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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寓安全设施管理应知应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30

  学院公寓安全设施管理应知应会

  1.公寓内临时停电怎样处理?

  答:首先稳定学生情绪,详细讲解停电原因,避免学生因停电情绪失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停电时任何人不准点蜡烛、明火。要及时把各个楼层的电闸关闭,检查各个寝室用电情况,如电脑、台灯、电视、充电器等是否拔掉插头,特别检查是否有违章电器没有拔掉插头,公寓管理员要提醒学生及时拔掉并上报主管领导并按【学生手册】给予处理。

  2.公寓内临时停水怎样处理?

  答:接到通知应及时通知保洁人员及学生,稳定学生情绪叫学生存储洗漱用水,同时通知维修班起用备用水保证学生引用,安排特定时间做好保洁工作,保证公寓内清洁。

  3.学生从上铺掉到地上怎样处理?

  答:首先公寓管理员第一时间要到达现场,问明学生情况稳定学生情绪,并了解学生是否有恐高症及其他原因,如有特殊原因上报主管领导,妥善处理。情节严重拨打120上报校领导,以免延误治疗时间。

  4.学生使用违章电器怎样处理?

  答:公寓管理员每天检查寝室不少于四次,用电高峰期如清晨、夜间仔细检查违章电器使用情况,了解各个寝室情况,对于重点寝室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使用违章电器者没收并上报学校,按学生管理手册写明情况有学校处理。

  5.学生偷电怎样处理?

  答:楼内安全用电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是安全隐患消防事件高发地段,公寓管理员要在十点熄灯以后仔细检查1至2次,加强自身的责任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熄灯后学生在水房用插线板私自接电,在水房接电危险极大,一旦插线板被水泡了,对其他去卫生间的学生危害极大,甚至有生命危险。要及时通知维修班,有电工师傅进行拆除,以免发生危险,不配合管理、情节严重者通知保卫科进行处理,并写明情况上报学校,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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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山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文号: 中建通【20**】30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物业管理企业,供水企业:

  为了保障群众饮用水健康,保障公共供水安全,住建局 、卫生局会同中山公用水务事业部、市供水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了抽查,发现我市有部分住宅小区的物管企业与某公司合作擅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安装了所谓的无负压供水设备,这套设备外观只是一封闭的直径约为250mm、高为2m的不锈钢罐,罐的进水口直接接小区水池的进水管,出水口接至小区二次供水管道上,设备上没有铭牌显示相关资料。该设备运行时将带来以下危害:①设备运行时,抽取管道中水,将导致周边用户水压下降或不稳定,影响正常使用;②设备运行时,易在管道中形成负压,形成管道倒流,造成二次污染,严重影响供水安全及用水人群的健康;③特别是在咸潮期间,市政管网均在低压供水,运行该设备从市政管网上抽水,将严重影响市政供水安全和水压稳定性。擅自安装这种设备违反国家供水条例和省的供水管理规定,随时威胁着市政供水管网的水质安全。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请各物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经营范围内的小区已擅自安装这种无负压供水设备情况的,立即恢复原状。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电子文件于8月10日前上报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科和村镇建设科(cunzhenjs@163.com)。自查自纠时间:7月18日至8月5日。

  二、组织抽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技术人员开展抽样检查工作,属地建设管理部门派员协同检查,具体抽查时间、小区另行通知。

  三、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一)禁止住宅小区擅自安装“无负压”供水设备。确实有需要,须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供水企业应结合相关标准要求严格审查,包括无负压设备、使用环境条件等,确保公共供水安全。

  (二)对检查发现存在擅自安装“无负压”供水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将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拒不进行整改的物业管理企业,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不予批准核定资质等级。

  联系人:廖文(88329293)、梁结妍(88300526)

  曾银东(88337746)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篇3: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年1月18日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方式和移交目录附件

篇4:广播网络公司机房值班人员应知应会

  广播网络公司机房值班人员应知应会

  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彻底杜绝省骨干传输网的停传现象,并熟练做到以下几点:

  1、熟知中继机房光缆信号的传输流程及使用元器件的型号、规格;熟知传输系统正常状态下的工作指示。

  2、正确掌握常用仪器的使用方法,并能根据仪器指示对系统存在的问题做出简要判断。

  3、了解灭火器的性能,并能熟练操作使用。

  4、按要求定时检测设备的运行状况,并能按要求对电池实施均充、浮充。

  5、熟知常用备份元器件的性能、特点等,并能够熟练使用。

  6、能够独立完成设备运行状态监测、简单故障排除等工作。

篇5:某宾馆前台人员应知应会

  某宾馆前台人员应知应会

  住宿登记的基本要求:

  住宿登记必须做到“四实”、“四核对”、“四即”。

  四实:实名(住宿人与登记人要相符)、实数(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要相符)、实情(如实登记住宿人证件信息)、实时(登记后要立即上传住宿信息)。

  四核对:核对证件真伪、核对旅客本人和证件相片是否相符、核对旅客年龄与证件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四即:即来即验证、即验即登记、即登即上传、即走即核销。

  前台登记人员在住宿登记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正确理解掌握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不得出现拒绝持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入住问题;不得私自接待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住宿。

  前台登记人员有哪些职责:

  一、严格执行住宿登记制度工作,发现通缉人员、物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做好通缉查控。

  三、做好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督促旅客将携带的贵重物品寄存保管。

  四、负责做好服务台的安全保卫工作,保管好营业现金。

  五、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装订保管旅客住宿登记表,以备查阅。

  中国大陆公民可以持哪些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华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注(新规:2代身份证)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如何处理: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入住的中国大陆公民,旅馆应告知旅客或陪同旅客到住宿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由住宿地的属地派出所开具办理入住的证明文件。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外国旅客如何处理(本宾馆无涉外资执):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入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应告知旅客或陪同旅客到住宿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其身份,并出具证明后可以办理住宿登记。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成年旅客住店如何处置:

  16岁以下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中国大陆公民参加学校组织活动或随亲属住宿旅店的,可由校方工作人员或亲属提供的未成年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信息进行登记。未成年人单独住宿旅店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核查处置,经核查无可疑情况的,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注:按规派出所开《准住证明》)

  记中发现旅客所持身份证件与本人不符怎么办:

  前台登记人员发现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住宿的,预先在登记簿中登记稳住对方,并立即报告属地派出所,由民警到店进行处置。

  旅店前台接到公安机关电传、通知后如何处理:

  接到公安局下发的网上电传、传真、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记录人均应将内容如实抄录或打印粘贴到电传本上,详细注明接收时间、发信人、接信人等,第一时间向值班经理汇报,由经理签字,同时各部门,各岗位凡经手人也要签字。部署工作,交班时,向接班服务员交代清楚。

  散客登记流程:

  验证:要求旅客出示身份证件,登记人员需要核对是否是其本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是否已过有效期;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馆应告知旅客或陪同旅客到住宿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开具办理入住的身份证明文件。

  填写客单:验证后,旅店根据情况填写客单,然后登记到旅馆业临时户口登记簿上,没有客单的直接在临时户口登记簿上登记。

  录入电脑:利用身份证识别仪扫描或读卡方式将旅客身份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身份证识别仪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时,手工录入旅客身份信息。利用身份证识别仪录入信息时,扫描或读卡后,认真核对信息,确保信息录入无误后再确认住店。

  立刻上传:旅客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立刻上传”将信息上传,如出现长时间、多次拨号不通或无法连接后台的情况,退出系统,重新启动电脑,再次进入系统上传,如果还是无法上传,请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和维护公司,查找原因,如果是软件故障,应及时让维护公司进行维修。

  旅馆业信息登记系统发生故障怎么办:

  旅馆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上传发生故障的,应立即报告区县网络维护公司和属地派出所。当日无法完成维修的,应将当日入住旅客信息报送属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客人登记后换房的如何处理:

  客人要求换房的,要在登记簿和计算机住宿登记系统中同时更改。如发现客人私自调房、换房的要求立即报告领班,及时登记做换房处理。

  旅馆经营中应当依法履行哪些治安责任

  合法经营责任、登记责任、报告责任、培训责任、防范责任、财物保管责任、设施设备维护保障责任。

  旅馆在住宿登记过程中不得出现哪些问题:

  1、入住人员不登记;

  2、一人登记多人住宿;

  3、不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4、登记簿登记后不及时在信息系统中登记,或登记后不及时上传;

  5、旅客离店后,在登记系统中不做退房处理;

  6、使用证件识别、扫描设备登记,不进行核对;

