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制度:探视、陪伴管理制度
护理制度-35项十七.探视、陪伴管理制度
1.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
2.陪伴适用原则:
2.1 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者。
2.2 病情有可能突然发生严重并发症者。
2.3 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况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2.4 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意识障碍者。
2.5 各种介入治疗、手术后者。
2.6 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
2.7 有自杀倾向者。
2.8 年龄过大(超过75 岁以上),年龄过小(10 岁以下)者。
2.9 医师认为诊疗需要陪伴的其它患者
3.凡患者病情需陪伴者,需经主管医生及护士长同意,发给陪伴证(盖章有效),方可陪伴。病情稳定后,停止陪伴同时收回陪伴证,并随需要增发或收回。
4.陪伴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 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
4.2 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随地吐痰,不在院内吸烟,不串病房,不在病房里洗澡、洗头、洗衣服和蒸煮自带的食物,不得自带行军床、躺椅等。不吃患者饮食,保持病房的安静和清洁卫生。
4.3 节约水电,爱护国家财产,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
4.4 陪伴只限一人,设定换班时间,出入院出示“陪伴证”,携带物品出院需经病房值班护士开具证明。
4.5 有事离开患者,必须通知医护人员。
4.6 不得私自将患者带离至院外。
5.陪伴人员如违犯院规或影响医院治安,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停止其陪伴,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医院行政管理:探视、陪伴制度
医院行政管理-30 项
十二、探视、陪伴制度
1. 探视病员要按规定时间,每次探视要领取探视证(牌),每次两人。学龄前儿童不得带入病房。传染病员一般不得探视和陪伴。
2. 探视危重病员,可持病危通知单,随时给予探视。
3. 陪伴需严格控制,确需要陪伴者由医师决定,值班护士发给陪伴证。陪伴停止,将证收回。
4. 探视和陪伴人员必须遵守院规,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不得私自将病员带出院外,不要谈论有碍病员健康和治疗的事宜,不要吃病员的食品和使用病员的用具,不在病员床上睡觉。要保持病房整洁安静,不准吸烟。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5. 凡探视、陪伴人员损坏、丢失医院物品,应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