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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201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01

  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潍建发〔20**〕3号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

  (一)住宅小区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

  (二)住宅小区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

  第五条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按照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以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停车管理单位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规占用绿地停车、破坏绿地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影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消防安全并经停车管理单位劝阻无效的停车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审批。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停车管理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人防办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车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 小区的停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防空地下室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机械停车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

  (三)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和编号,并且不能影响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的正常通行;

  (四)落实监控等技防措施。

  第八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原则上只允许停放本小区住户的私家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二)已购买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不得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五)车辆应当对号入座,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六)商业往来顾客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临时泊位,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放的,应留好联系电话;

  (八)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应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

  第九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车库等方式增加停车位。对停车位特别紧张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设置停车位。

  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可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

  住宅小区内车库(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第十条 住宅小区车库(位)原则按配建比例进行租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小区配套的车库(位)出售给非本小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故意囤积车库(位),不向业主出售、出租;

  (三)对车库(位)只售不租。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向购房人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布局、建设标准、租售比例等内容,并合理划定租售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内门店前的停车位,不得用于租售,作为小区公共停车位进行管理,由停车管理单位与业主大会参照城市公共停车场协商管理模式。

  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遵守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按照约定购买或租用车库(位)。

  因开发建设单位未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或相关约定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对车位租售事宜有争议的,是租是售按购房人意愿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办理权属证书条件的车库(位),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按规定发放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小区内防空地下室允许出租用作停车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所得收益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应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建立车库(位)及使用人信息资料。停车管理单位应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按规定核发停车出入卡(证)。

  第十五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制定住宅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和停车平面示意图,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于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交纳临时停车费,价格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

  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对临时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停车管理单位可从临时停车费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清运车、工程维修车、为业主和使用人服务的送货安装车等车辆进入小区,不得对其收取停车费。

  第十八条 业主进入住宅小区长期停放车辆的,应事先购买或租用车库(位)。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的,作为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管理。

  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而又拒绝支付临时停车费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车库(位)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车库(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参考车位租赁费标准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停车,无论车库(位)(不含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是出售还是出租,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停车管理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设置的车位,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进行管理的,可从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用。停车管理单位提取管理费用后,业主不再另行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车库(位)销售及出租收入归有处置权的产权单位所有,由其支配;停车服务费归停车管理单位所有,用于停车管理服务支出;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提取停车管理单位的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属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划转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业主委员会办公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需要。

  第二十二条 属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库(位),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产权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参照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车库(位)售价、租赁费标准、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临时停车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设置的车位以及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的,应对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有乱收费、收费不开财税部门统一票据等行为。停车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停车管理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与其招投标、资质办理、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车库(位)只售不租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恶意堵塞小区出入口和占用消防通道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业主委员会未组建或不能履行职责等情况下,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0**年2月14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2月15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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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2019)

  阜政办秘〔20**〕1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3月14日

  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位包括: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

  (二)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地下室依照规定用作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三)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

  (四)通过拓宽小区路面、微调绿化增设的停车位。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按照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停车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应急、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施划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停车管理收费违法行为。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防地下室用作停车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用绿地、道路等公共部位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调处住宅小区内的停车管理纠纷;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停车管理纠纷调处工作。

  第七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住宅小区内停车秩序,保障行车畅通,履行下列义务:

  (一)拟定停车管理制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二)维护、管理停车位;

  (三)负责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四)维护停车位监控设施,开展日常巡逻,发现有损毁、盗窃车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违法占用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设置、改建停车位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八条 停车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

  (二)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三)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四)车辆管理人员职责。

  停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鼓励采取定期摇号、有偿使用的方式确定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位序。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损毁、防盗等特殊保管要求的,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九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停车管理制度,设置停车平面示意图。

  第十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室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的,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不能占用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

  (三)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

  (四)具备消防、监控等技术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停车位的数量、位置、区域和使用功能不得改变。

  第十二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方式增加停车位,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应当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

