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仙草(凉粉草)种植收购合同
SF-20**-0113
广州市仙草(凉粉草)种植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收购方):
乙方(种植方):
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仙草(凉粉草)种植收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种植仙草(凉粉草)的面积、种苗数量和预付款
(一)乙方种植仙草(凉粉草)水田 亩、旱地 亩,共 亩。
(二)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向乙方提供种苗 株,并应乙方要求派出技术人员对乙方种植进行指导。
(三)甲方向乙方预付生产费用款每亩 元(一亩起),共 元;种植面积达 亩以上的甲方可提供农膜。
二、收购价格及结算方式
(一)收购标准及价格
一级标准为 ,收购保护价: /公斤。
二级标准为 ,收购保护价: /公斤。
三级标准为 ,收购保护价: /公斤。
具体收购价按照收购时市场收购价另行确定,但不得低于保护价。一、二、三级以外部分由双方另议收购方式和价格。
结算时甲方扣除预付款和农膜费用后向乙方支付余款,如不需农膜、预付款的则按实计。
(二)结算方式: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结算方式:
1、现金结算的,甲方应在收购后 天内付给乙方;
2、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所有收购款应在交付后 天内转账完毕。
三、质量和检验标准
(一)质量标准
1、仙草(凉粉草)晒干(枝茎干脆易折断);
2、农药残留不超标;
3、不含沙石、草根、杂草等杂质;
4、其他要求 。
(二)检验标准、方法 。
(三)检验地点及期限 。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种植的仙草(凉粉草)全部由甲方收购,甲方于 时驻点进行收购。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约定全部供货给甲方,则按每亩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不按约定全部收购,则按每亩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对应的预付款和农膜费用。
(三)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编辑:www.pmceo.Com篇2:广州市莲藕买卖合同
SF-20**-0115
广州市莲藕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品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
莲藕品种、等级 数量
(市斤) 单价
(元/市斤) 金额
(元) 交货时间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
莲藕的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广州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双方约定标准: 。
三、包装方式及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四、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交付之日,即时结清。
2、甲方应于每批莲藕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该批货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乙方交付该批莲藕后,甲方应于每批莲藕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该批货款,至最后一批货物交清时,定金抵作货款。
五、验收
甲方应于收货当日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莲藕的质量进行检测,检验标准为 ,检验地点 。
六、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双方可对莲藕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七、违约责任
1、交付的莲藕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 日内负责调换,无法按期调换的,应扣除不符合约定的莲藕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莲藕的数量低于合同约定的,应在 天内负责补齐,无法在该期限补齐的,按欠交莲藕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的数量超出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甲方同意接收的,则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2、乙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该批次价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甲方不按约定收购莲藕的,应向乙方支付该批莲藕价值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莲藕变质腐烂等实际损失。
4、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延迟货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农户):
经营地址: 地址(住所):
委托代理人: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篇3:广州市龟类委托养殖合同
SF-20**-0112
广州市龟类委托养殖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养殖方):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信、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龟苗委托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养殖的约定
1、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委托养殖。
2、甲方负责技术指导、龟苗与饲料药物等物料供应及销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
3、甲方为乙方提供龟苗与饲料、药物等物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饲养过程中不得擅自处理甲方提供的龟苗、饲料、药物。
4、乙方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并承担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物料、交付龟只等所需要的费用。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种物料和龟苗有管理权,并负有管理责任。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的龟只交甲方回收。
二、委托养殖的龟苗名称、数量
1、龟苗名称及品种: 。
2、数量:乙方的饲养数量为 只。
三、龟苗、饲料、药物等供应规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龟苗数量、价格,以甲方与乙方在领苗单确认的为结算依据。
2、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需的饲料、药物的数量及价格,以乙方到甲方领料时确定的为结算依据。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物资: 。
以上物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费用由甲方垫支,在乙方交付龟只时从收购款中抵扣。
四、产品回收价格及结算方式
1、产品回收标准及价格:按市场浮动价由双方协商回收价格。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种物料及龟苗价格,均按市场浮动价定价。
3、结算方式: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结算方式:
①现金结算的,甲方应在收购后 日内付给乙方。
②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所有收购款应在龟只交付后 日内转账完毕。
五、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
1、甲方应提前3天将回收信息通过公告和电话形式通知乙方。
2、交货时间和地点:乙方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回收龟只运送到甲方。
3、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乙方自行安排装运及承担相关费用。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乙方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2、按市场需求不定期回收委托养殖的符合标准的龟产品,并及时支付收购款项。
3、按时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资及提供免费的养殖技术指导。
4、经常征询和听取乙方的意见,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获得甲方提供的各种物资、技术指导。
2、有权对甲方提供物资的规格及质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甲方交付物资时提出,并要求甲方改进。
3、对甲方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
4、提供符合甲方规范化饲养管理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
5、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及药物;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进行催肥。
7、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龟类饲养和消毒日记,接受甲方技术管理员的定期检查。
8、不得将其他龟只掺入与甲方委托的龟只混合饲养。
9、交付龟类成品时,不得掺杂非甲方龟只,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喂得过饱,不得灌喂泥、沙等杂物。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迟延收购龟只、迟延付款的,每日按迟延收购、迟延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拒绝回收乙方符合标准(无伤病、无畸形)的龟只,每拒收一只,赔偿乙方 元。
3、因甲方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而导致乙方发生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质量提供龟只,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支付未交付龟只总价值 %的违约金给甲方。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6款、第9款的,甲方有权减扣斤称或拒收;对不按照第七条第6款规定使用药物,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私自变卖甲方委托养殖的龟只、变卖甲方提供的物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全额赔偿。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附后。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篇4:广州市蜂产品买卖合同
SF-20**-0117
广州市蜂产品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蜂产品原料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品名、等级、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时间
品名 等级 数量
(公斤) 单价
(元) 金额
(元) 交货时间及数量
总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 (大写):
第二条 产品的各项指标的质量要求
水分: 。
10-羟基-2-癸烯酸(王浆酸): 。
乙醇可溶物: 。
色泽: 。
气味: 。
滋味: 。
状态: 。
杂质: 。
结构: 。
硬度: 。
对产品质量的其他约定: 。
未做特别约定的有关指标,应参照下列标准: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
第三条 蜜蜂饲养及产品采集、包装、保存、运输的具体要求: 。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包装方式及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第五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交付之日,即时结清。
2、甲方应于每批蜂产品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该批货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乙方交付该批蜂产品后,甲方应于每批蜂产品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该批货款,至最后一批货物交清时,定金抵作货款。
第六条 验收
甲方应于收货当日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蜂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检验标准为 ,检验地点 。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双方可对蜂产品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交付的蜂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 日内负责调换,无法按期调换的,应扣除不符合约定的蜂产品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蜂产品的数量低于合同约定的,应在 天内负责补齐,无法在该期限补齐的,按欠交蜂产品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的数量超出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甲方同意接收的,则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2、乙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该批次价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甲方不按约定收购蜂产品的,应向乙方支付该批蜂产品价值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蜂产品变质等实际损失。
4、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延迟货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篇5:广州市城市(居民)供水用水合同
SF-20**-0501
广州市城市(居民)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联系电话:
用水人(产权人或用水地址户主):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 居民生活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区 路 街 巷 号 房 。
(三)客户编号: 。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 / □户外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对符合实施阶梯式计费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 水费结算采取 □银行代划 / □自行缴交 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第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
第五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设施维修收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七)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人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联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联 (蓝色)用水人留存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