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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14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优化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窗口全体工作人员。

  三、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四、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五、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六、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七、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形式。

  八、窗口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经查属实的,按中心考核奖惩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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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区住建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区住建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到局各站所办理业务的人员,如携带的材料或手续不完整,承办的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须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二、承办人员要填写《一次性告知表》,一式两份,一份给来访者,一份存档,填表内容要详细、清楚。

  附:LQ区住建局一次性告知表

  LQ区住建局一次性告知表

  来人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

  需办理事项

  承办部门

  电话

  承办人

  一次性告知内容:

  以上内容已告知。来办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3:区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

  区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的有效监督,转变行政服务中心和窗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单位和各派驻窗口(单位)的工作岗位。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前置手续、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承诺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等信息的工作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分书面、口头两种形式。

  (一)书面告知是指各部门将保留事项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并印制成一次性告知单,放置窗口方便群众领取。

  (二)口头告知是指办事群众直接到窗口办理事项,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齐备,符不符合受理条件等。

  根据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窗口工作人员要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收件回执单、材料补正告知单、不予受理回执单。其中材料补正告知单和不予受理回执单要附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四、不属于本窗口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行政机关申请。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相关审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到相应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六、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告知应以“谁办理谁告知”为原则,对同一事项的告知必须前后一致,中心各窗口不同人员对同一事项的告知必须口径一致。

  七、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办理事项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并给当事人造成办事延误的,由窗口负责人对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心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八、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各科室、各单位和各派驻窗口(单位)考评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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