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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简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04

  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简介

  广东海洋大学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我校湖光校区和海滨校区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湖光校区学生公寓位于风景秀丽的世界地质公园湖光岩畔,绿树成荫,环境幽雅,布局合理,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佳境;海滨校区学生公寓位于湛江市海滨大道中,住宿海运学院和海洋工程学院学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学生公寓根据南方热带和亚热带季风气候的特点设计,造型新颖,南北座向,每二幢公寓楼组合为一个大院。学生公寓的修建均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共同参与,并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竣工验收。两校区目前有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公寓34个大院、69幢公寓楼、8100多个房间、34600多个床位,总建筑面积268000多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宿舍设置有独立卫生间和洗澡间;室内家具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床、桌、椅、衣柜、书架等设施配置齐全;宿舍全部安装配备空调;公寓热水系统除少部分使用室内储水式电热水器外,其他宿舍全部升级为安全节能的中央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学生公寓装有智能控电计量系统,正在安装微信查询缴纳电费系统;公寓监控系统由学校保卫处管理,部分大院加装了由中心独立管理的监控系统;学生公寓大门安装有门禁系统;公寓所有的寝室配备了学校与中国电信等运营商合作建设的宽带校园网。公寓的设施条件足够满足学生的生活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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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高校育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学生公寓的服务和管理行为,建立安定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住宿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指导标准(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湖光校区、海滨校区和霞山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学校专门设立的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学生工作、保卫、基建、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领导代表、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代表及学生自律组织代表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公寓管理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对学校负责。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

  (四)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五)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中心、海滨校区后勤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授权,直接承担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执行机构,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二)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三)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

  (四)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学生公寓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公寓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比例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管理和服务人员均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培育和发展各级学生的自律组织。在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共建。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生均使用面积及居住人数达到如下标准: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硕士生不少于4.5平方米,每室2至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个别8人间宿舍要逐步改造。学校应加大学生公寓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应达到如下标准:本科生公寓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第十条 寝室配备完好的床、桌椅、衣柜、书架等生活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须用品放置处、衣物晾晒处;寝室人均至少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配备有上网设施,安装有智能限电装置;公共区域地面材料为水磨石、地板砖或以上标准,卫生间、洗浴室墙面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每栋学生公寓大院设置有专用的值班室,尽可能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间;每栋学生公寓大院主要进出口、重点位置及公寓区内应配备安保视频监控设施;部分宿舍安装有空调,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房间配有公用电风扇满足学生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与服务包括:门窗、家具和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共用楼梯走廊的保洁;公寓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既要明确分工,又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负责对住宿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应选派政治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在加强住宿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做好学生公寓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公寓民主管理,协助建立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的学生组织。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切实做好学生公寓的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学生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制定针对学生公寓管理的保洁、维修、值班、水电、安全和成本核算等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聘任、奖惩、工作规范和考核培训等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在公寓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对学生的合理诉求,应及时与有关方面协调并设法解决。

  第十五条 由于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过错造成住宿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报告学校处理;学生在公寓区内因自身行为过错造成集体、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过错人要承担相关责任;非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工作失责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属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报告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对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属违法行为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校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公寓经济损失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协同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学院追究其赔偿责任。对模范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参加文明宿舍和节能宿舍等评比活动成绩突出,或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等的先进学生典型,学生公寓管理机构联合学生处进行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给予通报表扬或发文表彰。