  7、登记系统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报修。

  前台登记工作应当建立哪几项制度:

  一、住宿登记责任制。旅馆的法人代表及经营人是主要责任人,前台经理、主管是分管责任人,前台登记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发生住宿登记不落实情况的,追究三级责任。

  二、前台负责人、登记人上岗培训制度。前台登记负责人、登记人员上岗前须经公安机关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各单位不得私自调换前台登记人员,前台登记人员要做到“来有培训,走有注销,实名管理”。未参加培训私自上岗操作的,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前台登记人员发现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住宿、携带管危险物品、行为可疑人员等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登记系统维护保障制度。旅馆应保证安装旅客登记系统的电脑专机专用,严禁安装与旅客登记系统无关的软件或与图像监控系统混用同一电脑;旅客登记系统登记上传发生故障的,应立即报告区县网络维护公司和属地派出所。当日无法完成维修的,应将当日入住旅客信息报送属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如何做好会客登记:

  前台或门卫请访客出具有效证件,说明会见人员的姓名、房号,服务员得到被会见人同意答复后,填写会客登记本,不允许由访客自行填写。住客不在时,可请访客在大堂等候,不能进入客房区。

  监控职守人员注意事项:

  宾馆图像监控系统应24小时运行,专人值守,全面掌握监视旅店安全秩序状况,严密监视各楼层人员情况,发现可疑人员及时用电视监控进行跟踪,并迅速通知保卫部门或经理,发现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向派出所报警。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监控室,不得随意关闭录像设备,不得无故更改探头位置和录像设置,不得修改、删除录像资料。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拷贝监控录像资料,更不得外传。

  旅行团登记流程:

  一、与导游确定人数,收取所有人员身份证件,分配房间、登记。

  二、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立刻上传。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应如何处置:

  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公安机关,由民警到店处置。

  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哪些行为可疑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住宿;同一地区集中住宿、形迹诡秘人员;携带危险物品人员;言行举止对社会不满人员;无正当职业长期在店住宿人员;作息规律反常、交往复杂人员;连续拒绝服务人员打扫房间的。

  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哪些可疑人员应当重点关注:

  不愿意登记身份证件的;异常消费、大起大落的;出店和回店携带物品经常不一致,常带包回店的;非亲属异性同居一室,年岁、户籍有较大差异;频繁在客房内会客的;身份地址与口音明显不同的;经常带不同异性住宿的。

  旅馆业信息登记系统日常维护应注意哪些事项:

  保证安装旅馆业信息登记系统的电脑专机专用,禁止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严禁信息系统与图像监控系统混用同一电脑。

  接到公安机关查控住店客人时如何处理

  服务员要问清来电人单位、姓名,确认为公安机关后,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派出所,并将来电人姓名、被查控人员姓名、房间号,需查控内容记在专门本册上,下班时注意交接。

  接电话时,避免引起其他旅客注意,不要重复电话内容,尤其是姓名、房间号等敏感内容。

  旅店人员不要用无线电台相互通报查控情况。

  需要时,服务员可用送水、催交房费、询问是否旅游等方法确定查控对象是否在房间。

  宾馆饭店前台工作人员接到扬言爆炸等恐吓电话怎么办:

  不要惊慌,稳住对方,尽可能的了解对方的信息,及时记录恐吓电话内容;记住恐吓人说话的口音和语速快慢等;如有电话录音设备,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保存;通话结束后,立即将电话内容上报经营人或保卫部门。同时,宾馆饭店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客房服务人员发现住宿客人遗留物品如何处理:

  客人退房离店时,及时进房检查,发现遗留物品的,应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客房区值班人员巡逻员的基本要求:

  坚守岗位,高度警惕,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是否有效,注意楼层有无安全隐患,做到勤巡、勤看、勤检查,发现客房、楼层有异味、异声时必须立即查找或处理,并及时报告值班经理,切实消除隐患。有客人来时,主动询问、核实客人房间号;有会客人员时,主动与前台联系,询问是否登记会客,发现行迹可疑人员,立即报告。

  注意保护饮酒过量的客人,防止其自伤或因吸烟、用火、用电不慎引发险情。

  会议团队登记流程

  一、与会务组确定人数、名单;

  二、与会务组人员共同签到、分配房间,收取所有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登记;

  三、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立刻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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