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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区电梯前摔倒骨折,法院判决物业承担三成责任赔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09

  案例:老人小区电梯前摔倒骨折,法院判决物业承担三成责任赔偿

  小区电梯前摔倒骨折老人告物业获赔3万元

  小区电梯前摔倒,物业是否该担责?一名身患残疾的64岁老伯在小区电梯门前摔倒,造成十级伤残并住院多日,事后老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控诉因为垃圾桶阻道才摔倒。3月11日,记者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3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老人摔倒致十级伤残

  据曹伯回忆,20**年12月8日下午1时30分左右,他在小区屋顶晾晒完衣服后,拄着双拐提着水桶打算乘坐电梯,当时清洁工把垃圾桶横放在正对电梯门口的左手边,因为垃圾桶占了电梯门的一半,他需要绕过垃圾桶进电梯,由于本来动作就慢,把拐杖拐进电梯门时,当人还没有进去,电梯门就关了,他怕被电梯门夹伤,就退了一步,而他提的水桶与垃圾桶碰撞,就往后摔倒了。事发后,曹伯被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曹伯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是因为垃圾桶阻道才摔倒,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是否要对曹伯的摔倒事故承担责任?本案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曹伯摔倒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物管应负三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伯本身患有残疾靠双拐走路,行动不便,事发时曹伯除拄着双拐走路,其提桶前往楼顶晒衣服的行为更是增加发生意外的危险性,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小区物业公司选择午休时间避开使用电梯高峰,并采用占用电梯时间最短原则进行垃圾清理作业符合常理。作为物业管理方,较难预料身患残疾的老人会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前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场所,并且是提桶上天台进行晾晒衣物的劳作。另外,物管提供给小区居民投放垃圾的垃圾桶体积较大,较为显眼,即使垃圾桶挡住电梯门半边,正常的成年人及儿童被绊倒的可能性较小。

  然而,清洁员清理垃圾时保持电梯出入口通畅是必要的,如有必要占用电梯出入口应提前履行告知义务,但物业公司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曹伯受伤的次要原因,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赔偿3.3万余元。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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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遛狗不牵绳,老人受惊吓摔倒

  遛狗不牵绳,老人受惊吓,摔倒致9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20万!

  如今

  养狗的人越来越多

  每天必做的事

  就是带上自家的小可爱出去遛遛

  这本来是件开心放松的事儿

  但若不牵绳就出门溜达

  就可能会变成悲伤的事儿了

  ......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的高某就因为遛狗不牵绳赔了20万。事情发生在20**年的8月13日,当天19时20分,60多岁的欧某在丈夫陪同下走过某步行街。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

  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泰迪犬的主人高某认为她的狗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所以她不愿赔偿。

  欧某却认为,自己是被泰迪犬吓到了才摔成9级伤残的,并不认可高某的说法。

  所以最终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决,欧某表示不服,她认为是高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她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高某也表示不服,她认为是是欧某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和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关系,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江门中院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高某的泰迪犬不仅未取得《犬类准养证》,出门溜达时还没给狗拴绳,并且还是在晚上7点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某未尽到看管义务,依法判决其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遛狗确实应该牵绳

  因为遛狗不牵绳导致的悲剧

  已经不止一两次了

  20**年5月

  上海一老奶奶被狗撞骨折

  5月29日傍晚,上海宝山区泗塘二村内,一老人正与邻居在小区内散步,突然从附近路段冲出三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其中一只直接撞倒老奶奶,致其腰椎与胸椎多处骨折。

  20**年5月

  3岁小男孩被哈士奇咬得面目全非

  20**年5月,一个3岁小男孩独自在家门口玩的时候,被一只没有牵引的哈士奇咬伤面部,满脸鲜血,送医后竟缝合200多针!

  20**年12月

  7个月婴儿被大狗撞成十级伤残

  20**年12月29日,许某抱着7个月大的女儿廖某某,在三亚市金鸡岭社区东一巷路口附近散步。不料,身后突然跑出一只未牵狗绳的大狗,从许某胯下冲过,将许某绊倒,致孩子摔倒在地,造成孩子头部、脸部和腿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且大狗还咬伤了孩子的左脚。

  经医生诊断,廖某某左腿股骨骨折,骨骺损伤,可能留下后遗症,即使经过手术治疗,孩子的情况仍不容乐观。

  此外

  也有不少因为没牵绳导致狗狗身亡的

  20**年7月17日,上海市栖林路425弄,居民在地下车库遛狗,没拴狗绳,一辆启动的轿车因视线盲点,意外撞死了小狗。

  另外,法官介绍,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大概有五种情况:

  第一种: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第三种: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如果是国家禁止性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他人和自家爱犬的生命安全

  请各位铲屎官带毛孩子们出门时拴好绳

  牢牢牵在手中,否则一旦酿成悲剧

  于你、于他人、于狗

  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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