  第五章 住宿安排和设施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将新生入住宿舍工作纳入到迎新系统进行管理,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按学院、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安排,并在入学通知书中告知。经过学校批准,可进行必要的学生宿舍调整,涉及调整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指定宿舍。需安排住宿的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有关文件和住宿收费单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领取寝室钥匙入住;参军入伍、经批准休学或出国交流一年以上的学生和受到学校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1周内离开公寓;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或大四学生,经学校确认提前离校、延长学业或留级时,须及时持学校有关手续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办理退宿或重新入住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统一由学校安排在学生公寓居住。未经批准,不允许学生到学生公寓以外的其他地方住宿。对个别坚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要耐心劝阻,劝阻无效时,要向其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确因为情况特殊,非要外宿者,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的外宿申请,按学校的报告制度和承诺制度,经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在《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外宿申请表》上共同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送学生处批准,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要坚决制止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行为。各院(系)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学生进行检查,对擅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搬回学生公寓住宿。凡是拒绝搬回学生公寓居住者,按照同等标准收取住宿费,同时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在学生公寓外住宿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一律不允许到校外租房住宿。违反者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其外宿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时要与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签订住宿协议(未满16周岁的学生需由家长签订),明确双方在学生住宿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学生若对住宿安排有意见,可向学院学生工作机构反映或向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提出重新安排要求,但在未确定重新安排前,不得拒绝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的住宿安排。对不按规定办理公寓入住手续,私自入住公寓的学生,要追缴住宿费和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寝室钥匙除备用钥匙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保管以备特殊情况需要外,每位住宿学生都应予配备。学生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调整寝室、中途退宿或毕业及其他原因离校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将钥匙交还。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寝室中的床、桌、椅、衣物柜、书架等家具均属国家财产,实行签字借用的管理制度,保证责任到人;爱护学生公寓共用的空调、电热水器、电风扇等电器;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时,应经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确认所借用的家具电器保管状况完好后,再办理退还手续和相关离校手续,若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须填写《学生住房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办理住房变更手续,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根据公寓住房状况酌情处理。学生申请变更寝室获准后,须到有关公寓楼长办公室办理家具变更手续。根据需要,经过学校批准,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可进行一定规模的学生宿舍调整,涉及调整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指定宿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网络线路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及保证公寓的外观整齐和内务整洁,学生不得私拉乱接网线或网络路由器等设备。

  第六章 公寓纪律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大门制度。每天早上6:00开门,晚上23:30关门。为保证学生安全,大门关闭后,禁止学生外出,如因病去校医院等,须有同大院的学生陪同,紧急情况下,呼叫值班员安排送医或由救护车接送,外来人员接走需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在来访登记本上登记签字。学生公寓实行来访登记和携带行李物件进出检查登记制度,学生携带行李物品出入公寓时,要服从值班员的例行检查。非特殊情况下,禁止学生戴口罩等进出大院。除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学生工作人员和从事有关公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外来探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经同意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作息,晚上因故超过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寓时,要持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到值班室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没有携带证件者必须说明身份,经值班员向辅导员或同宿舍学生核实身份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否则值班员有权视为外来人员拒绝其进入。严禁爬门越墙进入学生公寓或与值班员无理纠缠,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值班员没有严格执行本条的,视为失职,屡次批评仍不执行的,予以辞退。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于每周一汇总各宿舍大院值班员登记的晚归学生和其他各类违纪情况报学生处,同时分送相关学院。相关学院须及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天)对当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依据《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硕士生、博士生和留学生晚归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全天候供电和晚休自觉熄灯制度。晚休熄灯时间为23:30至次日6:00。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的宁静,严禁在公寓区高声喧哗、鼓噪、吵闹、聚众玩牌、打麻将等。晚上23:30后应自觉关灯休息,不应开启电脑、音响,以免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硕士生、博士生和留学生熄灯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赌博、饮酒、斗殴活动。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枪械等违禁物品进入公寓。值班员或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人员进入并有权收缴违禁物品,同时有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协助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个人钱物;午、晚间休息时,应关好门;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寝室钥匙;发现失窃,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报警,并尽可能保护案发现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区内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大型*。违者按违规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区内一律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违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寓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经允许均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公寓;午休或晚22:00后,均不得在异性寝室逗留;学生寝室严禁留宿异性。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态度恶劣者,送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应在公寓大院内骑车,以免影响他人安全。未经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允许,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公寓大院。学生的自行车、电动车要在指定地方整齐摆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无学校保卫处发放通行证的电动车禁止进入公寓。严格执行电动车充电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区经商或进行未经批准的有偿服务;不得在公寓区进行非法传销、推销活动;违反规定不听劝告者,除收缴经销商品和清理广告外,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做各类实验;严禁在学生公寓进行生火、烧烤食物、烧废纸和在寝室床铺上燃点蜡烛等易引起火灾的行为;严禁在公寓范围内燃放烟花、鞭炮;禁止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禁止违规使用电炉、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禁止私自安装空调(含移动空调);私自安装洗衣机需经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审核批准,安装人员方可进入学生大院安装。禁止将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公寓内;禁止各类电器设备长时间通电,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一切电源;对违反规定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禁止和查收。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禁止吸烟。学生公寓区和学生公寓楼内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学生公寓禁烟情况将作为学生个人、班级、院系评优评先的指标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严禁挪用和破坏学生公寓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非消防工作的需要,不得擅自打开消防栓汲取生活用水,违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障公寓区内学生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允许学生到楼顶进行活动;不得在阳台、走廊栏板压顶上、蹲、坐、站立行走,或用重物压晒衣物被服等;不得在无防护栏的阳台、走廊栏板压顶上摆放花盆或摆放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若发生事故,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区内饲养任何宠物,以免伤人或传染疾病。凡私自在学生公寓区内饲养宠物,经管理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者,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有权收缴宠物并报相关学院作纪律处分。

