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业主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32号)《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记载、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经营管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相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模式。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评价工作。
各县 (市、区)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负责梳理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项目日常投诉受理及信用信息的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和信用评定记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组织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并将不自律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评价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三类。
第八条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及项目党组织建设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建筑面积、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制度等。
(四)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其他收入、盈利状况等。
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从业情况记录、职业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记录其他法定征信记录等情况。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守信信息包括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表彰信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本市党委、政府或者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的奖励、表彰信息。主要包括:
(一)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及以上的奖励、表彰;
(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本市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市物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
(三)承办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协会委托的任务,并圆满完成,取得良好效果,受到通报表扬的;
(四)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成果;
(五)被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形成良好社会效应的;
(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材料。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在各县 (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物业经营服务中存在问题并未及时整改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
(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
(四)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合理处理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五)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四)挪用、骗取、侵占、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及各类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当年信用信息一并作为下一年度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不作信用等级评定的,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等活动中,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出具信用暂定表。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及以上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6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与其负责的企业或项目同步评定,同时载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评分办法,详见附件《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并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实的,直接评为不合格企业,同时列入黑名单:
(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拒不执行、整改的;
(二)一年内被处以各类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三)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侵占、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开展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对不合格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九)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日常归集、预评、报告、发布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国家、省、市相关信用发布平台、司法部门公告、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行业自律评价、新闻媒体报道及其他合法渠道等。
(一)基础信息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信息报送完成数据记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登录“石家庄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二)守信信息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守信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守信信息材料,办理信息申报。
(三)失信信息采集:由各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失信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失信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失信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必要时也可直接采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审核与认定,应当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等部门的通知、通报、公告、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文书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月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至市物业管理协会。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将采集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载入档案。对每季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汇总,报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经审核认定后,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计分。
第十九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于每年年初依据《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等级因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异议的,应当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分程序错误的;
(二)信用信息记分适用法规政策错误的;
(三)信用信息记分事实认定错误的;
(四)信用信息存在其他错误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核查处理。
异议处理与核查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依据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文件资料。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信用信息真实可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检。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向社会披露经确认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查询和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予以公开: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地址、在管物业项目名称、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物业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配备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守信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优秀、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项目创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二)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评选物业管理专家、先进工作者时优先考虑;
(三)日常监督检查时减少检查、抽查频次;
(四)在前期物业招投标时作为加分项;
(五)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等平台公开推介;
(六)按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合格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强监督检查。
对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企业或25分的物业管理项目,由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或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书面警示。同时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参加信用管理、不合格、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检查、核查频次;
(二)未参加信用管理和不合格企业在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按不低于5-10分予以扣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资格;
(三)告知省、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或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资格;
(四)不得参与各类创优评先活动;
(五)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专家、先进工作者等评选,并载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六)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期接受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七)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等平台公示;
(八)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涉黑涉恶等情形,对其企业及相关项目负责人,5年内禁止在本地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禁止在本地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推送失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工作,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职业禁止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信用评分低于7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该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母公司、总公司通报。
第三十一条 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活动中,应当将企业的信用等级报告(或信用暂定表)作为业主或招标人审核企业资格的条件。
以招标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企业的业绩应根据上年度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股权激励、参股收购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按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公示类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商业秘密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获取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记载的本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信用等级报告(信用暂定表),信用等级报告(信用暂定表)有效期限三个月,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础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有效期结束。
(二)守信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的奖励、表彰的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三)失信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良好信息、失信信息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原记录事项及评价分值作为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从提供虚假信息之日起计,该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直接列为不合格企业;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负责人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撤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信息采集单位,按规定程序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删除。
第三十七条 引导不合格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积极整改、效果良好,或已履行义务,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有效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相关部门书面意见予以减半扣分、移出不合格名单和黑名单等方式修复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信用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0月14日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试行)
