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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业主公约(试用示范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03

  宁波市业主公约(试用示范文本)

  为维护 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一条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

  第三条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四条 为防止水、煤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配合公安、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条 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应自觉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通风、采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全体业主都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第七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便于物业管理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业主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因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危及、妨碍、危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责任人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责任人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责任人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责任人按规定分摊。

  第十条 爱护公用设备设施。人为造成公用设备设施或其它业主设备设施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各项服务费用,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用在物业管理辖区内公布的办法,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情况,并注明和催讨欠交费用业主的室号,对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时交纳公共用水、电等能源费用。

  第十四条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跨门经营;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和将1吨以上(含1吨),大型客车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过夜;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和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 业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将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告知受让人并将物业转让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自觉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友爱;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互相尊重、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空调外机安装、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_________业主大会(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业主公约范例14

  业主公约范例14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

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 栋 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0 年 月 日

篇3:顾问项目业主公约

  顾问项目业主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附图):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通过,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中午时至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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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三);

  (四)。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 。

  (二) 。

  (三)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公约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附件2: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电话: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承诺书

  本业主已详细阅读并理解《(物业)业主公约》,现承诺遵守本公约。

  业主:(签章)

  楼座房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4:X别墅小区业主公约

  某别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负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就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回,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必须:

  (1)各写字楼物业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写字楼办公用途;

  (2)各住宅楼物业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居住用途;

  (3)各商场店铺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商业性店铺用;

  (4)停车场/停车位的用户,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停放车辆用途。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停车位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0、在出租所拥物业时,需到管理处登记,退租时书面通知管理处。

  11、严禁从空中抛弃任何物品,否则须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的责任。

  12、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素养、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放车辆,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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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公章。

  5、业主大会可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利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业主公约义务条款中1、3、4、5、7、9、10、11、12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若本公约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5、任何需要专函送达本物业业主的通知,凡注明地址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使用普通邮寄式挂号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均被视为送达有关业主。所有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之业主应将其选择之通讯地址事先通知管理处。

  6、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7、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五、管理费、有偿服务、代收费用表(见7.3.7)

  六、《业主公约》签约页

  本人愿意遵守《业主公约》中各条款,同意签定此公约。本人拥有的物业一旦转让,将负责向新业主移交此公约。

篇5:E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E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全体业主和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作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九、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2)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

  (3)私自封闭阳台;

  (4)随意停放车辆;

  (5)饲养家禽、家畜;

  (6)空调机随意安放;

  (7)楼前楼后和屋顶花园私自占用;

  (8)随意安装防盗网;

  (9)不得在小区私拉乱扯临时线及乱搭乱建临时房屋;

  (10)不得在小区使用煤作燃料的取暖设备

  十一、遵守有关治安、户籍管理规定,不得容留"三无"人员居住,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本业主公约一式两份,业主与物业公司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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