  第七章 清洁卫生与内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专职保洁员,每天负责对楼道、走廊、楼顶、大院及周围排水沟范围内进行保洁;每周对大院内外工作范围进行一次大保洁;每学期对学生寝室的厕所进行一次消毒清垢;不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确保学生公寓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寝室内的卫生清洁工作由居住该寝室的学生负责。学生要保持寝室内的卫生清洁,日常生活垃圾要按学校要求,放置在指定的地方。积极支持垃圾分类处理,剩饭菜要倒进剩饭盆;要尊重清洁服务员的劳动,不在公共场所乱丢乱扔垃圾;要文明住宿和遵守社会公德,共同搞好公寓区的环境卫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每天对寝室内务进行整理。起床后,应叠好被褥、蚊帐;毛巾、衣物、鞋袜要整齐摆放;水桶、漱具要放置在阳台上;桌面书本要排叠整齐。要经常开窗透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勤洗衣物和被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预防各种流行或传染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的美观整洁,不得在寝室楼道踢球、抛拍球、健身以及脚踏墙壁、涂鸦等污损墙壁行为。除指定的宣传张贴栏外,公寓任何地方不准张贴、涂画、打钉。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要负责清洁和恢复费用。

  第四十五条 要保持公寓的走廊和周围的通道畅通和清洁。任何人不得在公共走廊通道或楼梯转台处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违者经2次以上劝告,仍然不自行处置的,按废弃物进行清理。保洁员收集的可回收物品,要及时处理,以免堵塞通道和发臭。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能从窗口、阳台、走廊向楼外倒水、抛物;不能随地吐痰、扔果皮、纸屑;违者要负担恢复清洁费用,并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厕所要经常冲刷,做到无污垢无臭味;学生要注意防止厕所、排污管的堵塞。不得随意揭开地漏防堵盖,掉进便坑的硬物要及时取出。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厕所和排污管堵塞的,当事人或寝室全体成员要承担疏通费用。

  第八章 水电网络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生活用水每人每年定额补贴40立方米(未安装控水计量装置的学生寝室暂不计收水费,也不补贴);生活用电按本科生每人每年定额补贴80千瓦时,硕、博研究生每人每年定额补贴150千瓦时。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按标准将寝室实际住宿人数应补贴的水电额度于月底前输入“水电智能计费系统”,保证学生下月正常生活用水用电需要。学生寝室用水用电超过当月定额的,分别按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对学校生活用水用电的收费价格有偿供应。学生由于超额用水用电需自付费部分,采取预付费后使用的办法供应,同宿舍的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处理好超额用水用电的交费事宜,及时缴交水电费。

