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 ;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及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及时向设区市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可单独制定。
第十六条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第十七条 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等级)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5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新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日起执行
新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日起执行
电梯、景观等共用共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由物业公司另行收取;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由或者租赁车位物业费和车位费应当下调......8月8日,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
根据物业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服务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办法》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办法》还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空置1个月以上房屋物业费应当下调
《办法》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规定“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
但是对于“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等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办法》要求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办法》还规定,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根据《办法》,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对于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
篇3: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3)
泰安市物价局、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泰安市物价局 泰安市住建委
20**年1月30日
附件:
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区域内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县(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服务等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停车服务费根据停车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定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普通住宅小区内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公立幼儿园、福利院、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本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应当与水、电、暖、数字电视、燃(煤)气、垃圾处理费等代收费用分开收取。
第十四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25%,具体减免比例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5%交纳。
第十六条 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普通住宅计收。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5%收取。
第十九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所收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共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业主或业主大会若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实行电子门禁系统管理的,应当至少为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3张门禁卡,因增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运行费包括相关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60日内退还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装修期间对装修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和集中式太阳能的普通住宅小区,其运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门口等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2月28日。泰安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泰价费发〔20**〕48号)同时废止。
篇4:杭锦旗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全文)
杭锦旗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全文)
为切实提高我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提出本参考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分配房屋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或协议招标方式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确定。
已经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指导价,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或按照约定执行。
三、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的基础上,依据我旗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执行。
四、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服务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
六、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除外。
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建筑面积。
八、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九、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由旗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依法查处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附:1.物业服务人员配备参照标准
2.物业服务装备配备参照标准
3.杭锦旗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
4.杭锦旗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附件1
物业服务人员配备参照标准