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激励惩戒机制;负责制定《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辖区内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分、信用监管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非本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信用监管、日常管理及报送等工作。
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负责制定并发布《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管理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征集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项目负责人管理情况的活动。
信用信息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组成。内容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地址、法人及有效通讯方式、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管理项目的名称、地址、类型、面积、合同期限等)、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等。
(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及有效通讯方式、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履历等情况。
第九条 守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物业管理协会的表彰奖励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项目年度业主满意度达80%以上的;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被县(市、区)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整改到位的信息;
(三)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四)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办法给予处理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征集途径]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电子文档填报的同时,应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九条第二款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服务对象出具的年度服务评价意见书和业主满意度测评情况资料等。物业服务企业在12月15日前终止服务退出项目的,应于退出项目1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
(二)申报第九条除第二款其他信息的,应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守信信息申报表、相关职能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征集。
失信信息征集途径主要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及考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协调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有效投诉及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通报及处罚信息;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自律信息;其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等应在失信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失信信息提报表和相关查证材料。对于非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失信信息,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抄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信息的变更]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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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基本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至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执业终止为止;守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失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对信访、投诉及时处理回复,对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整改的,可以不向社会公示或停止公示。对信访、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回复质量较低的,可以延长对社会公示时间。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发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异议处理] 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及其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均可以向信息征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信息征集单位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予以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企业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
信息征集单位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决定,并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信息征集单位出具的异议认定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核。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告知申请人和信息征集单位,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信息征集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监管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查询信用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信用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基础分值分别为100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失信行为按照记分标准相应在基础分值上给予减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年度信用信息排名按照基础分值减失信扣分得出的分值进行排序。
守信行为记分与失信的记分不能相互抵消。守信记分只作为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行业内评先评优的依据,以及在最终年度记分分值相同的情况下,守信记分高的排序为前。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6个月的,其本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无承接项目的企业不参与年度信用排名,不参与行业内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信用记分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信用记分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情况,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告知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该企业出具诚信证明,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
(二)企业减分达到15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三)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加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依据信用记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三)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15分时,由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减企业5分。
第二十四条[信息汇总]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分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结合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报送情况,进行最终记分及排名,并通过赣州市房管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定] 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年度最终信用记分结果,评定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以上达到最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由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授牌表彰。
第二十六条[信用差异化监管] 年度信用等级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个记分周期内给予激励:
(一)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时,资信标部分得分予以加分(加分值参照记分标准);
(四)其他鼓励。
第二十七条[黑名单制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连续两年信用记分为70分(含70分)以下的,列入失信黑名单。黑名单限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对于黑名单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禁止企业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承接新项目;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管物业项目,原已承接的业务未开始实质性工作的一律停止经营,已开展工作的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黑名单企业台帐,实时更新。每半年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汇总后,通过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记分标准动态调整]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违规惩戒]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外地企业管理] 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定期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试行)
序号 | 信用信息描述 | 记分标准(分) | 备注 | |
企业 | 项 目 负责人 |
|||
一、基本信息 | ||||
1 | 物业服务企业按时完成基本信息填报 | 100 | 100 | 基础 分值 |
二、守信信息 | ||||
2 | 获得部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 5 | 5 | 加 分 项 |
3 | 获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协会表彰 | 4 | 4 | |
4 | 获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表彰 | 3 | 3 | |
5 | 获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 | 2 | 2 | |
6 | 经评审认定的街道(乡镇)、相关职能部门的表彰及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报导、表扬 | 1 | 1 | |
7 | 上年度信用等级被市物协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 3 | -- | |
8 | 上年度信用等级被市物协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项目负责人 | -- | 2 | |
9 | 单个物业项目业主满意率达80%以上并经社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1 | 1 | |
三、失信信息 | ||||
10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 5 | 5 | 减 分 项 减 分 项 减 分 项 减 分 项 |
11 | 未按规定及时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身份、通联等基本信息的(每项每次减分) | 1 | 1 | |
12 | 未按照规定将办事流程、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值班电话等有关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示或失实的(每缺一项扣1分) | 5 | 5 | |
13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 5 | 5 | |
14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含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跨县、市承揽项目)未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的 | 5 | -- | |
15 | 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 | 5 | -- | |
16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 5 | -- | |
17 | 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保洁、绿化养护和灭四害消杀服务,导致物业服务区域内卫生、绿化等环境脏、乱、差的 | 5 | 5 | |
18 | 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导致停车区域标识不清、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的 | 5 | 5 | |
19 | 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 | 10 | 5 | |
20 | 对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 10 | 5 | |
21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或者作虚假承诺的 | 10 | -- | |
22 | 实行酬金制的,未按规定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支情况的 | 10 | 5 | |
23 | 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或不配合承接查验的 | 10 | 5 | |
24 | 未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业主的 | 10 | 5 | |
25 | 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 10 | 5 | |
26 | 对物业服务专业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 | 10 | 5 | |
27 | 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 10 | 5 | |
28 |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 10 | 5 | |
29 | 对出现故障、事故隐患的电梯在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或者在出现故障、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 | 10 | 5 | |
