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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00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31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 洛阳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洛发改收费[20**]40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有偿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相关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含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且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下的政府指导价。

  (二)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以招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应当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八、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及维修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九、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和必要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十、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以法定产权面积(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十一、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起按月交纳。

  十二、开发建设单位因故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不低于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80%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三、房屋交付使用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得小区的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0%-30%,具体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补偿。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多层住宅不超过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不超过3元/平方米。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十六、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共用车库(包括利用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和露天停车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保洁、照明等项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相应的停车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利用前款条件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或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保险等特别服务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或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

  十七、利用小区共用场地和道路停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根据具体的设施服务条件,可按道路停车不超过50元/辆.月、共用场地停车不超过80元/辆.月收取车位使用维护费,此项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停车车位的维护和维修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和使用。

  十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据实分摊二次加压电费外,均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各种费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空置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摊费用按不低于约定公摊费用的80%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公布公摊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直接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十、因提供本通知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超过最高服务等级的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物业服务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由价格部门在不超过20%以内确定。

  二十一、《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持价格部门确认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及相关材料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物业服务企业因更名、分立、合并、搬迁或撤消等,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十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其格式与式样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统一监制。

  二十三、我市大中型国有企业生活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因硬件设施、规划等条件限制,不能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申报。

  二十四、本通知由市发改委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自2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10号)、市物价局、房管局《转发省发改委、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洛价经〔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附件二:洛阳市物业管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附件三: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一:

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综合服务费

0.20

0.26

0.15

0.19

0.11

0.14

0.07

0.09

公共秩序维护费

0.13

0.12

0.12

0.10

0.10

0.08

0.08

0.06

共用设施维护费

0.12

0.78

0.10

0.66

0.09

0.57

0.08

0.48

公共区域保洁费

0.07

0.07

0.06

0.06

0.04

0.04

0.02

0.02

公共区域绿化费

0.04

0.12

0.03

0.09

0.02

0.07

0.01

0.05

合计

0.56

1.35

0.46

1.10

0.36

0.90

0.26

0.70

注:1、多层带电梯,物业费等标准按同级别高层标准收取。2、小区建筑面积多层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费标准可在对应指导价标准基础上上浮10%;小区建筑面积多层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在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费标准可在对应指导价标准基础上下浮10%。

  附件二:

洛阳市物业管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车辆类型 内 容 收费标准(元/辆·月) 备 注
共用车位 专用车位

机动车、非机
动车车辆停
放服务收费

机动车
地上停车场 100-150 30-50 提供封闭停车场地,24小时看管,管理制度严密规范。
地下停车场 150-200
摩托车 15
非机动车 电动车 10
自行车 6
外来机动车
临时停放
各种外来车辆进入小区超过90分钟收费 2元/辆·次 90分钟以内不收费,过夜收费加倍。

  注:机械式立体车库不超过300元/辆.月(业主专用车位不超过100元/辆.月)

  附件三:

洛阳市莆田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一、综合管理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一级 机构设置 (1)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物业管理资质。
(2)小区设有管理处(服务中心),配备与企业资质相符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3)小区经理具有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或有2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4)小区经理、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日常管理
与 服 务
(1)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季度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接待并提供物管服务。
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应符合《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同级标准。
管理制度
及公示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
(3)服务窗口布置应人性化。
报修投诉受理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小修1日内修复,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24小时内回复。
服务费收支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实行酬金制的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公共水电费分摊每季度向业主公布一次。
满意度调查 每年二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住户的70%。
特约便民服务 能提供三种以上特约(有偿)服务和二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小区业主活动 每年组织二次小区业主活动。
档案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装修事项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接管项目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办公自动化 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二级 机构设置 (1)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物业管理资质。
(2)小区设有管理处(服务中心),配备与企业资质相符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3)小区经理具有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或有1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4)小区经理、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日常管理
与服务
(1)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接待并提供物管服务。
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应符合《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同级标准。
管理制度
及公示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
报修投诉受理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小修一日内修复,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24小时内回复。
服务费收支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实行酬金制的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公共水电费分摊每季度向业主公布一次。
满意度调查 每年一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住户的60%。
特约便民服务 能提供二种以上特约(有偿)服务和一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小区业主活动 每年组织一次小区业主活动。
档案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装修事项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接管项目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办公自动化 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三级 机构设置 (1)具有物业管理资质。
(2)小区设有管理处(服务中心),配备与企业资质相符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3)小区经理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或有1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4)小区经理、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日常管理与服务 (1)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接待并提供物管服务。
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应符合《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同级标准。
管理制度及公示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报修投诉
受理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小修一日内修复,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24小时回复。。
服务费收支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实行酬金制的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公共水电费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满意度调查 每年一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住户的50%。
特约便民服务 能提供二种以上特约(有偿)服务和二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档案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装修事项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接管项目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四级 机构设置 (1)具有物业管理资质。
(2)有接待地点,配备与之相符的办公设施。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日常管理
与 服 务
(1)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接待并提供物管服务。
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应符合《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同级标准。
管理制度
及公示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报修投诉受理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小修一日内修复,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24小时回复。
服务费收支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实行酬金制的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公共水电费分摊每季度向业主公布一次。
满意度调查 每年一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住户的50%。
档案
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装修事项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接管项目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一级 人员配备 公共秩序维护员中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5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技能训练 公共秩序维护员接受过安全技能培训的比例为80%。训练有素,掌握基本的安全护卫技能
技能水平 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很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工作,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材和设备。
服装仪容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器械配备 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出入口值守 主、次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立岗,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及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进出人员管理 (1)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2)外来探亲访友人员进入小区,热情接待,积极联系住户。
(3)对大件物品搬出进行登记。
车辆疏导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畅通。
巡逻要求 (1)公共秩序维护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设定的路线每天不少于八次。
(2)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地下停车场等)应设巡更点,有巡更记录。
(3)接受业主(使用人)求助,回答住户的询问。
应急处理 接到火警、警情及异常情况后8分钟内报告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且协助保护现场。
技防设施 (1)小区的监控中心24小时有人值守,对所有监控点实施监控无遗漏。
(2)技术防范设施(如安防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能有效使用,对所反应的信息实施管理。
露天车位 (1)有人员24小时巡视。(2)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收费车库(棚) 应有专职人员24小时服务,车辆停放有序,对车库内配置的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杂物存放。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二级 人员配备 公共秩序维护员中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4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技能训练 公共秩序维护员接受过安全技能培训的比例为70%以上。
技能水平 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很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工作,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材和设备。
服装仪容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器械配备 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出入口值守 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次出入口每日6:00-22:00有1人值守,有交接班记录,对外来车辆有登记。
进出人员
管理
(1)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2)对外来人员、送货人员进行登记,阻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对大件物品搬出有记录。
车辆疏导 对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持出入口道路畅通。
巡逻要求 (1)每天按设定路线不少于六次。
(2)重点部位加强巡逻,有巡逻记录。
(3)接受业主(使用人)求助,回答住户的询问。
技防设施 小区的监控中心24小时有人值守,技术防范设施(如安防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等)能有效使用,对所反应的信息实施管理。
露天车位 (1)有人员24小时巡视。
(2)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收费车库(棚)
技防设施
应有专职人员24小时服务,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地面、墙面有简易的车辆行驶指示牌和地标,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有照明,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杂物存放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三级 人员配备 配备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技能训练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培训的比例为50%以上。
技能水平 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很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工作,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材和设备。
服装仪容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出入口值守 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次出入口定时开放,门卫有交接班记录。
进出人员
管理
阻止小商小贩随意进入小区。
车辆疏导 对小区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
巡逻要求 每天按设定路线不少于四次,有巡视记录。
应急处理 接到火警、警情及异常情况后8分钟内报告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且协助保护现场。
技防设施 对可监控的设施实施监控。
露天车位 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车辆有序停放。
收费车库(棚) 有专人服务,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杂物存放。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四级 人员配备 配备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负责。
技能水平 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很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工作,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材和设备。
服装仪容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出入口值守 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次出入口定时开放,门卫有交接班记录。
进出人员管理 阻止小商小贩随意进入小区。
车辆疏导 对小区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
巡逻要求 每天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巡逻,协助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应急处理 接到火警、警情及异常情况后8分钟内报告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且协助保护现场。
露天车位 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有序。
收费车库(棚) 有专人服务,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杂物存放。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日常维护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一级 公共照明系统 (1)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不低于95%。
(2)景观灯、节日灯完好率不低于95%。
排水系统 (1)每月巡查一次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每月检修保养一次。
(2)污水处理系统每季度全面巡检维保一次。
(3)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一次。
(4)污水井、雨水井、雨水管道、排水沟及时清掏。

