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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集团保险柜使用与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23

  高校后勤集团保险柜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规范集团保险柜的管理及使用,确保资金及票据等存放的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保险柜的购置

  集团各单位购置保险柜应列入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集团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固定资产。

  各单位必须在货币资金收取处设置一个保险柜。

  因工作需要存放重要档案或其他保密文件资料时可另行申请购置或调配。

  二、保险柜的管理

  1.保险柜的管理工作遵循集团统一管理与各单位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由财务部负责保险柜的统一管理,建立集团保险柜使用登记制度,并对各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保险柜由专人负责管理与使用,使用人应为单位的出纳、收费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使用人应填写《北航后勤集团保险柜使用登记表》,在财务部备案。

  3.闲置或非配备的保险柜,由财务部负责封存登记,收缴的钥匙由财务部负责保管。需调配时,由财务部批准后,到资产管理部办理调拨手续。

  三、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违纪。

  2.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防止丢失;发现丢失时,应立即向财务部主任报告。

  3.不准随意向非使用人提供保险柜钥匙、密码或自行复制钥匙。

  4.熟记保险柜密码,严禁将密码记录在台历、电话本、记录本、无密码设置的微机、手机或其他易泄露的地点。

  四、保险柜的使用

  保险柜更换钥匙或密码锁时,必须由集团资产管理部执行。

  1.保险柜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现金等。

  2 .集团出纳保管的存放资金的保险柜除存放现金、支票、汇票等票据外,还可存放由出纳保管的预留印鉴章及银行收讫章、银行付讫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

  3. 保险柜内存放的资金及有关票据应有序分开放置,并保证资金与账务相符。

  4.保险柜使用必须执行一人一柜,专柜专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存放单位的重要证件及领取的发票。

  5.日常使用的保险柜钥匙由保险柜使用人管理,备用钥匙由财务部统一保存。

  6.保险柜应放置在室内安全可靠的位置。

  7.保险柜使用人员应对柜内的物品进行登记。现金应做到每天清理并与当天现金账进行核对,确保现金的账实相符。各收款单位收取的各项收入要按规定及时交送集团财务部,当天滞留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8.保险柜使用人应保证操作的私密性,不应让其他人员看到开柜密码操作过程。

  9.因岗位工作变动,需要对保险柜进行交接时,保险柜原使用人员应列出保险柜内存放现金、物品的详细清单,并确保账物相符。

  交接时,由财务部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监督人,接管人必须仔细清点并认真核对;交接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和监督人在交接单上签字。

  接管人在获知密码后,应在原使用人指导下开柜操作,以保证获知密码的正确性。保险柜新使用人应重新设置密码。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集团资管字〔 20** 〕4号《北航后勤集团保险柜管理及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附:北航后勤集团保险柜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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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校后勤集团会议室、接待室使用管理规定

  高校后勤集团会议室、接待室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会议室、接待室是集团举行会议、接待客户的场所,为加强管理,保证集团会议室、接待室的功能合理使用,为集团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如需使用会议室,要提前到集团党政办公室申请,在《会议室使用登记薄》上登记,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条 集团所有单位及员工未经允许或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和使用接待室和会议室。

  第四条 凡使用接待室的单位,应安排有专人负责引见、接待、接送来客。

  第五条 任何单位及员工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移动会议室、接待室的家具及物品。

  第六条 爱护会议室、接待室的设施。任何单位及员工不得随意拿走接待室茶叶、杯子等公用物品。

  第七条 会议室、接待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纸屑、杂物,墙面等部位不得随意张贴、涂写。

  第八条 使用会议室、接待室期间,要遵守办公楼里的秩序,严禁大声喧哗,不得携带与会议不相关的物品进入,要保持和维护好集团办公楼内肃静的气氛。

  第九条 会议结束,要整理会场,保持清洁,并将会议相关的物品带走,并去党政办公室办理结交手续。

  第十条 以上规定希望各单位及全体员工自觉遵守,损坏公物或违反规定者将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篇3: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2009)