30 | 未按要求进行电梯年检的,或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 10 | 5 | |
31 | 未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维护电梯,造成电梯故障或安全隐患,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 | 10 | 5 | |
32 | 未按规定选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的 | 10 | 5 | |
33 | 以明显低于赣州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格套取中标,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的; | 10 | -- | |
34 | 无正当理由终止投标,影响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10 | -- | |
35 | 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竞争力的 | 10 | -- | |
36 | 作为评标专家,不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或未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规定的 | -- | 10 | |
37 | 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 15 | 10 | |
38 | 以各种形式阻挠、阻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或开展工作的 | 15 | 10 | |
39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15 | 10 | |
40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15 | 10 | |
41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15 | 10 | |
42 | 未按相关规定或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的 | 15 | 10 | |
43 | 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 15 | 10 | |
44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15 | 10 | |
45 | 因企业的责任,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 15 | 10 | |
46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20 | -- | |
47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 20 | 15 | |
48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未按规定交接的 | 20 | 15 | |
49 | 违规套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20 | 15 | |
50 | 因企业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 | 20 | 15 | |
51 | 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 | 20 | 15 | |
52 | 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重大维修需采用特殊配件、材料除外) | 20 | 15 | |
53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频发的 | 20 | 15 | |
54 | 泄露、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20 | 15 | |
55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20 | -- | |
56 | 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20 | -- | |
57 | 变更聘用单位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 -- | 15 | |
58 | 利用从事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15 | |
59 | 一年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 20 | 15 | |
60 | 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 20 | 15 | |
61 | 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 25 | -- | |
62 | 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25 | 15 | |
63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 25 | 15 | |
64 | 业主、使用人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物业服务企业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 25 | 15 | |
65 | 威胁、恐吓、欧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防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25 | 15 | |
66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25 | 15 | |
67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的 | 25 | 15 | |
68 | 因执行物业服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15 |
篇3: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7试行)
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赣市房字〔20**〕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激励惩戒机制;负责制定《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辖区内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分、信用监管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非本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信用监管、日常管理及报送等工作。
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负责制定并发布《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管理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征集原则]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项目负责人管理情况的活动。
信用信息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信息内容]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八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组成。内容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地址、法人及有效通讯方式、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管理项目的名称、地址、类型、面积、合同期限等)、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等。
(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及有效通讯方式、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履历等情况。
第九条守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物业管理协会的表彰奖励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项目年度业主满意度达80%以上的;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被县(市、区)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整改到位的信息;
(三)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四)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办法给予处理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征集途径]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电子文档填报的同时,应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守信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九条第二款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服务对象出具的年度服务评价意见书和业主满意度测评情况资料等。物业服务企业在12月15日前终止服务退出项目的,应于退出项目1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
(二)申报第九条除第二款其他信息的,应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守信信息申报表、相关职能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第十三条失信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征集。
失信信息征集途径主要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及考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协调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有效投诉及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通报及处罚信息;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自律信息;其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等应在失信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失信信息提报表和相关查证材料。对于非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失信信息,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抄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信息的变更]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基本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至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执业终止为止;守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失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对信访、投诉及时处理回复,对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整改的,可以不向社会公示或停止公示。对信访、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回复质量较低的,可以延长对社会公示时间。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发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异议处理]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及其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均可以向信息征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信息征集单位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予以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企业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
信息征集单位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决定,并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信息征集单位出具的异议认定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核。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告知申请人和信息征集单位,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信息征集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监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查询信用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基础分值分别为100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失信行为按照记分标准相应在基础分值上给予减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年度信用信息排名按照基础分值减失信扣分得出的分值进行排序。
守信行为记分与失信的记分不能相互抵消。守信记分只作为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行业内评先评优的依据,以及在最终年度记分分值相同的情况下,守信记分高的排序为前。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6个月的,其本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无承接项目的企业不参与年度信用排名,不参与行业内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信用记分原则]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信用记分处理]依据信用记分情况,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告知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该企业出具诚信证明,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
(二)企业减分达到15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三)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加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依据信用记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三)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15分时,由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减企业5分。
第二十四条[信息汇总]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分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结合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报送情况,进行最终记分及排名,并通过赣州市房管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定]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年度最终信用记分结果,评定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以上达到最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由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授牌表彰。
第二十六条[信用差异化监管]年度信用等级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个记分周期内给予激励:
(一)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时,资信标部分得分予以加分(加分值参照记分标准);
(四)其他鼓励。