类别 |
人力资源配备指导标准 |
参考配备人数 |
||
最低标准 |
参考定额 |
合同约定 |
||
客户服务人员 |
不得低于1人/30000平方米或者1人/300户; |
R1=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5000(平方米) |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
R1 |
秩序维护人员 |
按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在建筑区划各出入口、监控室等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秩序维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机动人员 |
R2=主出入口数×4+次出入口数×2+(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监控室数×2+2名机动人员 |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
R2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 |
根据建筑区划硬件配备的不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25000平方米,且应配备强电、弱电、管通等专业维养人员 |
R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0000(平方米) 另:高低压室、锅炉房、中央空调等机房的运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据实配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配备强电、弱电工程师各一名。 |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
R3 |
环卫维护人员 |
非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2000平方米(公共区域),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6000平方米(公共区域) |
R4=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00(平方米) |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
R4 |
绿化维养人员 |
不得低于1人/10000(平方米)(绿地面积) |
R5=绿地面积(平方米)÷8000(平方米) |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
R5 |
物业公共服务人员配备总额:R=R1+R2+R3+R4+R5 |
附件2
物业服务装备配备参照标准
类别 |
配备标准 |
维修工具、器材配备 |
1、基本配备:指针万用表或数字万用表、数字钳型表、兆欧表、红外线测温仪、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器、接地棒、临时接地线、管钳、锯弓、电锤、手枪钻、套装扳手、喷灯、焊机(焊钳、面罩)、三爪2、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配备:人字梯温湿度计、线盘、玻璃胶枪、电动疏通器、机动潜水泵、皮碗、压线钳、铆枪、锉刀、平板车、安全帽、安全带、应急照明灯、防水电筒、临时电源线、电烙铁、手锤、皮老虎、管钳、施工专用标识牌3、个人工具:电工专用工具箱 |
办公用具、器材配备 |
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点钞机、电话、空调、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书柜、标识标牌、办公文具、饮水机、管理员服装 |
公共秩序维护工具、器材配备 |
头盔、消防斧、防护服、安全绳、砂铲、消防桶、面罩、消防扳手等战备消防器材、双层床、衣柜、专用制服、大衣、雨衣、雨鞋、电扇、热水器、强光手电、对讲机、专用器材 |
环卫维护器材配备 |
洗地机、石材打磨机、抛光机、吸尘器、塑料垃圾桶、垃圾推车、高空作业保护工具、清洁用品、服装 |
绿化维养工具配备 |
剪草机、喷药机、绿篱切割机、个人绿化器具 |
信息资源配备 |
具有功能网络化的办公软件、财务软件 |
附件3
杭锦旗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
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综合管理费 |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 |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 |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
合计 |
|||
高层 |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
一级 |
0.50 |
0.30 |
0.50 |
0.40 |
1.30 |
0.30 |
3.00 |
2.00 |
二级 |
0.40 |
0.25 |
0.40 |
0.35 |
1.00 |
0.25 |
2.40 |
1.65 |
三级 |
0.30 |
0.20 |
0.35 |
0.30 |
0.80 |
0.15 |
1.95 |
1.30 |
四级 |
0.20 |
0.15 |
0.30 |
0.20 |
0.60 |
0.10 |
1.45 |
0.95 |
五级 |
0.10 |
0.10 |
0.20 |
0.10 |
0.30 |
0.08 |
0.80 |
0.58 |
说明:1.基准价格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三部分构成;2.物业费=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浮动幅度≤10%;3.表中各项各级基准价格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照“菜单式”组合方式进行选取。
附件4
杭锦旗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综合管理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一级 |
机构设置 |
1 |
管理处设置 |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
0.5 |
2 |
人员要求 |
(1)项目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或有2年以上项目经理任职经历。 (2)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有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
|||
日常管理 与服务 |
3 |
服务时间 |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每天12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 |
||
4 |
合同、收费公示 |
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5 |
承接项目 |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图纸等资料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
|||
6 |
管理制度 |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装订规范、保管完善。 |
|||
7 |
办公自动化 |
运用计算机并利用物业管理有关软件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服务、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 |
|||
8 |
规范服务 |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
9 |
报修、投诉处理 |
(1)公示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住户的报修和投诉,有效报修处理率100%;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1天内答复处理。 |
|||
10 |
特约、代办服务 |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
|||
11 |
满意度调查 |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对测评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
|||
12 |
小区业主活动 |