  第四十九条 为了确保学生晚间有充足的睡眠时间,不影响白天的学习和工作,学生公寓夜间实行统一“限电”和“断网”措施,即在晚23:30至次日早上6:00启动“限制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装置、由网络运营商在晚24:00至次日早上6:30实施断开宽带网络措施。硕士生、博士生和留学生除外。

  第五十条 禁止不经本寝室计量电表或私自接驳公共线路用电。一经发现,视为窃电行为,按该寝室上季度用电量的双倍收取电费,并责成其赔偿恢复线路的费用,上报学生管理工作部门按违纪违规作相应的处分。私自乱拉乱接线路而引发事故者,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宿舍设施报修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明确由学生保管的家具,学生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寝室其他共用的电器设备、供水设施和门窗等设施由寝室学生共同保管,发现损坏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申报维修。禁止私自拆换、改装公寓的设施配置。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善损坏的,损坏人或使用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寓维修的原则:属于自然、合理损坏的设备设施,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负责维修或更换;属于人为损坏的,损坏人要承担维修费用;属于公寓统配设备缺损的,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负责维修或更换;属于学生私自加装设备的,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不负责维修。公寓统配设备正常维修或更换不收费。如:若人为损坏需要更换门锁或丢失钥匙需要配制的材料费用,由本寝室人员或学生本人承担,门锁按照学校招标采购或审计定点采购价格标准收费;若人为损坏空调遥控器,按厂家配备时标价收费。如学生自己购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免费派工安装更换。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应在报修处明确规定报修的有关程序和注意事项,明确承诺维修完成日期。水电报修要即时响应,其他报修要24小时内响应。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及时跟进并告知报修学生,妥善处理好维修事宜,保障学生生活需要。

  第五十四条 涉及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以外其他有关单位对公寓设施的维修或保修事项,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应向有关单位反映和跟进,妥善解决该类保修维修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后勤〔20**〕21号)、《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广海大(学)字〔20**〕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负责解释。

篇3: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住宿安全责任书

  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住宿安全责任书

  第一部分:消防安全

  1、严禁在公寓使用明火(吸烟、蜡烛、火柴、打火机、蚊香等)、严禁在公寓使用违章电器(电炉子、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煮蛋器等电热器具)。

  2、寝室内不准私拉电线,不准安装床帏,不准使用床头灯。

  3、不准无故搬动、挪用公寓内配备的消防器材。

  第二部分:治安安全

  1、不准私自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

  2、遵守公寓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需在会客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前台登记,确认领取会客牌后方可进入。

  3、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如发现火情、盗情、陌生人,或其它可疑行为,有义务向公寓工作人员及时通报信息。

  4、不允许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允许进行以促销、传教、煽动等为目的的一切口头、书面、音频、视频等形式的传播活动。

  第三部分:行为规范

  1、按照中心指定公寓、指定寝室、指定床位住宿,不准私自调寝室和换床位。服从公寓的住宿调整及床位家具等设施的调换。

  2、寝室内家具设备设施不准随意搬动、人为损坏,不准将自带的家具搬入公寓使用。

  3、住宿期间不得拖欠宿费,宿费每次至少交满一个月。

  4、住宿人员不允许在公寓内进行聚众饮酒、打牌、大声喧哗、在走廊长时间大声打电话及其它影响他人休息,干扰公寓秩序的行为。

  5、寝室卫生要随时清理,公寓定期检查,要求桌面、地面、床面、台面无垃圾,空气清新,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6、遵守公寓作息时间,每天24:00关大厅门后不允许外出,有特殊情况由所在学院辅导员、导师、担保人联系公寓生活辅导员。

  7、遵守公寓验证制度,出入携带住宿证、门禁卡,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8、按照公寓中心工作流程规定,住宿期间,公寓工作人员有权进入房间进行各项检查;办理退宿手续,确定离校后,公寓工作人员有权进入房间进行卫生清理,请自行管理个人物品,房间内任何滞留物品,均被视为抛弃物进行清理。