  第十三条 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停车位原则上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小型机动车停放需求,禁止停放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及其他大型车辆;小区内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位,可以临时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已购买或者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内;

  (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车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五)外来车辆或未购、租停车位的业主临时停放车辆应办理车辆出入登记,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并预留联系方式,不得妨碍车位使用人正常使用停车位;

  (六)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辆,应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四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建立房屋产权人、停车位使用人、车辆信息档案,核发停车出入卡(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工程维修车、殡仪车等特种、应急车辆进入小区。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应当遵守小区停车规定,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停车位售价、租赁费标准、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临时停车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停车位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停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场地使用费是指停车位所有权人将停车位租赁给车位使用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除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外,停车位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空置的停车位,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停车位所有人与停车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除停车服务费外,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停车管理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服务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者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人防地下室用于停车的,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故意堵塞小区出入口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停车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等情况下,可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篇3: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WFCR—20**—015003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规划局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潍建发〔20**〕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2月15日

  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

  (一)住宅小区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

  (二)住宅小区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

  第五条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按照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以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停车管理单位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规占用绿地停车、破坏绿地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影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消防安全并经停车管理单位劝阻无效的停车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审批。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停车管理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人防办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车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 小区的停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防空地下室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机械停车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

  (三)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和编号,并且不能影响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的正常通行;

  (四)落实监控等技防措施。

  第八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原则上只允许停放本小区住户的私家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二)已购买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不得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五)车辆应当对号入座,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六)商业往来顾客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临时泊位,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放的,应留好联系电话;

  (八)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应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

  第九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车库等方式增加停车位。对停车位特别紧张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设置停车位。

  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可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

  住宅小区内车库(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第十条 住宅小区车库(位)原则按配建比例进行租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小区配套的车库(位)出售给非本小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故意囤积车库(位),不向业主出售、出租;

  (三)对车库(位)只售不租。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向购房人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

合同的附件。

  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布局、建设标准、租售比例等内容,并合理划定租售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内门店前的停车位,不得用于租售,作为小区公共停车位进行管理,由停车管理单位与业主大会参照城市公共停车场协商管理模式。

  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遵守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按照约定购买或租用车库(位)。

  因开发建设单位未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或相关约定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对车位租售事宜有争议的,是租是售按购房人意愿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办理权属证书条件的车库(位),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按规定发放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小区内防空地下室允许出租用作停车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所得收益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应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建立车库(位)及使用人信息资料。停车管理单位应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按规定核发停车出入卡(证)。

  第十五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制定住宅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和停车平面示意图,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于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交纳临时停车费,价格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

  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对临时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停车管理单位可从临时停车费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清运车、工程维修车、为业主和使用人服务的送货安装车等车辆进入小区,不得对其收取停车费。

  第十八条 业主进入住宅小区长期停放车辆的,应事先购买或租用车库(位)。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的,作为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管理。

  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而又拒绝支付临时停车费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车库(位)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车库(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参考车位租赁费标准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停车,无论车库(位)(不含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是出售还是出租,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停车管理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设置的车位,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进行管理的,可从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用。停车管理单位提取管理费用后,业主不再另行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车库(位)销售及出租收入归有处置权的产权单位所有,由其支配;停车服务费归停车管理单位所有,用于停车管理服务支出;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提取停车管理单位的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属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划转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业主委员会办公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需要。

  第二十二条 属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库(位),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产权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参照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车库(位)售价、租赁费标准、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临时停车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设置的车位以及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的,应对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有乱收费、收费不开财税部门统一票据等行为。停车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停车管理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与其招投标、资质办理、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车库(位)只售不租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恶意堵塞小区出入口和占用消防通道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业主委员会未组建或不能履行职责等情况下,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0**年2月14日。

篇4: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若干建议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若干建议

