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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工作制度:药品验收和保管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28

  药学工作制度十一、药品验收和保管制度

  1. 药品入库时,药库保管员应对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货单和有效凭证,认真核对货品包装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企业;内外包装有无破损、外观有无异常;有无产品合

  格证、产品批检验报告。所有项目符合要求,方能放行入库。

  2.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进货单据等,整理签字,交账目管理员登记入账,打印出药品“入库凭证”。保管员将“入库凭证”和随货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一起归档保存以备查。

  3. 药品入库后,应及时归类入位。药品摆放时应将药品标签或标有药品名称的一面朝外。

  4. 药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药品质量情况和药品效期,调整近效期药品,遵循近期药品先出原则。

  5. 应定期盘点库存,核对药品账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查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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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药学工作制度: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药学工作制度十、 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1.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医疗用消毒剂和所用的试剂应由药剂科负责统一计划、采购和供应,其它科室不得擅自购销药品等。

  2. 药剂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采购人员任职依据规定要求应定期轮换,原则上任期为2 年,最多不应超过3 年。

  3. 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依据国家、地方和本院的《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

  4. 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所收各种礼品等应及时登记上缴,不得私自留用。

  5. 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资质的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应将有业务关系的经营企业和业务人员的资质(如:企业三证等)备案,并应相对固定。

  6. 凡临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7. 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8. 临床特需或急救的一次性购入药品,应由临床医师申请填写特需申请表(格式由各医疗机构自拟),经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同意,医务处批准,必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采购员按照申请表中的申请量购买,如是短效期的,或购入量较多时,应酌情分批次购入,避免因患者病情变化,改变用药时所造成的积压和浪费。

篇3:医院护理:病房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护理-35项

  十.病房药品管理制度

  1. 病房内所有基数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它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 病房内基数药品,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退药和保管工作。

  3. 每日清点并记录,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时,立即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 中心药房对病房内存放的药品要定期检查,并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

  5. 抢救药品必须放置在抢救车内,定量、定位放置,有定位图示,标签清楚,每日检查,保证随时急用。

  6. 特殊及贵重药品应注明床号、姓名,单独存放并加锁。

  7. 需要冷藏的药品(如:冰干血浆、白蛋白、胰岛素等)要放在冰箱内,以免影响药效。

  8. 患者专用的药物,停药后及时退药。

  9. 病房毒麻药管理要求:

  9.1 病房毒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9.2 设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严格加锁,并按需保持一定基数,每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接点清,双方用正楷签全名。

  9.3 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淡红处方)后,方可给该患者使用,使用后保留空安瓿。

  9.4 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正楷签名。

  9.5 如遇必要时医嘱且当患者需要使用时,仍需有医生所开的医嘱、专用处方,并保留空安瓿。

  10. 高危药品的存放有规范,在病区不得混合存放高浓度电解质制剂(包括氯化钾、磷化钾及超过0.9%的氯化钠等)、肌肉松弛剂与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有醒目的标志,并有使用剂量的限制。

  11.对夜间、节假日的临时紧急用药应能及时从药剂部门获得。

篇4:银川市明确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验收工作的通知(2019)

  银住建发〔20**〕519号

  银川市关于明确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产权人:

  为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理顺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用电安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自治区20**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关于做好银川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自治区20**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宁党办[20**]89号)规定:“对非供电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全部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管理”,“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直接将供电设施资产移交供电企业管理”。

  二、供配电设施移交范围

  (一)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属非供电企业管理的、供电设施有产权单位的或产权人(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意向移交供配设施的住宅小区,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无偿移交给供电部门。

  (二)20**年9月1日起,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区等)项目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手续前,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应当做好供配电设施的验收移交工作,并签订移交协议。

  三、相关要求

  (一)截止20**年9月1日,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区等)项目已办理部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但未完成整体交付使用的,20**年9月1日后,办理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手续前,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应当完成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

  (二)20**年9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市审批局申报办理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区等)项目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验收手续时,应当提供申报项目供配电设施移交证明或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新建项目物业承接查验时,不得将供配电设施作为物业承接的内容。

  (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电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因此,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区等)项目开展前期物业招投标时,供配电设施不在物业费用测算范围;已建成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部门后,原物业费用中涉及供配电设施费用应当进行适当调整。

  (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供配电设施已移交供电部门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所需资金不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1日

篇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交接验收方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交接验收方案

  (1)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2)系统竣工验收流程:

  1、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2、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未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4、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防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5、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7、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9、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秘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3)系统竣工验收具体目标准:

  1、布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线槽的直线段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火灾探测器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按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消防控制设备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6、系统接地装置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一、 验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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