供水系统
(含供暖)
(1)供水系统设施每月检查一次。
(2)供水设备无锈蚀。
(3)水泵、热交换器每年维修保养一次,饮用水池(箱)半年清洗、消毒、水质化验一次,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4)水箱蓄水池应盖板加锁,溢流管口安装金属防护网,冬季对外露管网做防冻处理。
(5)减压调压装置每月巡查一次并做记录。
(6)设备运行设专人值班并建立值班记录,每小时记录一次。
消防系统 (1)消防泵、消火栓每月巡查一次,每季保养一次。
(2)灭火器每年至少检查二次,按质保期限及时更换。
(3)消防水带每月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月检查一次,高层楼宇24小时管网保压。
(4)每年对消防知识宣传教育不少于一次,每年一次消防应急预演。
(5)巡查、检查、保养记录齐全,存档备查。
智能化系统 (1)弱电系统配置完善(至少能有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巡更系统、电子显示屏、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其中的五项及五项以上系统)
(2)系统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房屋结构 每年一次对房屋结构、涉及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门窗 每月巡视一次楼内公共部位门窗,有记录。
屋顶 每年检查二次,做好记录。
道路、路面、
侧石、窨井盖
每周巡检一次,做好记录。 
屋面泄水沟、
楼外排水管道、
化粪池及地面排
水沟、围墙
 
每月巡查检一次,做好记录。 
 
楼梯间、公用
走廊的室内墙地面
每月巡检一次,做好记录,无粉刷层剥落、不起壳。
 
凉亭、雕塑、
景观小品及休闲椅、
室外健身设施
 
每月巡检一次,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安全标志 每半月巡检一次,做好记录。
电梯 (1)遇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5分钟之内到场应急处理,专业人员45分钟之内到场进行救助。
(2)每天应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
(3)保证电梯24小时完好,轿箱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箱整洁。
(4)客梯无安全关闭装置或无紧急呼救装置的,货梯无自动称重装置的应设专人驾驶电梯,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证安全运行。
(5)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24小时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三方通话。
(6)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7)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随时监督电梯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维修保养,适时降温、通风、防雨,做好运行服务,经常巡查楼层,防止地面水流入电梯井,值班监督,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
(8)定期对机房、轿箱顶和底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9)电梯维护保养提前一天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尽可能减少对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10)建立电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二级 公共照明系统 (1)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不低于90%。
(2)景观灯、节日灯完好率不低于90%。
排水系统 (1)每月巡查一次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每月检修保养一次。
(2)污水处理系统每半年全面巡检维保一次。
(3)化粪池每年清掏一次。
(4)污水井、雨水井、雨水管道、排水沟及时清掏。

供水系统
(含供暖)
(1)供水设施每月检查一次。
(2)供水设施无锈蚀。
(3)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水泵每年保养一次,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水质化验一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4)水箱蓄水池应盖板加锁,溢流管口安装金属防护网,每年冬季对外露水管包扎、防冻。有水泵房的,实施封闭管理。
(5)减压调压装置每月巡查一次并做记录。
消防系统 (1)消防泵、消火栓每月巡查一次,每半年保养一次。
(2)灭火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按质保期限及时更换。
(3)消防水带每月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月检查一次。
(4)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每年一次消防应急预演。
(5)巡查、维修、保养有记录。
智能化系统 (1)弱电系统配置完善(至少能有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巡更系统、电子显示屏、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其中的三项及三项以上系统)
(2)系统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房屋结构 每年一次对房屋结构、涉及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门窗 每月巡视一次楼内公共部位门窗,有记录。
屋顶 每年检查一次,做好记录。
道路、路面、
侧石、窨井盖
每周巡检一次,做好记录。 
屋面泄水沟、
楼外排水管道、
化粪池及地面排
水沟、围墙
 
