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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7)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11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年版)和《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市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教育、财政、建管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前期

  第四条市教育局牵头编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市建设局负责将幼儿园布点等内容落实于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应选址于交通出入良好的区域,提供独立、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出入口须面向市政道路。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其他用地明确界限,设置高度适宜的安全护墙,规模建议为6、9或12班制,原则上不超过15班。

  第六条新建小区设计规模达到800户或规划住宅建筑(地上)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单独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以出让方式供地;未达到上述规模的零星建设住宅类项目,可组团规划建设幼儿园,以划拨方式供地,由政府统一配建。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幼儿园用地应作为单独宗地办理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应取得市建设局、教育局确认的幼儿园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在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幼儿园用地依据规划条件图及规划条件书,从整宗土地中单独划出,明确为幼儿园用地,各项技术指标单独计算,划定红线予以保护。开发商竞得土地后,应就幼儿园配建事项与市教育局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协议。

  第八条开发商须按照新建小区总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在竞得土地后,与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规费一并缴入市财政专用账户,统筹用于全市配套幼儿园建设。

  承担幼儿园配建项目的住宅小区,免缴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等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缴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

  第九条不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超出规划总建筑面积与上限等经济指标的,应按合理误差内的实际总建筑面积与补缴土地出让金一起补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

  第三章建设与移交

  第十条属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为该小区开发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管理使用单位。属组团规划建设的,建设主体根据管理权属确定,定性为市属办园的,建设主体为市教育局;定性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办园的,建设主体为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组团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建设工程资金(含二次装修及设施设备添置费用),市属的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非市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分担,组团规划区域内新建小区所缴纳的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全部用于配套幼儿园建设,不足部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二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其建造方案须经教育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建设。建成后向管理使用单位贴付按幼儿园建筑面积计不低于600元/平方米标准的装修款后实行毛坯房移交。

  新幼儿园管理使用单位为市属的,装修差价及设施设备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管理使用单位为非市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5:5标准予以分担。

  第十三条市建管局应邀请管理使用单位参与幼儿园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配套幼儿园在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验收工作。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在居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建设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依法责令开发商补建,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一次性将园舍、场地、装修款和有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城建档案资料等全部移交至管理使用单位,并提供移交清单。

  第十五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申请及时将产权转移登记在管理使用单位名下,发放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配套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决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分割、拆改、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原用地面积、规模和要求就近调整或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要会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建管局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通过政府回购办园等方式确保正常开园;拒不改正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服务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23日制定的《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托幼园所规范管理的规定》(诸政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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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6)

  湖教办〔20**〕28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建设局、规划局(分局)、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规划局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年11月24日

  附件1

  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8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发改、规划、建设、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及城镇发展、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等因素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须按5000人口配套建设1所9-12班的标准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先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对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住宅小区,要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域。

  第五条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未按规划条件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予审批。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位置、面积等内容。

  政府组织供应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土地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要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按照不低于《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规划标准、建设要求等。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论证、规划调整、方案审查及调整的会议,必须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具体建设方案须经教育部门确认。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它用地界线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

  第七条 建设部门须通知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监督等工作。发改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须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须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应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无偿移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所有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科教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要根据建设部门核发《湖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确认书》将配套幼儿园直接初始登记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的登记主体。登记发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地税部门。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20**年8月前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或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办园。20**年8月起,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属于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对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教育、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情况,对未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相关规定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监督与指导,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评估,促使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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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4.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5.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

  6.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7.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8.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9.房屋竣工施工图;

  10.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11.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篇3: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6)

  路政办发〔20**〕12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号)等精神,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年版)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82号)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区各镇(街道)、管委会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规划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须按规划选址意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

  第六条 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符合浙江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七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住建部门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发改部门在项目综合验收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九条 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住宅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价部门应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本办法出台前原有配套幼儿园,对本住宅区内幼儿(原则上房产权证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应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台政办函〔20**〕66号)出台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原配套幼儿园),已经举办并审批的要加强管理,逐步办成普惠性的规范幼儿园;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组织竞标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委托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20**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清查、整改工作,按规定应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及时办理回收手续,交由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

  对原配套幼儿园,鼓励各开发建设单位主动与政府商谈,通过政府评估回购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回购价格经评估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财政部门协商,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4: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资源配套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含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指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在核提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等技术指标。

  市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在招拍挂公告中载明开发单位须按照规划条件配套建设幼儿园与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具体建设面积、建设位置由开发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

  规划建设面积较小,或不具备配套建设幼儿园条件的住宅小区,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方式建设。单独选址建设的,开发单位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向市财政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给区政府,统筹用于幼儿园建设。对特殊功能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确因项目建设需要,不能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经市政府一事一议,按市政府决议执行。