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2次以上的小区业主活动。 |
|||
13 |
维修资金 |
对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
|||
14 |
装修事项 |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积) |
一级 |
人员要求 |
1 |
人员配备 |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以中青年为主,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定期接受培训。 |
0.3 |
2 |
技能训练 |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100%。 |
|||
3 |
技能水平 |
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很好地维护公共秩序,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
|||
4 |
服装仪容 |
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动作规范。 |
|||
5 |
器械配备 |
配备对讲装置等必要用具。 |
|||
门岗 |
6 |
出入口值勤 |
小区主、次出入口24小时双人执勤,5-10月立岗时间不少于10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
||
7 |
进出人员管理 |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管理,阻止小商小贩随便进入小区。 |
|||
8 |
车辆疏导 |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引导机动车辆有序通行、停放,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有详细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
|||
巡逻岗 |
9 |
巡逻要求 |
(1)巡逻时2人或2人以上1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接受业主求助。 (2)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地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
||
监控岗 |
10 |
监控要求 |
小区配备安全监控设施,对所有监控点实施24小时监控。 |
||
应急措施 |
11 |
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应急预案演练。 |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积) |
一级 |
楼内公共区域 |
1 |
生活垃圾收集 |
(1)高层按层,多层按单元设置垃圾桶,每天早晚定时清运2次。 (2)垃圾袋装;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3)设定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0.5 |
2 |
通道及楼梯台阶 |
(1)地面每天清扫1次,并拖洗保洁1次。 (2)楼梯间墙面每月除尘1次。 (3)大堂、门厅的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半年保养1次。保证大理石地面干净无灰尘,水磨石地面、瓷砖地面、干净无杂物。 (4)楼梯间无灰尘,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现象。 |
|||
3 |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
每周擦2次,保持干净、目视无污迹、手试无灰尘。 |
|||
4 |
门、窗等玻璃 |
5-10月每周擦1次,保持洁净、无灰尘。 |
|||
5 |
天花板、公共灯具 |
每月除尘2次,天花板、灯盖、灯罩、灯座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
|||
6 |
电梯及电梯厅 |
(1)地面每天清扫2次,拖洗1次,电梯内墙面每天擦拭1次。如有地毯,每天吸尘1次。 (2)每2周对电梯门壁打蜡1次。 (3)轿箱顶部每周清洁1次。 |
|||
7 |
标识、宣传栏、信报箱 |
标识、宣传栏、信报箱每周清洁1次。 |
|||
楼外公共区域 |
8 |
道路地面 |
(1)每天清扫保洁1次,清扫避开业主上下班时间进行,白天专人不间断循环保洁。目视道路干净无灰尘、无杂物、无积水。 (2)主要通道口、台阶、踏步下雪时白天每小时清扫1次;主要道路小雪1天清扫完毕,大雪3天清扫完毕;其他道路、场地小雪2天清扫完毕,大雪4天清扫完毕,积雪清扫后及时外运。 |
||
9 |
屋面 |
及时对屋面积雪、杂物进行清扫。 |
|||
10 |
绿地 |
每天循环保洁,发现垃圾杂物及时清除,垃圾滞留地面不超过1小时。 |
|||
11 |
垃圾箱(桶)、果皮箱 |
每天清运2次,每周擦洗2次,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
|||
12 |
消灭鼠害蚊蝇 |
(1)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箱等喷洒药水1次。 (2)春夏季(4月、5月、6月、7月、8月)每月灭鼠1次,其余每季灭鼠1次。 |
|||
13 |
庭院灯、门前灯 |
每月擦2次。 |
|||
14 |
设施设备用房 |
每天清扫1次。 |
|||
15 |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
5-10月每天清洁1次(擦拭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擦拭座椅),每月刷洗消毒1次。 |
|||
16 |
宠物 |
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对不听劝告者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积) |
一级 |
草坪 |
1 |
修剪 |
及时对草坪整治修剪,高度控制在10cm以下。 |
0.4 |
2 |
补种 |
每年补种1次。 |
|||
3 |
清杂草 |
每年清除杂草4次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 |
|||
4 |
灌、排水 |
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 |
|||
5 |
施肥 |
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2次以上。 |
|||
6 |
病虫害防治 |
做到预防为主,严格控制病虫害,发生时及时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针对性进行治理。 |
|||
树木 |
7 |
存活率 |
存活率98%以上,生长茂盛。 |
||
8 |
修剪 |
灌木修剪每年3次以上,基本做到无枯枝;蓠、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4次,做到枝叶紧密、圆整、无脱节;乔木每年修剪1次以上。 |
|||
9 |
清杂草 |
每年适时清除杂草3次以上。 |
|||
10 |
施肥 |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施肥1次,并视树木情况进行追肥1次。 |
|||
11 |
病虫害防治 |
预防为主,及时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格控制病虫害发生。 |
|||
花坛花境 |
12 |
补种 |
缺枝倒伏不超过8%。补种的规格、品种、颜色与原来的保持一致。 |
||
13 |
修剪、施肥 |
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肥1次。 |
|||
14 |
病虫害防治 |
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一级 |
公用部位 |
1 |
房屋结构 |
每年不少于2次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1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
高层1.3 多层0.3 |
2 |
门窗 |
每天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 |
|||
3 |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
|||
4 |
屋面 |
每两月1次对屋面天沟、水落管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6月至9月每半月检查1次),每半年检查1次屋面防水层,发现破损的,及时修理。 |
|||
5 |
围墙、围栏 |
每半月1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围栏表面无锈蚀,保持完好。 |