两月巡查检一次,做好记录。 
 
楼梯间、公用
走廊的室内墙地面
每月巡检一次,做好记录。
 
凉亭、雕塑、
景观小品及休闲椅、
室外健身设施
 
每月巡检一次,做好记录。
 
安全标志 每月巡检一次,做好记录。
电梯 (1)遇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5分钟之内到场应急处理,专业人员45分钟之内到场进行救助。
(2)每天应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
(3)保证电梯24小时完好,轿箱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箱整洁。
(4)客梯无安全关闭装置或无紧急呼救装置的,货梯无自动称重装置的应设专人驾驶电梯,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证安全运行。
(5)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24小时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三方通话。
(6)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7)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随时监督电梯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维修保养,适时降温、通风、防雨,做好运行服务,经常巡查楼层,防止地面水流入电梯井,值班监督,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
(8)定期对机房、轿箱顶和底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9)电梯维护保养提前一天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尽可能减少对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10)建立电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三级 公共照明系统 (1)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不低于80%。
(2)景观灯、节日灯完好率不低于80%。
排水系统 (1)每个月巡查一次污水泵等排污设备,并对其进行检修保养一次。
(2)排污系统每年至少巡检一次,雨水季节每月进行1次巡查清理。
(3)化粪池每年清掏一次。
(4)污水井、雨水管(井)、排污沟视情定期清理。

供水系统
(含供暖)
(1)供水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2)供水设施无锈蚀。
(3)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水泵每年保养一次,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水质化验一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4)水箱蓄水池应盖板加锁,溢流管口安装金属防护网,做好冬季防冻处理。
(5)减压调压装置每月巡查一次并做记录。
消防系统 (1)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一次,每年保养一次。
(2)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按质保期限及时更换。
(3)消防水带每两个月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一次。
(4)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一次宣传并有记录存档。
房屋结构 每年一次对房屋结构、涉及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门窗 每月巡视一次楼内公共部位门窗,有记录。
屋顶 每年检查一次,做好记录。
道路、路面、
侧石、窨井盖
每周巡检一次,做好记录。 
屋面泄水沟、
楼外排水管道、
化粪池及地面排
水沟、围墙
 
两月巡查检一次,做好记录。 
 
楼梯间、公用
走廊的室内墙地面
每季度巡检一次,做好记录。
 
凉亭、雕塑、
景观小品及休闲椅、
室外健身设施
 
每月巡检一次。
 
安全标志 两个月巡检一次。
电梯 (1)遇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5分钟之内到场应急处理,专业人员45分钟之内到场进行救助。
(2)每天应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
(3)保证电梯24小时完好,轿箱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箱整洁。
(4)客梯无安全关闭装置或无紧急呼救装置的,货梯无自动称重装置的应设专人驾驶电梯,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证安全运行。
(5)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24小时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三方通话。
(6)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 进行监督,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7)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随时监督电梯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维修保养,适时降温、通风、防雨,做好运行服务,经常 巡查楼层,防止地面水流入电梯井,值班监督,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8)定期对机房、轿箱顶和底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9)电梯维护保养提前一天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尽可能减少对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10)建立电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四级 公共照明系统 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不低于80%。
排水系统 化粪池、污水沟(井)定期清掏。

供水系统
(含供暖)
(1)供水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
(2)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水泵每年保养一次,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水质化验一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水箱蓄水池应盖板加锁,溢流管口安装金属防护网,做好冬季防冻处理。
消防系统 (1)消火栓每年检查一次,每年保养一次。
(2)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按质保期定期更换。
(3)消防水带每年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年检查一次。
(4)有检查记录。
房屋结构 每年一次对房屋结构、涉及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门窗 每月巡视一次楼内公共部位门窗,有记录。
屋顶 每年检查一次,做好记录。
道路、路面、
侧石、窨井盖
两周巡检一次,做好记录。 
屋面泄水沟、
楼外排水管道、
化粪池及地面排
水沟、围墙
 
