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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行政管理制度:护理人员技能定期评估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25

  医院行政管理制度-30 项

  二十六.护理人员技能定期评估制度

  为全面提升护理队伍专业水平及综合能力,护理部要有计划、定期地对护理人员进行意识、能力、技能和经验的培训及评估,确保护士能随着医学的发展,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更好的胜任护理工作,确保每一位护理人员均具有必备的相关护理技能,确保护理服务技能的一致性及连贯性。

  1. 护理部依据护理专业发展的需求及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结合护理队伍的具体情况,制定护士培训计划及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有效性评价。

  2. 培训及评估内容包括:专业理论和技能、质量意识、医院规章制度、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特殊岗位技能的培训及新技术、新业务的培训、应急措施等。

  3. 培训及评估方法:

  3.1 护理部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全院护理查房,通过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计划的制定、实施,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护理水平。

  3.2 每月组织全院护士理论讲座,普及基础理论及推广新知识,每季度进行护理人员理论考试。

  3.3 护理人员均应接受不同等级复苏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认定其能掌握正确的复苏技术后方可上岗为病人提供护理技术服务。对从事麻醉、急诊、ICU 等专业的护理人员应具备较高水平的复苏技术与支持技术。

  4. 各科根据专科特点制定专科培训计划,并组织专科理论、技能的培训;通过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5. 各专科定期组织护师、护士轮转,拓宽护士专科技能的学习和掌握,并进行出科考核。

  6. 新护士参加护理部、各科组织的理论及技能的培训及考核。

  7. 护理管理部门要为每一位护士建立个人技术考评档案,并存有个人的资质文件,包括护理注册证书或执业证明、技术准入、上岗许可等文件(或复印件),有关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的资料等,技术评估的结果要用于岗位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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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7)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规字〔20**〕10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 年5 月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是指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物业评估机构)接受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

  第三条 本市鼓励建立物业评估机构。 物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评估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并公布本市物业评估机构名录。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矛盾协调。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物业评估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服务评估业务; (二)注册资本100 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物业服务评估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四)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 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市物业评估机构情况,根据物业评估机构的从业经历、技术力量、社会信誉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物业评估机构信用档案。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 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报告的 异议鉴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

  第八条 物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物业服务评估活动, 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及费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费用收取遵循自愿协商、市场调节、委托方与付费方相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物业服务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估; (二)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评估; (三)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评估; (四)物业管理项目交接; (五)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 (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指导及业主自治活动过程指导;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应当委托物业评估机构进行,个人不得承揽评估业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委托合同约定,不得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物业评估机构及从事物业服务评估业务的人员与委托人或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物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因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物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物业评估机构,委托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物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已交付使用物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建设单位提出联名申请,确定一名业主为申请人代表; (二)建设单位收到联名申请后,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核实业主人数,5 日内就核实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代表; (三)申请人代表收到书面回复后,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5 日内协商确定物业评估机构,并形成三方确认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选定物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业主可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随机 抽取物业评估机构,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业主联名申请书面资料、申请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代表在物业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一家。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结果自评估评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的,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物业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物业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估活动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当事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物业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估目的、依据和方法; (二)评估日期和基准日; (三)评估收集资料和查勘数据,评估结果及有效期限; (四)物业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人员签章。

  第十七条 物业评估机构应当保持评估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低于3 年。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评估委托方或者评估报告利益相关方对物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20 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物业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出具评估报告的物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维持原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物业评估机构未及时进行异议复核的,委托方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评估机构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评估委托方或与评估报告利益相关方对原物业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7 日内向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选派成员组成3 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向申请人和物业评估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考核机制,定期公布物业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物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物业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技术导则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 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篇3:物业宣传:火海逃生九大技能

  物业宣传:火海逃生九大技能

  当火灾真的来临,知道这些绝对比喊救命有用!

  行为心理学家的调查结果表明,许多人缺乏遇灾自救知识,当灾害突发时心理承受能力差。只有约百分之二十的人能保持大脑冷静清醒,只有百分之十五的人能采取得当的应急、自救措施。那么,在我们遇到火灾时应该怎么办呢?