|||
6 |
道路、场地等 |
每天1次巡查道路、路面、路边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路边石平直无缺损 |
|||
7 |
休闲椅、凉亭、 雕塑、景观小品 |
每天1次对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原貌,保证其安全使用。 |
|||
8 |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
每天1次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 |
|||
9 |
安全标志 |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2次,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
|||
共用设施 设备 |
10 |
公共照明系统 |
(1)楼道灯、庭院灯完好。 (2)庭院灯照明时间5-10月不少于8小时/天;11-4月不少于10小时/天。 (3)变电亭、公共电气柜、供电线路等每周巡查1次。 (4)停电提前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
||
11 |
消防系统 |
(1)消防泵、消火栓每月巡查1次,每半年保养1次。 (2)烟感、喷淋系统每月巡查1次,每半年保养1次。 (3)灭火器每月检查1次,每年更换1次。 (4)消防水带完好,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1次。 (5)消防监控系统运行完好,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6)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2次宣传。 |
|||
12 |
安全防范系统 |
(1)安全防范系统配置完善(有可视对讲、周界防越报警、电子巡更、住户报警、闭路电视监控、电梯集中监视系统、门锁智能卡等设备四项以上)。 (2)系统每月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
|||
13 |
排水系统 |
(1)每月巡查1次排污泵,每半年保养1次。 (2)污水处理系统每年全面保养1次。 (3)排水管线每半年检查1次。 (4)化粪池每年清掏2次。 |
|||
14 |
防雷系统 |
防雷装置每年检查1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
综合管理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积) |
二级 |
机构设置 |
1 |
管理处设置 |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
0.4 |
2 |
人员要求 |
(1)项目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或有1年以上项目经理任职经历。(2)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有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
|||
3 |
服务时间 |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每天10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 |
|||
日常管理 与服务 |
4 |
合同、收费公示 |
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5 |
承接项目 |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图纸等资料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
|||
6 |
管理制度 |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装订规范、保管完善。 |
|||
7 |
办公自动化 |
运用计算机并利用物业管理有关软件对业主资料、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 |
|||
8 |
规范服务 |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
9 |
报修、投诉处理 |
(1)公示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住户的报修和投诉,有效报修处理率100%;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天内答复处理。 |
|||
10 |
特约、代办服务 |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
|||
11 |
满意度调查 |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75%,对测评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二级 |
人员要求 |
1 |
人员配备 |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定期接受培训。 |
0.25 |
2 |
技能训练 |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80%以上。训练有素,掌握基本的安全护卫技能。 |
|||
3 |
技能水平 |
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很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
|||
4 |
服装仪容 |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
|||
5 |
器械配备 |
配备对讲装置等必要用具。 |
|||
门岗 |
6 |
出入口值勤 |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双人执勤,次出入口16小时设专人值勤,5-10月立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
||
7 |
进出人员管理 |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管理,阻止小商小贩随便进入小区。 |
|||
8 |
车辆疏导 |
对进出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
|||
巡逻岗 |
9 |
巡逻要求 |
(1)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至少巡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 (2)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地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
||
监控岗 |
10 |
监控要求 |
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实施24小时监控。 |
||
应急措施 |
11 |
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应急预案演习,对重大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 |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二级 |
楼内公共区域 |
1 |
生活垃圾收集 |
(1)高层按层,多层按单元设置垃圾桶,每天早晚定时清运2次。 (2)垃圾袋装;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3)设定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0.4 |
2 |
通道及楼梯台阶 |
(1)地面每天清扫1次,每2天拖洗保洁1次。单元门厅每天清扫2次,每周拖洗3次。 (2)楼梯间墙面每月除尘1次。 (3)大堂、门厅的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年保养1次。 (4)楼梯间无乱贴乱画,发现业主擅自占用现象应及时劝阻、制止。 |
|||
3 |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
每周擦1次,保持干净。 |
|||
4 |
门、窗等玻璃 |
5-10月每月擦2次,目视洁净。 |
|||
5 |
天花板、公共灯具 |
每月除尘1次,天花板、灯盖、灯罩、灯座保持干净。 |
|||
6 |
电梯及电梯厅 |
(1)地面每天清扫2次,每3天拖洗1次,电梯内墙面每周擦拭1次。如有地毯,每天吸尘1次。 (2)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蜡1次。 (3)轿箱顶部每月清洁1次。 |
|||
