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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2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乡(镇)、社区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等行业管理;负责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审查及从业人员从业规范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活动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四)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负责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

  (五)承担规范、协调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的职责。负责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政府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参与、指导、协调全县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地下管线铺设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承担规范、协调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职责。协调指导重点镇、中心镇及示范小城镇的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承担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县瓶装燃气经营站点的规划、计划;负责燃气企业、燃气经营单位及安装维修企业的规范管理及监督;组织全县燃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技术培训;根据燃气法律、法规规定对燃气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移交处罚;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组织推广节约用气、安全用气的先进技术。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全县建筑节能方案;推行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生产、使用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九)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房开企业资质审查和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负责各类房产销售资金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使用、指导工作;负责各类房屋产权转移、注销登记备案,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备案、预购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

  (十)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指导乡镇、社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十一)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拆除工作;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棚改资金的监管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职责。负责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储备工作;负责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分配、退出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和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及动态管理等工作;负责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及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政府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做好租金收缴、房屋维修、物业管理等后续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报表、档案、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承担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负责县财政供养及企业的存量补贴归集管理及兑现工作;负责全县企业的增量补贴归集管理及兑现工作;负责全县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及办理上市许可证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并对城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算征收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等相关工作。

  (十五)承担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职责。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推广;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十六)负责房屋使用安全及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参与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人才培训计划;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队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九)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承接中央、省、市下放的权力事项。

  (二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www.pmceo.Com

篇2: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物业管理、燃气、建筑等行业以及房屋安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屋租赁、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拟订相关政策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统筹区级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房改住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保障性住房租售、住房补贴及房改等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发展规划,负责拟订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统筹推进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区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和政府物业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配合拟订房地产发展相关政策及年度计划。配合开展全区房地产行业监管工作。负责辖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筹指导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维修金收缴和使用工作。指导全区物业招投标活动,协助开展物业服务行业培训工作。

  (六)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全区区管建设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监管全区建设工程(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

  (八)负责建筑科技管理和建筑标准化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作。负责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工作。

  (九)负责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查、监督等工作。拟订区级防空袭方案,指导防空演练。

  (十)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

  (十一)承担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统筹全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配合市住房建设局做好宜居城市建设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住房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住房建设局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住房建设领域改革创新,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力度,全面推动住房新政落地实施,着力解决住房建设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建设局承担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协助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和信息共享工作。区住房建设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起草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概念规划、项目专项规划,以及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等工作。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开展项目专项规划审查和报批、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3.与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不含已移交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工作。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已接管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并持续监测其稳定性、安全性。

篇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 制定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管工作;负责市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和指导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商品房市场管理: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歉使用的审批和监管、房屋平面测绘成果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负责市区房地产楼盘表、房屋面积管理;监管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转让、房屋抵押等工作;负责市区房屋交易格案管理及服务窗口建设等工作。

  (二)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核准,核发民用建筑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认定文件;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和征收易地建设费;会同市委军民融合办研究制定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按照标准要求指导实施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安排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拟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审核、房源筹集调配、货币补贴发放和退出等监管工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市户区改造的指导、监管及市区帮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管及市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以及住房保障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经租、代管、没收、接托管等国家相关房屋政策;研究制订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及相关指施;负责制订货币补贴标准及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工作;负责市区企业、驻湛单位住房改革基金监管工作;负责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及相关工作;负责房改房资格审核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分配资格审查工作;负责住房货币补贴提取(转移)审核工作;负责房改基金使用的审核工作;负责调查证明个人福利分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本市物业管理具体业务监管市区及指导各县(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建立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考核管理;监管和指导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指导本市物业管理事项登记工作。

  (五)承担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区排水许可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编制市区排水和污水专项规划;负责市区排水、污水设施的摸底普查工作;收集统计报送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相关数据;收集统计报送市区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指导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工作;指导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移交至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参与编制市城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市区城市规划编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乡燃气发展规划;负责监管市区管道燃气市场和安全工作,指导全市燃气市场和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县(市)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设;指导县(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合指导本部门有关的乡村振兴及扶贫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实施;负责监督全市建筑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行业咨询(中介)等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和资质批后监管;监督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本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后监管;指导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据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监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指导监督管理;参与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承担推进本行业智慧城乡信息化工作;组织编制本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拟订本行业信息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本部门和本行业电子政务和重要信息系统、信息库的建设,促进本行业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协助推动全市慧城市建设,负责智能建筑的指导和建设工作;负责绿色建材、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及监管标准体系的建设;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七)负责本局核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及项目的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及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居民(村民)住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拟定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检测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枝工作;指导监督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评优工程质量评优等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监督指导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管理。

  (八)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起草制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配套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和工程风险的管理;监督本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工程全市统一定额、工期定额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并监督和指导执行;监管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九)负责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报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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