  第八条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施工进度达50%的,应完成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否则,市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不予办理后期建设相关手续。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市住建、规划、国土、房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对配套幼儿园与住宅一并进行验收。

  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开发单位应将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至区政府,并同时移交配套幼儿园建设相关资料。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出租用于办理各类高品质、有特色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租配套幼儿园的,区政府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办学机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实施。

  区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配套幼儿园办学予以支持。公办幼儿园按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政府指导价收费。幼儿园的设立审批管理由市教育部门监督指导,由区政府教育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出租配套幼儿园所得租金应全部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并严禁转让和抵押。

  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恢复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违反规定转让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于20**年8月底前,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细则、配套幼儿园办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正在建设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开发单位与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协议约定,属无偿配建的,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没有约定的,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不能转让。区政府应加强监督,保障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或按建设成本予以收购,收购的幼儿园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各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衡阳市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HYCR-20**-01002

  衡政办发〔20**〕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其释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3号),结合衡阳实际,现就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的工作部署,通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青少年儿童“有学(园)上”“上好学(园)”,回应老百姓的关切,着力破解城镇入学难、入园难及“大班额”等难题,有效促进我市教育公平健康地发展,为建设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夯实教育基础。

  规划建设要求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经过审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等情况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套学校应符合规划要求。

  1.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

  2.市县两级政府对本级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原则上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单独建设中小学校,建设单位应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需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及教育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拟定采取委托建设方式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报市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相邻地块规划条件及国土出让范围。建设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相关专项规划暂未审批实施前,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规划要求及标准在新建居民住宅区中予以实施。

  3.除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学位配建已满足需求的外,其他需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4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等文件规定的规划建设标准执行。原则上1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规模不低于6个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2300平方米。3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小学、幼儿园,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18个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7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配建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2个班,用地总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低于4600平方米。5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按标准规划配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建初中规模不低于24个班(单一初中最大规模不宜超过3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30个班(单一小学最大规模不宜超过3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配建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8个班(单一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不得少于6个班),用地总面积不低于105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低于6900平方米(相关数据见附表)。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的基础教育设施规模少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一次性建设。

  4.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青少年入园及入学需求的,应将区域内的居民人口规划划入指定区域,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此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主动承担和分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费用。

  5.新建居民住宅区配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以控规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建设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按此要求进行规划审批,指导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无控规配套教育用地,且控规控制性单元内控规教育用地存在缺口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商有关部门在招拍挂用地中规划相应规模的配套教育用地。

  6.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也要按以上要求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其建设业主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

  (二)建筑标准应符合教育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适合青少年及幼儿生理与心理特点的校舍,建议采用装配式绿色建筑设计。教育建筑中,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

  居民住宅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关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及设施设备等标准必须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102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4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等文件的规定。

  三、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民住宅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时,要加强相关规划建设以及产权移交的管理。

  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定住宅用地供应方案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意见,并纳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明确配建的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一并提交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审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就住宅用地出让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事项提出具体建议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等出让文件,其中应明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移交义务,并注明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作为独立宗按规划要求可单独供应的,且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小区项目整体建设的,与住宅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一并供地,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要求实施开发建设。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落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关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配建要求。必须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规划向社会公开公示,未按要求配套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不予立项,不得施工建设。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4.财政部门在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按合同约定配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须出具教育部门确认已配建并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证明,财政部门才能提出减免其相关税费。

  5.教育行政部门要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及时接收配套建设完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教育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未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不予立项及施工建设。

  2.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位置、面积及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公示。

  3.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当地人民政府要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三)配套学校建成后的移交和管理。

  1.配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附条件行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属国有公共教育资产。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移交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将学校交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城区普通高级中学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本级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以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3.接收单位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报告书后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向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接收意见。移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在15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的,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4.经教育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将学校产权办理在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5.开发建设单位须负责移交前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后确权办证的费用、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6.开发建设单位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移交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税费优惠政策。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报建费参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7.由市政府委托,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学校和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配强配足师资,打造优质学校和幼儿园。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所有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

  8.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全面梳理20**年7月1日以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情况,对尚未按标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依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附件:配建学校相关数据一览表

  HYCR-20**-01002户数(户) 学生数确定标准 配置幼儿园最低标准 配置小学最低标准 配置初中最低标准 班级数(个)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班级数(个)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运动场 班级数(个)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运动场 1500 按照每户3.5人测算小区人口数,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数千人指标分别为40人、80人、80人。 6 3500 2300 - - - - - - - - 3000 12 7000 4600 18 19000 6700 200m环 - - - - 5000 18 10500 6900 30 25000 10000 300-400m环 24 30000 12000 300-400m环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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