7 |
标识、宣传栏、信报箱 |
标识、宣传栏、信报箱每2周清洁1次。 |
|||
楼外公共区域 |
8 |
道路地面 |
(1)每天清扫保洁1次。 (2)主要道路小雪1天清扫完毕,大雪3天清扫完毕;其他道路场地小雪2天清扫完毕,大雪4天清扫完毕。 |
||
9 |
屋面 |
每月对屋面积雪、杂物进行清扫1次。 |
|||
10 |
绿地 |
绿地每天捡拾2次。 |
|||
11 |
垃圾箱(桶)、果皮箱 |
每天清运2次,每周擦洗1次;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无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
|||
12 |
消灭鼠害蚊蝇 |
(1)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箱等喷洒药水1次, (2)夏季(6月、7月、8月)每月灭鼠1次,其余每季灭鼠1次。 |
|||
13 |
庭院灯、门前灯 |
每月擦1次。 |
|||
14 |
设施设备用房 |
每周清扫3次 |
|||
15 |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
5-10月每2天清洁1次(擦拭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擦拭座椅),每月刷洗1次。 |
|||
16 |
宠物 |
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对不听劝告者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二级 |
草坪 |
1 |
修剪 |
每年对草坪整治修剪不少于2次,草面基本平整。 |
0.35 |
2 |
补种 |
每年补种1次。 |
|||
3 |
清杂草 |
每年消除杂草3次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8%。 |
|||
4 |
灌、排水 |
保持有效供水,基本无积水。 |
|||
5 |
施肥 |
每年施肥1次。 |
|||
6 |
病虫害防治 |
发生病虫害时及时灭治,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
|||
树木 |
7 |
存活率 |
存活率95%以上,生长良好。 |
||
8 |
修剪 |
灌木修剪每年2次以上;蓠、球修剪每年不少于3次,做到表面圆整,基本无脱节;乔木每年修剪1次以上。 |
|||
9 |
清杂草 |
每年适时清除杂草2次以上。 |
|||
10 |
施肥 |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每年适时施肥1次。 |
|||
11 |
病虫害防治 |
防治结合,及时灭治。 |
|||
花坛花境 |
12 |
补种 |
缺枝倒伏不超过15%。 |
||
13 |
修剪、施肥 |
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肥1次。 |
|||
14 |
病虫害防治 |
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二级 |
公 用 部 位 |
1 |
房屋结构 |
每年不少于2次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
高层1.0 多层0.25 |
2 |
门窗 |
每周1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
|||
3 |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明显剥落,墙面修补应保持与原墙面材质一致。 |
|||
4 |
屋面 |
每季度1次对屋面天沟、水落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持室内公共排水管道畅通。每半年检查1次屋面防水层,发现破损的,及时修理。 |
|||
5 |
围墙、围栏 |
每月1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围栏表面无明显锈蚀,保持完好。 |
|||
6 |
道路、场地等 |
每周1次巡查道路、路面、路边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基本平整无积水,路边石平直无缺损。 |
|||
7 |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
每周1次以上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 |
|||
8 |
安全标志 |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1次,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
|||
共 用 设 施 设备 |
9 |
公共照明系统 |
(1)楼道灯、庭院灯完好。 (2)庭院灯照明时间5-10月不少于7小时/天;11-4月不少于9小时/天。 (3)变电亭、公共电气柜、供电线路等每月巡查2次。 (4)停电提前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
||
10 |
消防系统 |
(1)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保养1次。 (2)配备烟感、喷淋系统的,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保养1次。 (3)灭火器每半年检查1次,灭火器每年更换1次。 (4)消防水带完好,消防管网压力每年检查2次。 (5)配备消防监控系统的,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6)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
|||
11 |
安全防范系统 |
(1)安全防范系统配置完善(有可视对讲、周界防越报警、电子巡更、住户报警、闭路电视监控、电梯集中监视系统、门锁智能卡等设备三项以上)。 (2)系统每月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
|||
12 |
排水系统 |
(1)每月巡查1次排污泵,每半年保养1次。 (2)污水处理系统每年全面保养1次。 (3)排水管线每半年检查1次。 (4)化粪池每年清掏2次。 |
|||
13 |
防雷系统 |
防雷装置每年检查1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
综合管理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三级 |
机构设置 |
1 |
管理处设置 |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计算机、电话等一般的办公设备。 |
0.3 |
2 |
人员要求 |
(1)项目经理有中专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有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
|||
日常管理 与服务 |
3 |
服务时间 |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每天8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 |
||
4 |
合同、收费公示 |
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5 |
承接项目 |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图纸等资料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
|||
6 |
管理制度 |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装订规范、保管完善。 |
|||
7 |
办公自动化 |
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 |
|||
8 |
规范服务 |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
9 |
报修、投诉处理 |
(1)公示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住户的报修和投诉,有效报修处理率100%;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3天内答复处理。 |
|||
10 |
特约、代办服务 |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
|||
11 |
满意度调查 |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0%,对测评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
|||
12 |
小区业主活动 |
节假日有专题布置。 |
|||
13 |
维修资金 |
对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
|||