第二十七条[黑名单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连续两年信用记分为70分(含70分)以下的,列入失信黑名单。黑名单限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对于黑名单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禁止企业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承接新项目;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管物业项目,原已承接的业务未开始实质性工作的一律停止经营,已开展工作的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黑名单企业台帐,实时更新。每半年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汇总后,通过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记分标准动态调整]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违规惩戒]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外地企业管理]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定期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试行)
序号 |
信用信息描述 |
记分标准(分) |
备注 |
|
企业 |
项目 负责人 |
|||
一、基本信息 |
||||
1 |
物业服务企业按时完成基本信息填报 |
100 |
100 |
基础 分值 |
二、守信信息 |
||||
2 |
获得部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
5 |
5 |
加 分 项 |
3 |
获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协会表彰 |
4 |
4 |
|
4 |
获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表彰 |
3 |
3 |
|
5 |
获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 |
2 |
2 |
|
6 |
经评审认定的街道(乡镇)、相关职能部门的表彰及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报导、表扬 |
1 |
1 |
|
7 |
上年度信用等级被市物协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
3 |
-- |
|
8 |
上年度信用等级被市物协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项目负责人 |
-- |
2 |
|
9 |
单个物业项目业主满意率达80%以上并经社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1 |
1 |
|
三、失信信息 |
||||
10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
5 |
5 |
减 分 项 减 分 项 减 分 项 减 分 项 |
11 |
未按规定及时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身份、通联等基本信息的(每项每次减分) |
1 |
1 |
|
12 |
未按照规定将办事流程、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值班电话等有关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示或失实的(每缺一项扣1分) |
5 |
5 |
|
13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
5 |
5 |
|
14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含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跨县、市承揽项目)未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的 |
5 |
-- |
|
15 |
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 |
5 |
-- |
|
16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
5 |
-- |
|
17 |
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保洁、绿化养护和灭四害消杀服务,导致物业服务区域内卫生、绿化等环境脏、乱、差的 |
5 |
5 |
|
18 |
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导致停车区域标识不清、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的 |
5 |
5 |
|
19 |
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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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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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或者作虚假承诺的 |
10 |
-- |
|
22 |
实行酬金制的,未按规定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支情况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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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或不配合承接查验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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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业主的 |
10 |
5 |
|
25 |
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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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物业服务专业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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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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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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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出现故障、事故隐患的电梯在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或者在出现故障、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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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按要求进行电梯年检的,或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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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维护电梯,造成电梯故障或安全隐患,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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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规定选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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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以明显低于赣州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格套取中标,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的; |
10 |
-- |
|
34 |
无正当理由终止投标,影响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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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竞争力的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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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作为评标专家,不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或未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规定的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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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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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以各种形式阻挠、阻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或开展工作的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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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15 |
10 |
|
40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15 |
10 |
|
41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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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未按相关规定或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的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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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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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15 |
10 |
|
45 |
因企业的责任,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
15 |
10 |
|
46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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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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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未按规定交接的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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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违规套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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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因企业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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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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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重大维修需采用特殊配件、材料除外)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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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频发的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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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泄露、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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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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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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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变更聘用单位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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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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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利用从事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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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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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一年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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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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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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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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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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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业主、使用人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物业服务企业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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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威胁、恐吓、欧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防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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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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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的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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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因执行物业服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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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篇4: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鄂尔多斯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锦旗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本旗和外埠在杭锦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负责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杭锦旗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旗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等工作;指导推动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杭锦旗物业管理组委会(以下简称旗物业组委会)负责对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公布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存档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的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经旗物业主管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按照企业自评、旗物业主管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留存于旗物业主管部门保管。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等。