  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

  (一)各县、特区房管局及中心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二)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业主)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

  (三)业主(购房人)必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管理专户,售房单位同时持工程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业主(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测绘报告》、《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等资料,经监管部门审核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为业主(购房者)出具由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四)售房单位或购房人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

  (五)存量房(未售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垫付。房屋售出后,售房单位持《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清册》到监管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档案变更和明细帐变更。

  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款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

  (二)受让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监管部门或专户银行办理账户更名手续。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金额,由受让人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或监管部门查询。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使用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方案(包括维修措施、经费预算、列支范围、资金分摊情况等)并进行公示,该使用方案须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2、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清册》(详见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三)、楼层表或能够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维修方案等资料,向监管部门备案。

  3、监管部门收件后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填写《维修项目现场勘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四),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属紧急情况的特事特办)完成备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按维修方案组织维修。

  5、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竣工证明、工程决算书报监管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将审核情况向业主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五)专户管理银行划转90%维修资金,留存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拨付。(注:房屋各部位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按建筑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为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程序按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维修工程需业主委员会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清册》、楼层表或能够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维修部位超过保修期的依据、工程预算书等资料。

  (三)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维修程序: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使用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并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2)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查验维修情况。

  (3)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清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楼层表或能够更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维修部位超过保修期的依据、工程决算书、竣工证明等资料报监管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将审核情况向业主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维修资金。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使用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维修、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查验维修情况。

  (3)业主委员会持《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清册》、楼层表或能够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维修部位超过保修期的依据、工程决算书、竣工证明等资料报监管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将审核情况向业主公示无异议后,备案登记。

  (4)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维修资金。

  3、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监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相关业主。

  四、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线管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相关名词释义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和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避雷装置、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化粪池、垃圾箱(房)、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六、本操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六盘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操作程序》(市房管通【20**】40号)同时废止。

  附: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市住建字[20**]283号)

  自20**年10月1日以后预售或现售的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建筑物层数为7层以下的每平方米缴存50元;建筑物层数为8至17层的每平方米缴存70元;建筑物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缴存85元;高档住宅(别墅)参照建筑物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标准执行。

篇4: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17)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消防、电力、旅游、商务、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配合做好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安全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 支持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

  第八条 附属电梯的建筑物业主是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相关义务。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共有产权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条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取得许可生产且检验合格的电梯,并按规定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或者更新的,应当按规定变更电梯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二)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按照规定配备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在岗;

  (四)确认维护保养记录,监督维护保养质量;

  (五)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并保持其有效联络;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登记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责任的投保信息;

  (七)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广告,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并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连接,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电梯管理要求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三)携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迭的自行车除外)乘坐电梯;

  (四)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五)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六)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责任投保信息、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教育、监督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不得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并将计划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记录;

  (三)设立值班电话,确保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四)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维护保养档案包括: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年检报告等;

  (六)自行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检报告;

  (七)更换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

  (三)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异地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地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等施工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检测;

  (二)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验检测;

  (三)检验检测结果应当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四)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核查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故障频率较高的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情况、维护保养质量、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体系,组建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站点的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公布救援电话和站点分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运行期间,相关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的;

  (二)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三)电梯停用,未公示停用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维修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的;

  (三)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广告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四)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或者未保持其有效运行的。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电梯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安全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电梯安全事故救援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公园、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高校教工小区物管中心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高校教工小区物管中心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小区收费票据的正规,合法,票据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小区收取费用收据必须由专人经财务相关规定,从校财务,加盖收费专用公章后领回;

  领回相关票据由专人管理,登记发放,收回,注销;

  票据领用,由收费员按照项目,登记票号,领取、上缴时间,签字领出,每项每人可领取票据一本;

  票据使用,填写规范,按照顺序对每本进行编号,归类,以便查验;

  票据坚决杜绝出现缺号、编号不符情况,开错票据必须粘贴底联,标有作废字样;

  票据专管员必须保证票据正常使用数量,对上缴,使用完收据按财务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冲减及领取,保证小区收费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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