14 |
装修事项 |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服务级别 |
服务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积) |
三级 |
人员要求 |
1 |
人员配备 |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
0.2 |
2 |
技能训练 |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60%以上。 |
|||
3 |
技能水平 |
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设备和器材。 |
|||
4 |
服装仪容 |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范。 |
|||
门岗 |
5 |
出入口值勤 |
主出入口24小时专人值勤,次出入口16小时专人值勤,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
||
6 |
进出人员管理 |
阻止小商小贩随便进入小区。 |
|||
7 |
车辆疏导 |
引导机动车辆在指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
|||
巡逻岗 |
8 |
巡逻要求 |
(1)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6小时巡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 (2)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地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
||
应急措施 |
9 |
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应急预案演习,对重大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 |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三级 |
楼内公共区域 |
1 |
生活垃圾收集 |
(1)按单元收集垃圾,每天1次。 (2)设定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0.35 |
2 |
通道及楼梯台阶 |
(1)地面每天清扫1次。单元门厅每天清扫1次,每周拖洗1次。 (2)楼梯间墙面每2月除尘1次。 (3)楼梯间无乱贴乱画,发现业主擅自占用现象应及时劝阻、制止。 |
|||
3 |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
每月擦2次。 |
|||
4 |
门、窗等玻璃 |
5-10月每月擦1次。 |
|||
5 |
天花板、公共灯具 |
每季度清洁1次 |
|||
6 |
电梯及电梯厅 |
(1)地面每天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 (2)电梯内墙面每月擦拭2次。 (3)轿箱顶部每月清洁1次。 |
|||
7 |
标识、宣传栏、信报箱 |
标识、宣传栏、信报箱每月清洁1次。 |
|||
楼外公共区域 |
8 |
道路地面 |
(1)每天清扫保洁1次。 (2)主要道路积雪小雪1天清扫完毕,大雪3天清扫完毕;其他道路、场地小雪3天清扫完毕,大雪5天清扫完毕。 |
||
9 |
屋面 |
每年4、10月对屋面积雪、杂物进行清扫。 |
|||
10 |
绿地 |
每天捡拾1次。 |
|||
11 |
垃圾箱(桶)、果皮箱 |
每天清运1次。 |
|||
12 |
消灭鼠害蚊蝇 |
(1)夏季(6月、7月、8月)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箱喷洒药水1次。 (2)每年灭鼠2次。 |
|||
13 |
庭院灯、门前灯 |
每季度擦1次 |
|||
14 |
设施设备用房 |
每周清扫2次。 |
|||
15 |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
5-10月每周清洁1次(擦拭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擦拭座椅)。 |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三级 |
草坪 |
1 |
修剪 |
每年对草坪整治修剪不少于1次。 |
0.3 |
2 |
补种 |
每年补种1次。 |
|||
3 |
清杂草 |
每年消除杂草2次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10%。 |
|||
4 |
灌、排水 |
基本保持有效供水。 |
|||
5 |
病虫害防治 |
发生病虫害时及时灭治,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
|||
树木 |
6 |
存活率 |
存活率90%以上,生长正常。 |
||
7 |
修剪 |
灌木按规范修剪每年2次以上;篱、球每年修剪2次以上;乔木按规范每年修剪1次。 |
|||
8 |
清杂草 |
每年清除杂草1次,树下无大面积杂草。 |
|||
9 |
施肥 |
每年施肥1次。 |
|||
10 |
病虫害防治 |
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及时灭治。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三级 |
公用 部位 |
1 |
房屋结构 |
每年1次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
高层0.8 多层0.15 |
2 |
门窗 |
每半月1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
|||
3 |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大面积剥落,有缺损及时修补。 |
|||
4 |
屋面 |
每半年1次对屋面天沟、水落管道进行清扫、疏通。每半年检查1次屋面防水层,发现破损的,及时修理。 |
|||
5 |
道路、场地等 |
每月1次巡视街坊路面、路边石、围墙、窨井、健身设施等,要求路面不积水、窨井不漫溢、井盖无缺损、简易健身设施能正常使用。 |
|||
6 |
安全标志 |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
|||
共用 设施 设备 |
7 |
公共照明系统 |
(1)楼道灯、庭院灯基本完好。 (2)庭院灯照明时间5-10月不少于5小时/天;11-4月不少于7小时/天。 (3)变电亭、公共电气柜、供电线路等每月巡查1次。 (4)停电提前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
||
8 |
消防系统 |
(1)消火栓每半年检查1次,每年保养1次。 (2)灭火器每年更换1次。 (3)消防水带完好,消防管网压力每年检查2次。 |
|||
9 |
单元电子门 |
设有单元电子门,每季度保养1次。 |
|||
10 |
排水系统 |
(1)每月1次巡查排污泵,每半年润滑加油1次。 (2)污水处理系统每年全面保养1次。 (3)化粪池每年清掏2次。 |
|||
11 |
防雷系统 |
防雷装置每年检查1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
综合管理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四级 |
机构设置 |
1 |
管理处设置 |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电话等简单的办公设备。 |
0.2 |
2 |
人员要求 |
(1)项目经理有2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有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
|||
日 常 管 理 与 服 务 |
3 |
服务时间 |
每天8小时接待住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 |
||
4 |
合同、收费公示 |
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5 |
承接项目 |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图纸等资料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
|||
6 |
管理制度 |
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保管完善。 |
|||
7 |
规范服务 |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
8 |
报修、投诉处理 |
(1)公示服务电话,受理住户的报修和投诉,有效报修处理率100%;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5天内答复处理。 |
|||
9 |
满意度调查 |