(二)业主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日常管理服务等情况的评价。
(三)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等情况的评价。
(四)旗物业主管部门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执行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房屋及设施设备年度查勘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物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实行年度填报确认制度。信用信息于每年12月前进行确认后上报。所有信用信息评价资料报与旗物业组委会,并由组委会进行汇总后上报,旗物业主管部门留存纸质档案。
第三章信用记分办法和等级划分
第八条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依据《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细则》进行评定,基准分为100分。物业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至100分的,为优秀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优”;
(二)信用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至84分的,为良好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良”;
(三)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74分的,为合格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中”;
(四)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差”。
第九条物业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为“差”:
(一)物业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拒不上报信用信息的;
(二)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因物业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旗物业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或者一年内被公开通报两次以上的;
(五)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六)物业企业退出项目时不按照《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七)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物业项目的;
(九)旗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由旗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核实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章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复核、达标创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旗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优”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优良业绩。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可以适当加分;接管物业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参与创优达标活动,在评审总分基础上予以适当加分。
(二)评定为“中”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旗物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三)评定为“差”级物业服务企业,列入整改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市、旗物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旗物业主管部门通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年度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其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旗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7)
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年1月6日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运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街开展征信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和项目负责人从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七条 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资质等级、经营内容、管理项目、雇用员工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及履历、从业记录、专业培训情况及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
第八条 业绩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区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表彰;
(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市级以上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的良好评价、认定、认证;
(三)区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两种:
(一)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1、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因承接和交接双方原因,在交接过程发生混乱,并造成严重社会稳定事件的;
4、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5、泄露业主信息的;
6、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
7、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约定或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冲突纠纷,构成社会稳定严重隐患,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1、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2、被区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的;
3、被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评批、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4、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约定或提供虚假信息,情节轻微,及时整改到位,未产生严重后果的;
5、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或业绩信息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条 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完成身份信息电子文档的一次性填报,并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申报业绩信息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绩信息申报表;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申报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征集。
(一)通过各类检查活动征集失信信息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二)通过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征集失信信息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失信行为三个工作日内,查证有关失信行为,并及时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集失信信息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得知失信行为七个工作日内,查证有关失信行为,并及时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七日内及时修改并完成报送。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认定
第十四条 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可在收到信息征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平台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
第十五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决定,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异议申诉认定,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异议申请的,应当及时记录征集信息,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五章 信用行政监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3个月的,其当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处罚的,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条 年度信用等级达到最高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个记分周期内给予激励:
(一)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一条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被征集失信信息达到下列情形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惩戒:
1、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项目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2、企业减分达到15分时,注册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3、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加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
(二)物业服务企业被征集严重失信信息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
物业项目负责人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同时录入失信行为发生时,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二十三条 下列信息属于公示类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资质等级、经营内容、管理项目;
(二)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的信用分值及信用等级;
(三)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所在物业管理项目以及信用评价状况。
第二十四条 下列信息属于查询类信息:
(一)行政机关近三年内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
(三)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被征集业绩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或者按照行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查询其他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申请查询信用信息时,发布平台保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被查询的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以及累计查询次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信用记分结果,每年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级别。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评定为AAAAA级物业服务企业的,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总分值不低于100分,且业绩信息记录不少于20分。
(二)评定为AAAA级物业服务企业的,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总分值不低于100分,且业绩信息记录不少于15分。
(三)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总分值为100分,且业绩信息记录不少于10分。
(四)AA级。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总分值不低于98分(含98分),且业绩信息记录不少于5分。
(五)A级。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总分值不低于95分(含95分),且业绩信息记录不少于2分。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对社会公布。提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评定情况,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宁建物字[20**]87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