工作。交通艇上如有一人未穿救生衣,驾驶者必须拒绝开航。如果违规开航,减发驾驶者奖金50元。

  第三条 到船上上班者,上班时间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四条 当班人员中如有人不穿救生衣或不戴安全帽,施工主管必须令其停工,直至问题解决后才能恢复施工。

  以上四条规定中如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者,按以下处罚:

  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减发奖金20元;

  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减发奖金60元;

  第三次开除或解聘。

  处理的程序是:施工主管发现:减发当事者本人奖金;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发现:减发当事人、施工主管奖金;

  公司领导和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除减发当事人奖金外,还要减发奖金项目部领导奖金。

  五条 非本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上工作人员均有责任拒绝其登船:

  一、未经项目经理通知当班施工主管或船长;

  二、未穿救生衣、未戴安全帽。

  如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上船,则对当班施工主管给予处理,一人次减发奖金50元。非施工期间,则对船长给予处理,一人次减发奖金50元

  第六条 处理只是一个手段,它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就是要杜绝一切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因此,同一班内全体人员要相互提醒,互相监督,防止违规。提倡检举揭发,以确保大家的人身安全。对于举报者,项目部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3:常见违反强制性规范施工问题汇总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施工问题汇总

  1 低窗台防护 a. 防护高度不够; b. 防护设施可攀; c. 可踏面当作防护; d. 开启扇不防护; e. 固定扇不防护; f. 采用普通玻璃; g. 以采用安全玻璃为由不防护; h. 可踏面高度不清楚; i. 防护目的不清楚; j. 防护设施不清楚,达不到防护效果。

  2 栏杆问题 a. 栏杆高度不够; b. 垂直杆件间距大于 0.11m ; c. 栏杆底部留空,无坎; d. 采用水平栏杆,可攀爬; e. 栏杆承载力或刚度不够; f. 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 g. 玻璃栏板未采用厚度大于 12mm 的安全玻璃; h. 距地面高度大于 5m 时未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3 框架结构钢筋抗震要求 a. 强屈比不满足要求; b. 超强比不满足要求; c. 框支剪力墙中的框支结构钢筋不符合要求。

  4 厕浴间防水及坎台 a. 不留坎台; b. 坎台高度不够; c. 坎台砼质量差; d. 用红砖代替砼坎台; e. 防水未翻边,或翻边高度不够; f. 未作蓄水试验。

  5 结构构件凿槽埋管 a. 凿槽减少构件截面尺寸; b. 凿槽未经结构工程师认可; c. 凿槽后无加强措施。

  6 门洞过梁 a. 过梁钢筋没有锚入砼结构支座; b. 过梁钢筋锚入砌体长度不够; c. 过梁钢筋直径或数量不够; d. 钢筋置于砂浆层厚度不够。

  7 室内环境检测 a. 指标测不全; b. 检测数量不够; c. 没有根据检测结果对整个工程进行评价。

  8 桩位偏差每根桩位偏差都必须在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超偏差即违反强制性条文,必须处理。

  9 桩身砼试块 a. 小直径灌注桩没有做到一桩一试块; b. 大直径桩没有按规范留置多组试块。

  10 结构实体检验 a. 验收时结构实体没有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或检验数量不够; b. 检验结果没有评定; c. 检测单位无资质; d. 非正式检测报告,没有归档。

  11 外门窗气密性 a. 设计没有给定指标,或给定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 b.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c. 检测用样品不具代表性; d. 试验时间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e. 不合格处理方法不科学。

  1、低窗台防护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 20** 年版)第 3.9.1 条规定“外窗窗台距地面、楼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执行本条时,可作如下理解:

  a. 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 0.90m 。

  b. 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c. 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 0.45m 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为 0.45m 以上,凸窗台是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d.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e. 开启扇必须防护,且不易攀爬。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 执行。

  JGJ113-20** 第 6.3.1 条、第 6.3.2 条都是强制性条文:“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这二条运用于低窗台防护时可作如下理解:

  a. “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是指无意识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无意识碰撞的主体应包括仅具初等思维的婴幼儿和淘气的儿童。凸窗台上的玻璃具备低等级的易于碰撞的特征。

  b. 保护措施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

  c. 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运行 [20**]2116 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即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d. 窗中的铝型材、塑钢型材可视为保护措施的一部分。

  e. 护栏的做法有多种,如玻璃护栏、钢铝型材护栏、钢丝护栏等,主要从美观和安全角度考虑。

  f. 顺着墙面做护栏,把凸窗台挡在外面,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设置假护栏,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g. 在满足抗风压和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认定。

  2、栏杆的设计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第 3.7.2 条、第 3.7.3 条、第 4.1.3 条、第 4.2.1 条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第 4.2.4 条皆涉及到栏杆问题,可总结归纳如下:

  a. 规定的对象是临空处的栏杆,如阳台、外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栏杆。

  b. 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不得采用可踏步的水平栏杆。

  c. 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按照人体学原理可防止儿童钻出。

  d.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主要为防止水和杂物直接从杆件离地面的空隙盲目排泄和坠落,影响下层或地面的安全和环境。

  e. 栏杆设计应经过计算,能够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取 0.5kN/m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 1.0kN/m 。

  g. 栏杆的高度,对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 (楼梯除外)。这主要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栏杆高度随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栏杆的高度应以净高计算,即从可登踏面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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