两月巡查检一次,做好记录。 
 
楼梯间、公用
走廊的室内墙地面
每季巡检一次,做好记录。
 
凉亭、雕塑、
景观小品及休闲椅、
室外健身设施
 
每季巡检一次。
 
安全标志 两个月巡检一次。
电梯 (1)遇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5分钟之内到场应急处理,专业人员45分钟之内到场进行救助。
(2)每天应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
(3)保证电梯24小时完好,轿箱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箱整洁。
(4)客梯无安全关闭装置或无紧急呼救装置的,货梯无自动称重装置的应设专人驾驶电梯,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证安全运行。
(5)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24小时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三方通话。
(6)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 进行监督,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7)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随时监督电梯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维修保养,适时降温、通风、防雨,做好运行服务,经常 巡查楼层,防止地面水流入电梯井,值班监督,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8)定期对机房、轿箱顶和底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9)电梯维护保养提前一天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尽可能减少对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10)建立电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四、公共区域保洁服务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一级 垃圾收集 (1)按单元配置垃圾收集点,每天早晚定时各清理一次。
(2)装修垃圾定点堆放,每周清理一次,在装修高峰期每三天清理一次。
通道、楼梯台阶
及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1)每天清扫一次,并拖洗保洁一次。
(2)楼梯间墙面每月除尘一次。
(3)大堂、门厅的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月保养一次,地面干净无杂物。
(4)扶手、栏杆、窗台、开关每周擦洗三次。
(5)楼梯间无灰尘、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现象。
门窗玻璃、天花
板、公共灯具、
消火栓、指示牌信报箱
(1)门窗玻璃每周擦拭一次。
(2)天花板、公共灯具每月除尘一次。
(3)消火栓、指示牌、信报箱每周擦拭二次。
电梯门及轿厢 (1)每天清扫一次,如有地毯每三天吸尘一次。(2)每月保养一次。
道路、地面、
绿地、明沟(楼外部分)
 每天循环不间断清洁。
垃圾箱(桶)、
果皮箱及消杀
处理
(1)每天清理二次,外表擦拭一次。
(2)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干净整洁、无散落、无污迹、无异味。
(3)垃圾箱、窨井、明沟每月消杀一次,夏季(6、7、8月)每月消杀二次。
(4)每季灭鼠一次。
公共灯具、宣传
栏及休闲、娱乐
健身设施
(1)灯具、宣传栏每月擦抹一次。
(2)休闲、健身设施每周清洁一次。
设施设备用房及
停车场、共用
车库(棚)
(1)每半月清扫一次。
(2)设施用房及车库无异味。
(3)无杂物堆放。
雕塑、亭、廊、
山石等小品及人工湖、喷水池
(1)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每月清洗一次。
(2)人工湖、喷水池每周二次清理杂物。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二级 垃圾收集 (1)按楼栋配置垃圾收集点,每天定时各清理一次。
(2)装修垃圾定点堆放,每周清理一次。
通道、楼梯台阶
及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1)每天清扫一次,每周拖洗保洁一次。
(2)楼梯间墙面每月除尘一次。
(3)大堂、门厅的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两个月保养一次。
(4)楼梯间无乱贴乱画、私自占用现象。
(5)扶手、栏杆、窗台、开关每周擦洗一次。
门窗玻璃、天花
板、公共灯具、
消火栓、指示牌信报箱
(1)门窗玻璃每月擦拭两次。
(2)天花板、公共灯具每月除尘一次。
(3)消火栓、指示牌、信报箱每月擦拭三次。
电梯门及轿厢 (1)两天清扫一次,如有地毯每周吸尘一次。(2)每月保养一次。
道路、地面、
绿地、明沟(楼外部分)
 每天清洁两次。
垃圾箱(桶)、
果皮箱及消杀
处理
(1)每天清理一次,外表每两天擦拭一次。
(2)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清洁无异味、污迹。
(3)垃圾箱、窨井、明沟两个月消杀一次,夏季(6、7、8月)每月消杀二次。
(4)每季灭鼠一次。
公共灯具、宣传
栏及休闲、娱乐
健身设施
(1)灯具、宣传栏两个月擦抹一次。
(2)休闲、健身设施半月清洁一次。
设施设备用房及
停车场、共用
车库(棚)
(1)每月清扫一次。
(2)设施用房及车库无异味。
(3)无杂物堆放。
雕塑、亭、廊、
山石等小品及人工湖、喷水池
(1)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两个月清洗一次。
(2)人工湖、喷水池每周清理杂物一次。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三级 垃圾收集 (1)按物业管理配置垃圾收集点。
(2)装修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通道、楼梯台阶
及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1)每周清扫三次。
(2)楼梯间墙面隔月除尘一次。
(3)单元门厅每天清扫一次。
(4)扶手、栏杆、窗台、开关每月擦洗一次。
门窗玻璃、天花
板、公共灯具、
消火栓、指示牌信报箱
(1)门窗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2)天花板、公共灯具两个月除尘一次。
(3)消火栓、指示牌、信报箱每月擦拭一次。
电梯门及轿厢 (1)两天清扫一次。(2)两月保养一次。
道路、地面、
绿地、明沟(楼外部分)
 每天清洁一次。
垃圾箱(桶)、
果皮箱及消杀
处理
(1)每天清理一次,外表每周擦拭一次。
(2)垃圾箱箱周围无散落、无污水。
(3)垃圾箱、窨井、明沟每季消杀一次,夏季(6、7、8月)每月消杀二次。
(4)每半年灭鼠一次。
公共灯具、宣传
栏及休闲、娱乐
健身设施
(1)灯具、宣传栏每季擦抹一次。
(2)休闲、健身设施每月清洁一次。
设施设备用房及
停车场、共用
车库(棚)
(1)每两月清扫一次。
(2)无杂物堆放、无异味。
雕塑、亭、廊、
山石等小品及人工湖、喷水池
(1)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每半年清洗一次。
(2)人工湖、喷水池每半月清理杂物一次。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四级 垃圾收集 业主或使用人送至小区指定垃圾堆放点,及时清理。
通道、楼梯台阶
及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每周清洗两次
门窗玻璃、天花
板、公共灯具、
消火栓、指示牌信报箱
(1)门窗玻璃每两个月擦拭一次。
(2)天花板、公共灯具三个月除尘一次。
(3)消火栓、指示牌、信报箱每季度擦拭一次。
电梯门及轿厢 (1)每天清扫一次。(2)两月保养一次。
道路、地面、
绿地、明沟(楼外部分)
 每天保洁一次。
垃圾箱(桶)、
果皮箱及消杀
处理
(1)每天清理一次,周围每周擦拭一次。
(2)夏季(6、7、8月)消杀不少于二次。
(4)每年灭鼠一次。
公共灯具、宣传
栏及休闲、娱乐
健身设施
(1)灯具、宣传栏每季擦抹一次。
(2)休闲、健身设施每月清洁一次。
设施设备用房及
停车场、共用
车库(棚)
(1)每季清扫一次。
(2)无杂物堆放、无异味。
雕塑、亭、廊、
山石等小品及人工湖、喷水池
(1)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每季清洗一次。
(2)人工湖、喷水池每月清理杂物一次。