  中国业主大会研究会

  近年来,城乡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是:规划停车位普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业主与使用人的需求;停车管理混乱,大量存在车辆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破坏绿化,占据人行通道,残疾人通道;地下车库失修失养,人防设施设备普遍瘫痪,有的甚至出现地下基础渗水透水进水;部分小区由于停车矛盾,邻里纠纷,业主与保安矛盾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出现破坏车辆,大打出手。停车管理矛盾已经成为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经研究,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尽快开展全市、全国机动车停车位,特别是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普查统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以便作为城市停车位规划的参考依据。

  二、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与使用情况应当向小区业主全面公开,并按季度更新。

  三、住宅小区停车位收入、支出应当按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每季度向业主公开,并按期结转维修资金账户,接受业委会和业主监督。

  四、理顺人防车库的权属,地下车库收支独立核算,确保人防车库收入主要用于车库维护保养。

  五、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必须停放在规划停车位,或者临时停车位。小区临时停车位的设置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物业企业和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备案。

  六、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通道、人行通道应当设置禁停标志,业委会、物业公司应当严格禁止车辆在禁停区域停放。

  七、加强住宅小区绿化管理,严格禁止车辆破坏绿化。

  八、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实行固定车位,定量停放。具备实时公布停车位数量、适合流动停放的,方可不固定车位。

  九、小区车位不足的,每户停放车辆数不超过一辆(小区规划多于一辆的除外),超出的车辆由业主自行市场化在小区外租赁停车位。

  十、小区停车位不足的,业主可以通过抽签、竞价等方式每年或每两年确定小区车位使用人。未获得车位使用权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会同街镇等有关部门就近统筹解决。业主大会可以对不在小区停放车辆和无车业主实施补贴和补偿。

  十一、业主大会应当在管理规约明确停车管理办法,物业公司应当严格实施。

  十二、对于违反法规或管理规约的,消防、交通、公安、绿化等部门应当执法进社区,依法处罚。业委会、物业公司可以依管理规约委托拖车公司实施拖车,并由违法违规业主承担拖车等管理费。阻碍停车管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依法处罚。

篇5:花园小区停车管理规定(8)

  花园小区停车管理规定(八)

  a.本停车管理规定适用于遵守停车管理安防,配合将车辆放入指定位置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与汽车。

  b.进入本车场的车辆须具有合法手续并依有关规定已购买有效之汽车保险。

  c.进入本车场的车辆,须在车场入口处领取泊车证。

  d.物业管理单位的停车管理职责是:对配合停入指定停车场的车辆起适当注意的责任;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记录汽车驶入与离开的时间;对车况做适当提醒;维持停车场停车安防;对持有效泊车证的汽车予以放行;对停车场地的相关配套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e.泊车证是为维持正常的停车安防之用,不作为车辆保管凭证。

  f.遗失泊车证,车主请向管理处申报,重领新停车证并缴付手续费人民币伍拾元正。若在新停车证发出前于本车场停泊,将按时租停泊计算收费。

  g.进入场内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中心人员的指示,停泊在安防员安排的车位和地点内,并且须严格遵守车场内交通标志指示行驶。

  h.月租车位的车辆,必须在车头挡风玻璃上张贴有效的停车月证。同时,车辆只许停泊有所属车位内,严禁越位停泊。

  i.凡未经许可或停泊在非指定车位或阻塞通道之车辆,均会被施离现场及予以扣留,而无须预先通知。车主在领回车辆时须缴付一切拖车及扣车等费用。被拖或被扣车辆如有任何损毁,管理处概不负责。

  j.任何进入本车场之车辆,若对车场内公众设备等造成损坏,司机和有关单位之用户须负责一切赔偿。

  o.在车场内停泊的车辆,如遇被窃、失物、损坏或某种原因引致任何人士伤亡等,概与管理中心无关。

  p.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不许在停车场内洗车或维修车辆。

  q.违反小区车场规则的司机或车辆,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其再度进入本小区车场。

  w.所有进入本车场之车辆除需遵守以上各规则外,还需遵守《业主守则》中"花园交通规则/车辆管理"。

  r.管理中心有权随时修改以上规则而不须另行通知。

  t.本规则之解释权属物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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