  火海逃生九大技能

  1.逃生

  第一火灾来袭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2.熟知路线

  家庭成员平时要掌握火灾逃生基本方法,熟悉几条逃生路线。

  3.果断逃生

  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4.谨防窒息

  穿过浓烟区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谨防吸入浓烟导致窒息。

  5.着火自救

  身上着火,千万不要乱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

  6.勿乘电梯

  遇火灾切莫乘坐电梯,应该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7.拖延火势

  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应该用浸湿的被褥衣物堵住门窗,并泼水降温。

  8.求救待援

  所有逃生路线被封锁时,要用尽一切办法,如挥动衣物、呼喊、电话等方式求救。

  9.下楼有方

  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排水管逃生,或将床单连成绳索,固定好后顺绳滑下。

篇4: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房屋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房屋的科学监管,提高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监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房管局负责建立和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专项检查、既有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方案论证、因突发事件受损既有房屋的安全性评估、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市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建筑结构设计、工程检测、工程管理、工程施工、岩土勘察等行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条件可以续聘。

  第五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支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专业水平,并能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重大或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专家工作;

  (三)具备土木工程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从事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条件参与并能够胜任房屋安全评估工作。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六条 房屋安全评估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

  (二)相关人员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推荐(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单位推荐的需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市房管局网站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七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库专家。

  第八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尽职尽责,廉洁守法,自觉维护专家的形象。

  第九条 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工作守则: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服务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技术分析评估;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术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才能;

  (三)进行房屋安全评估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四)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任何情况下,个人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谋取私利;

  (五)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应接受市房管局委派,及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房管局的紧急调用;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八)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在完成任务后向委派单位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九)以专家库专家身份进行房屋安全评估时接受市房管局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行政部门委派,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房屋安全评估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市房管局报告;

  (三)在房屋安全评估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有关房屋安全评估项目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五)参加各类管理和技术培训;

  (六)接受委派外出工作时,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按规定领取相关报酬。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房屋安全长效管理的调研与咨询;

  (二)参与既有房屋安全检查,对受损既有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接受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邀请,参与各区危旧房排查过程中认定的疑似危房或潜在危房的复查、论证工作;

  (四)参与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为事故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参加重大项目检测鉴定方案的论证,为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参加科技交流合作、人才培训等其它科技工作;

  (七)承办市房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专家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市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房屋安全评估专家队伍建设,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解聘和换届工作;

  (三)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四)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会、座谈会,总结、部署专家工作;

  (五)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和业绩;

  (六)及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专家的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经费管理

  (一)专家库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房管局负责提供并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相关项目的审查论证、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专家技术服务费等;

  (二)专家接受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参加技术服务时,所需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管局批准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接受指派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公德、职业道德的,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五)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

  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其聘用证书由市房管局收回或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5: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7)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规字〔20**〕10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 年5 月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是指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物业评估机构)接受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

  第三条 本市鼓励建立物业评估机构。

  物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评估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并公布本市物业评估机构名录。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矛盾协调。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物业评估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服务评估业务;

  (二)注册资本100 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物业服务评估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四)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 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市物业评估机构情况,根据物业评估机构的从业经历、技术力量、社会信誉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物业评估机构信用档案。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

  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报告的

  异议鉴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

  第八条 物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物业服务评估活动,

  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及费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费用收取遵循自愿协商、市场调节、委托方与付费方相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物业服务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估;

  (二)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评估;

  (三)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评估;

  (四)物业管理项目交接;

  (五)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

  (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指导及业主自治活动过程指导;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应当委托物业评估机构进行,个人不得承揽评估业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委托合同约定,不得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物业评估机构及从事物业服务评估业务的人员与委托人或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物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因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物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物业评估机构,委托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物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已交付使用物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建设单位提出联名申请,确定一名业主为申请人代表;

  (二)建设单位收到联名申请后,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核实业主人数,5 日内就核实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代表;

  (三)申请人代表收到书面回复后,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5 日内协商确定物业评估机构,并形成三方确认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选定物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业主可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随机

  抽取物业评估机构,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业主联名申请书面资料、申请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代表在物业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一家。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结果自评估评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的,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物业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物业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估活动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当事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物业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估目的、依据和方法;

  (二)评估日期和基准日;

  (三)评估收集资料和查勘数据,评估结果及有效期限;

  (四)物业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人员签章。

  第十七条 物业评估机构应当保持评估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低于3 年。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评估委托方或者评估报告利益相关方对物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20 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物业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出具评估报告的物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维持原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物业评估机构未及时进行异议复核的,委托方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评估机构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评估委托方或与评估报告利益相关方对原物业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7 日内向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选派成员组成3 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向申请人和物业评估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考核机制,定期公布物业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物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物业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技术导则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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