每年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对测评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
|||
10 |
小区业主活动 |
节假日有专题布置。 |
|||
11 |
维修资金 |
对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
|||
12 |
装修事项 |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服务级别 |
服务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四级 |
人员要求 |
1 |
人员配备 |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
0.15 |
2 |
技能训练 |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40%以上。 |
|||
3 |
技能水平 |
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
|||
4 |
服装仪容 |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 |
|||
门岗 |
5 |
出入口值勤 |
主出入口有人值守。 |
||
6 |
车辆疏导 |
对小区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 |
|||
巡逻岗 |
7 |
巡逻要求 |
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天至少巡查3次,有巡查记录。 |
||
应急措施 |
8 |
对重大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 |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四级 |
楼内公共区域 |
1 |
生活垃圾收集 |
(1)按单元收集垃圾,每天1次。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0.3 |
2 |
通道及楼梯台阶 |
(1)地面每周清扫2次。 (2)楼梯间墙面每半年除尘1次。 |
|||
3 |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
每月擦1次。 |
|||
4 |
门、窗等玻璃 |
5-10月每2月擦1次。 |
|||
5 |
天花板、公共灯具 |
每半年清洁1次。 |
|||
6 |
标识、宣传栏、信报箱 |
每2月清洁1次。 |
|||
楼外公共区域 |
7 |
道路地面 |
(1)每天清扫保洁1次。 (2)区内主要道路积雪3天内清扫完毕。 |
||
8 |
屋面 |
每年10月对屋面杂物进行清扫。 |
|||
9 |
绿地 |
每周捡拾1次。 |
|||
10 |
垃圾箱(桶) |
每天清运1次。 |
|||
11 |
消灭鼠害蚊蝇 |
(1)夏季(6月、7月、8月)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箱喷洒药水1次。 (2)每年灭鼠2次。 |
|||
12 |
庭院灯、门前灯 |
每半年擦1次。 |
|||
13 |
设施设备用房 |
每周清扫1次。 |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四级 |
草坪 |
1 |
修剪 |
每年对草坪整治修剪1次。 |
0.2 |
2 |
清杂草 |
每年消除杂草2次。 |
|||
3 |
灌、排水 |
基本保持有效供水。 |
|||
4 |
病虫害防治 |
发生病虫害时及时灭治,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
|||
树木 |
5 |
存活率 |
存活率85%以上。 |
||
6 |
修剪 |
乔木、灌木按规范每年修剪1次。 |
|||
7 |
清杂草 |
树下无大面积杂草。 |
|||
8 |
施肥 |
每年施肥1次。 |
|||
9 |
病虫害防治 |
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及时灭治。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四级 |
公 用 部 位 |
1 |
房屋结构 |
每年1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
高层0.6 多层0.1 |
2 |
门窗 |
每半月1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
|||
3 |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大面积剥落,有缺损及时修补。 |
|||
4 |
屋面 |
每年1次对屋面天沟、水落管道进行清扫、疏通。每年检查1次屋面防水层,发现破损的,及时修理。 |
|||
5 |
道路、场地等 |
每月1次巡视街坊路面、路边石、围墙、窨井、健身设施等,要求路面不积水、窨井不漫溢、井盖无缺损、简易健身设施能正常使用。 |
|||
6 |
安全标志 |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
|||
共 用 设 施 设备 |
7 |
公共照明系统 |
楼道灯基本完好。 |
||
8 |
消防系统 |
(1)消火栓每年检查1次,每年保养1次。 (2)消防水带完好,消防管网压力每年检查2次。 |
|||
9 |
排水系统 |
化粪池每年清掏2次。 |
|||
10 |
防雷系统 |
防雷装置每年检查1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
综合管理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五级 |
机构设置 |
1 |
管理处设置 |
小区内设置接待地点。 |
0.1 |
2 |
人员要求 |
(1)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有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
|||
日 常 管 理 与 服 务 |
3 |
服务时间 |
在接待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
||
4 |
合同、收费公示 |
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5 |
承接项目 |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图纸等资料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
|||
6 |
管理制度 |
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装订规范、保管完善。 |
|||
7 |
规范服务 |
管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
8 |
报修、投诉处理 |
(1)公示服务电话,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100%;急修2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7天内答复处理。 |
|||
9 |
维修资金 |
对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
|||
10 |
装修事项 |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
说明:1.急修是指对房屋及设施设备临时发生的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项目的维修,如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
2.标准所涉及的维修均指针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服务级别 |
服务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五级 |
人员要求 |
1 |
人员配备 |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
0.1 |
2 |
技能水平 |
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
|||
3 |
服装仪容 |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或穿戴统一服装。 |
|||
巡逻岗 |
4 |
巡逻要求 |
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天至少巡查1次,有巡查记录。 |
||
应急措施 |
5 |
对重大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 |
说明: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减岗位的,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五级 |
楼内公共区域 |
1 |
生活垃圾收集 |
