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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08

相城区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 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管理规约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好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五)为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整体美观,同意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不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不封闭阳台、平台;不更改护栏的颜色、材料、增加门扇等;建筑设计时或综合改造后,未预设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平台及配套输水管道的,不得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

  (六)为保证业主大件物资的安全,在无业主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该户大件物资的搬出进行控制;

  (七)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施工人员从晚上 到早上的 , 应当撤离施工现场;

  (八) ;

  (九) ;

  (十) 。

  第四条(电梯使用规定)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车辆的行驶和停放)

  本业主同意遵守由业主委员会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在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意见后确定的管理办法。以保持住宅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有序。

  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进行管理。

  第六条(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外,应当首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使用物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用途,以有利于消除安全隐患和构建和谐居住区;

  (二)将一套住房出租给非同一家庭人员且多人居住,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 十二平方米,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纠纷的产生,保证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七)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九)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 ;

  (十二) 。

  第八条(业主的维修责任)

  (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九条(危及公共利益时的紧急维修)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业主委员会、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作为公共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小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 一 ) 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元以上 元以下;

  ( 二 ) ;

  ( 三 ) 。

  第十三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 制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实施;

  2 、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

  第十四条(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的义务)

  各业主在转让物业时,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清物业服务费用,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承租人应当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行为的处理 )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规定的,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第 项措施予以制止:

  ( 一 )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 二 ) ;

  ( 三 ) 。

  第十七条 (连带责任 )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约的效力 )

  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规约的修改)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约的生效日期 )

  本管理规约由 业主(代表)大会在 表决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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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10示范文本)

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小区(大厦)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2、私设摊点、跨门营业,跨门放置杂物等;

  3、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4、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5、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设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7、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8、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9、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 。

  7、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设施;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出租物业时,要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第十三条 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装修与维修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搭棚;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

  9、不得擅自拆改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

  10、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

  11、 。

  第十七条 封闭阳台的约定: ;

  安装防盗窗的约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业主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后实施,并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反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需由全体业主分担费用的事项,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 ;

  (四) 。

  第三十八条 其他条款  。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怀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其他条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篇3:珠海市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珠海市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小区名称:珠海市 区 (小区)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1、坐落位置:

  2、四至:东 南

  西 北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绿地面积: 平方米;

  住宅面积: 平方米;

  商场面积: 平方米;

  写 字 楼: 平方米;

  架 空 层: 平方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由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应积极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签订协议时交纳 元装修保证金,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没有违规装修后退还。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7: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本小区【 】允许【 】不允许装修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小区建筑物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遵守《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产登记部门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权属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本小区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一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规约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4:关于征求对《小区管理规约》等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对《小区管理规约》等修改意见的通知

  小区(大厦)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拟定出本小区(大厦)《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现征求广大业主意见,请于年月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修改意见报筹备组。

  附件:

  1、《管理规约》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篇5:连云港市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小区管理规约(连云港市示范文本)

  (说明:此示范文本仅作为参考,各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修订)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大厦)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大厦),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当于每月___ 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按规定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不得有违*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2、遵守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未经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动物,不得扰民,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应及时举报。

  2、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3、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4、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5、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切勿外出。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严禁货车进入小区内停放(为小区业主运送货物临时停放的除外),以免影响小区内的交通安全、防止汽车制造废气污染小区环境和损坏小区道路。

  4、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任意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等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规约的规定。

  八、其它。

  第四章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处每日3‰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的,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改正并将情况告知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拒绝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赔偿。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二、本规约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然无效。

  三、已生效的管理规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约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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