  五、公共区域绿化维护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一级 草坪、花木 成活率95%。
修剪  及时对草坪整治修剪,高度控制在8cm以下。乔木根据需要适时修剪,灌木整形修剪每年四遍以上,篱、球等按生长情况、造型要求适时修剪。
清杂草(绿) 及时除掉杂草,无明显杂草滋生。
灌、排水 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
病虫害防治 预防为主,及时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针对性进行治理,喷洒农药4次/年。
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适量施肥4次/年。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二级 草坪、花木 成活率80%。
修剪  及时对草坪整治修剪,高度控制在8cm以下。乔木根据需要适时修剪,灌木整形修剪每年三遍以上,篱、球等按生长情况、造型要求适时修剪。
清杂草(绿) 及时除掉杂草,无明显杂草滋生。
灌、排水 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持有效供水,有低洼等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病虫害防治 预防为主,及时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针对性进行治理,喷洒农药3次/年。
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适量施肥3次/年。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三级 草坪、花木 成活率75%。
修剪  及时对草坪整治修剪。乔木、灌木、篱、球等每年实施修剪二次以上。
清杂草(绿) 及时除掉杂草,无成片杂草滋生。
灌、排水 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持有效供水,雨季及时排出积水。
病虫害防治 预防为主,及时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针对性进行治理,喷洒农药2次/年。
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适量施肥2次/年。
服务级别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四级 草坪、花木 成活率70%。
修剪 及时对草坪整治修剪。乔木、灌木、篱、球等每年实施修剪一次以上。
清杂草(绿) 及时除掉杂草,无成片杂草滋生。
灌、排水 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持及时浇灌,雨季及时排出积水。
病虫害防治 预防为主,及时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针对性进行治理,喷洒农药1次/年。
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适量施肥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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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佛山市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2)