按单元收集垃圾,每天1次。 |
0.2 |
2 |
通道及楼梯台阶 |
(1)每周清扫1次。 (2)楼梯间墙面每年除尘1次。 |
|||
3 |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
每季度擦1次。 |
|||
4 |
门、窗等玻璃 |
每年5-10月擦1次 |
|||
5 |
天花板、公共灯具 |
每年清洁2次。 |
|||
楼外公共区域 |
6 |
道路地面 |
每天清扫1次。 |
||
7 |
垃圾箱(桶) |
每天清运1次。 |
|||
8 |
设施设备用房 |
每2周清扫1次。 |
|||
9 |
消灭鼠害蚊蝇 |
(1)夏季(6月、7月、8月)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箱喷洒药水1次, (2)每年灭鼠2次。 |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五级 |
草 坪 树 木 |
1 |
修剪 |
草坪树木每年适时修剪1次 |
0.1 |
2 |
清杂草 |
每年消除杂草1次。 |
|||
3 |
病虫害防治 |
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服务 级别 |
服务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参考)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五级 |
公用 部位 |
1 |
房屋结构 |
每年1次以上对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
高层0.3 多层0.08 |
2 |
门窗 |
每半年1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
|||
3 |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大面积剥落,及时修补。 |
|||
4 |
屋面 |
每年1次对屋面天沟、水落管道进行清扫、疏通。认真检查屋面防水层,发现破损的及时修理。 |
|||
5 |
道路、场地等 |
小区路面无积水、窨井不漫溢、井盖无缺损、健身设施能正常使用。 |
|||
6 |
安全标志 |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
|||
共用 设施 设备 |
7 |
公共照明系统 |
楼道灯基本完好。 |
||
8 |
消防系统 |
(1)消火栓每年检查1次。 (2)消防水带完好,消防管网压力每年检查1次。 |
|||
9 |
排水系统 |
及时清掏化粪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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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雷系统 |
保证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标准。 |
电梯
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电梯 |
(1)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建立电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3)与专业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保证电梯完好,轿箱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箱整洁。 (5)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随时监督电梯运行状况。 (6)定期对机房、轿箱顶和底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 (8)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9)遇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5分钟之内到场应急处理。 (10)电梯维护保养提前1天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尽可能减少对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
具体收费按运行 成本确定 |
说明:1.消防、防雷、电梯等专用设备的养护标准如与专业标准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以专业标准为准。
2.住宅区内的设备应建立设备台帐,并有保养、维修记录。
3.保修期内,属建设单位负责保养(修)设施(备)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级服务标准与五级服务标准相同。
篇5: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专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或专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区物业服务收费工作。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或协议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为普通住宅的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办公、生产、商业等房屋的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众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范围由各市、县确定,并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性服务包括清洁卫生、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秩序维护、绿化等;
公众代办服务包括代办水电费、煤气(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特约服务是指根据业主的个别需求而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社会平均成本及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参考附表内容,制定本地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20%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制定物业服务基准价格时,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广泛征求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增强物业服务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利润率控制在物业管理企业社会平均成本的10%以内。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房屋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强行代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约定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建设单位负连带交纳责任;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为保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维护业主权利,设定业主委员会补助费,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补助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管理某一小区或物业时,要按照规定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实行包干制的预期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酬金制的预期收费不得超过半年。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实施办法之一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不按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不服务的;
(六)其它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经发[1999]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