  第四部分:违规处罚

  1、《**工业大学住宿学生管理手册》相关规定与以上规定同样适用,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学院、劝退、勒令清退处罚。

  2、凡被劝退、勒令清退者,记录在案,不予重新申请公寓住宿。

  3、因违反以上规定,对他人、公寓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违规者承担一切责任。

  4、签订此责任书的短期住宿学生,住宿期限不超过一年,如需续住需要重新进行申请。如果学校方面有紧急或者临时工作安排,需要占用住宿房间,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短期住宿安排,住宿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计算。

  住宿人(签字): 住宿时间:

  担保人(签字): 担保人联系电话:

  担保部门(院系): 签订时间:

  总务处\后勤集团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篇4:院校后勤维修服务中心简介

  院校后勤维修服务中心简介

  维修服务中心主要承担校内建筑的修缮、改造、新建、室内装修、道路环境建设、网络工程、消防工程及维修保障工作。近几年所承建的新南苑学生、东苑食堂、北苑食堂、综合楼学生宿舍、江浦校区西区室外线路、学生宿舍空调线路改造工程、虹桥协同创新装饰装修工程、厚学楼改造工程、科苑宾馆装饰装修工程、笨笨熊餐厅装修工程、土木材料安全学科楼装修工程和每年大一新生房源出新工程等等,其中多项工程被列为校内工程验收的样板。

  中心下设中心办、工程组、维修组三个部门。在编职工3人,人事代理1人,劳务派遣享受人事代理7人,劳务派遣40余人。其中,二级建造师2名,具备造价员资格人员3名,技术员6名。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零修小修、突击抢修的管理服务任务,配合后勤服务部工程管理科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勘察现场,提出维修方案及预算,实施维修施工,并做好维修现场管理、维修结算、维修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服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道路、给排水设施设备、电力设施及其管线和相关附着物,以及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等的家具的零修小修和突击抢修服务。

  (三)负责学校安排的、自主承接的或投标中标的房屋建筑物中大修、改扩建、工程装饰等工程项目及道路、桥梁、水电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的施工。

  (四)负责集团承接的物业服务项目的零修小修和突击抢修服务。

  (五)提供报修接修服务,及时派工维修。

  (六)严格维修材料、工程建设材料的选材、选型及验收,严把进货安全质量关。

  (七)严格施工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施工规程、安全防护、员工持证上岗及劳动防护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八)科学设计,科学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维修和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标准,确保安全、质量、进度和及时率。

  (九)及时进行维修和工程项目的回访,主动征求意见建议,持续改进。

  (十)协助集团编制中大修计划申报项目预算,协助集团各部门编制有关项目的维修方案及预算。

  (十一)贯彻执行集团安全与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二)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完成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5:JG大学学生公寓入住须知

  JG大学学生公寓入住须知

  一、严格执行《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规范》。

  二、实行垃圾袋装化。宿舍及卫生间废纸篓要套上垃圾袋,垃圾要入篓入桶,禁止乱扔。垃圾袋装后及时送入楼下垃圾桶内。厕所内须使用卷纸,不能使用报纸等不易粉化纸,以防堵塞。

  三、不准在室内抽烟、不准将球类、盒饭带入宿舍,不准从窗户或阳台上往外泼水、扔杂物等。

  四、学生公寓入住须知第四条、要爱护设备设施,规范操作。对损坏的物品要及时报修,维修实行微信网络报修,人为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五、使用热水器应先开冷水阀,后开热水阀(红色),使水温调至适度后再使用,谨防烫伤。

  六、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私接灯头插座,不得私自将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带入宿舍。

  七、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要随手关门,钥匙须随身携带,遗失后要及时申报换锁。假期内不得将贵重物品存放在宿舍内,否则盗损责任自负。

  八、使用计算机须严格执行申请和登记制度,不得私拉乱接,不得影响他人。九、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在校外过夜留宿。晚归者,须自觉到门卫处登记。

  十、不得留宿他人。

  十一、任何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宿舍。

  十二、宿舍内禁止养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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