  佛山市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佛价〔20**〕168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曾以佛价〔20**〕12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其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全市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制定公布。现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上浮幅度最高不超30%。各区可在市定基准价基础上,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区制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对应的收费标准,以菜单式组合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向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超过区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标准的,要按属地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物业服务收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预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如以套内面积计收的,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折算方式。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的,按不高于所在小区最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如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折算方式。

  四、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公用水电费,双方约定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向所有相关业主合理分摊。公用水电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不得向业主分摊公用水电费用。

  (一)小区范围的路灯和公用道路清洁用水产生的水电费,由小区的所有业主合理分摊。

  (二)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全体业主合理分摊。其中二次供水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使用业主合理分摊。

  (三)小区公共免费车位的公用水电费用,由全体业主合理分摊。小区自有产权车位的公用水电费用,由全体车位业主合理分摊。

  (四)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物业管理办公室、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五)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不超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装修保证金前,应与业主(或装修企业)以文本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规处理、装修保证金退还等内容。装修完工后,如业主(或装修企业)未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如造成损坏的,应责令责任人限期修复或折价赔偿,其装修保证金在修复或赔偿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

  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清运费;业主自愿委托清运的,清运费由双方约定。

  七、装修期间业主的装修物料搬运,由业主自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配合和服务工作,不得强制业主接受指定专业搬运队伍进行搬运。

  八、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企业(或个人)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企业(或个人)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九、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小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发展商对业主应每户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对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业主应按一车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证(IC卡)不高于20元的标准收取制作工本费;没有配备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小区,需增设智能管理系统时要召开业主大会,并经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安装,安装费用(包括首次IC卡出入证工本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维护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十、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该小区最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商约定。

  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需重新约定收费,或有20%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综合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上门征询意见等办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新收费标准向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对收费不能达成共识时,经双方出具委托书后,可委托有价格成本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本审核,根据成本审核结果自行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可向物业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

  以上通知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佛山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110号)、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24号)同时废止。

篇3: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7)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7日

  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居民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居民普通住宅区(别墅除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单位;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形成。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由唐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单位所收费用不得突破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服务(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属于业主共有及未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三)公共秩序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安全秩序和公共财物的管理);

  (四)公共卫生保洁服务;

  (五)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法定税费和物业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支出)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住宅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服务,被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在实施收费前,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报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单位计费满一年,由主管部门对其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实施收费的普通住宅区,因政策或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影响,住宅区的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征得小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约定调整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以月计算,物业管理单位可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预收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可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分解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所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相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车辆停放管理收费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装修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第五章 其他服务收费

  第二十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实行门禁、电梯卡(证)管理的,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工本费标准,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全部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普通住宅区内的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428号)执行,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物业服务费过程中严禁将物业费与代收的水费、电费等费用捆绑收取、价外加价。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和服务中,服务内容不达标、不规范的行为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超规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篇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发改规发〔20**〕3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

  费。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

  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

  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鼓励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

  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第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或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

  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收。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的附属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标准计收。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

  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电子对讲门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非经营性电瓶车充电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八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和车位租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

  同一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地下与地

  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布本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

  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使用人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二十五条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车位租金由车位、车库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单独列账。

  第二十六条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

  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第三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依据、举报投诉

  电话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公共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汽车停放费、共用设施经营收入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

  其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

  第三十八条 鼓励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管理。实行酬金

  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扩大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行为。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监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且经法院判决仍拒绝交纳的,应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收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

  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

  服务收费按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同时废止。

篇5: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17)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中发改价控〔20**〕475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我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4日

  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承租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公租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普通住宅小区内的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纳入该小区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承租户或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或承租户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共水电费的分摊。

  第七条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水电费用。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营运、维护和管理产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利用物业服务公共区域内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条公租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招投标制度。由业主按《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不超过四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公开招标确定,并与中标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鼓励中标企业提供超越相应收费等级未涵盖的服务。

  中标企业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租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承租户应当按照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公租房小区,业主应当为每套住房租户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如车位需单独配置的,每车位应配置不少于1张出入证(含IC卡)。承租户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公租房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的委托与承租户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其收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公租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和收支应独立核算、单独建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中山市公租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20**]65号)中第二点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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