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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22

  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良庆区本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二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良庆区监察机关和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城区范围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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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HZ市某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工作暂行规定

  HZ市某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市机关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不断优化机关后勤队伍,现对录用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局属事业单位包括: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市府大楼后勤服务中心、市府大楼设备维护中心、市综合办公楼管理处(事业编制人员)。

  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市政府机关幼儿园。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机关汽修服务中心。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万象建筑工程公司、市新州房屋开发公司。

  二、财政补助、财政适当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工作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再进事业编制人员。

  三、招用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招用人员需经市编委办公室同意计划后,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招考基本条件为:

  1、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个别简单工作岗位可放宽至高中学历,但需事先经市人事局同意。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技术岗位应强调专业对口,符合所需的技术要求。

  五、机关幼儿园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招用人员:

  1、从幼儿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教师。

  2、从外单位调入或从本园在聘人员中招用教师,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教师资格证,一级教师以上技术职称,获得过市区级以上荣誉。

  3、技术工人(含保育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考基本条件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简单工作岗位可放宽至高中学历),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招用企业编制人员应注重优化职工队伍的技术结构和文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可采用吸收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调入外单位技术骨干、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等途径招用人员。新进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七、录用办法和程序。

  各单位如需招用人员,应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批准后由用人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发布招考公告。经市人事局核准计划后,由各用人单位制定招考公告,经局人事处审核,向社会公布。

  2、资格审查。用人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试考核。用人单位结合招考岗位的工作实际,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必要的考试或考核,综合考察后择优确定初选人员。局人事处参加考试考核。

  4、体检。组织初选人员参加市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

  5、政审。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审。

  6、确定人选。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录用人选,报局人事处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7、录用。录用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七、如需招考事业单位领导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并由局人事处负责按上述程序办理。

  八、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录用与本单位干部、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者。

  此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HZ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实施试行细则

  HZ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实施试行细则

  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HZ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市委办发[20**]86号)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外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定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凡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单位目录附后),其房地产权属纳入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以上由市机关事务局首批实行一级管理);其余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委托各主管部门管理(市机关事务局实行二级管理),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行统一的权属管理。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1、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申办,户名统一为“HZ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1)、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局名下。

  (2)、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进行登记,办证必备资料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若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要提供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及证书;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及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地产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一律更正登记至市机关事务局名下。

  (4)、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申请,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办理。

  2、实行二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其权属户名统一登记在各主管部门名下。为便于识别,市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附记栏或记事栏中加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二级管理专用章”字样的印鉴,各主管部门要对所管房地产进行普查、建档,负责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将房地产权属资料及使用状况及时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四)国外、境外(口岸)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经市机关事务局同意,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自行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若要改变房地产的用途,或将房地产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及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管理档案,准确登记统计台帐,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七)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基建、调配、维修、物业管理及处置等重要决策。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

  (八)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办法》及其《细则》要求,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其安全完整。

  (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采取使用单位自查、市机关事务局组织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核查,并据此及时调整、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档案。核查重点是:

  1、房屋和土地的来源状况。

  2、权属登记状况。

  3、使用管理的情况。

  4、房屋完好情况调查。

  5、每年一次与城建档案馆核对权属变动状况。

  核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12月份完成。对核查中发现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委托房管及国土资源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和地籍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所有的房地产均应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为日常管理、调配、维修和基本建设规划收集基础数据。

  二、基本建设管理

  (十)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HZ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需求,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有序安排,分步实施。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组织基建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后,将有关建设、权属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其程序为:需求单位申请→联席会议把关论证→职能部门审批→需求单位组织实施→市机关事务局权属登记→需求单位使用。

  (十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建设实行政府采购,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三、调配和使用管理

  (十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部门、各单位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已对外出租或被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占用的房地产,经清理后直接纳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的范围。

  (十四)市机关事务局根据HZ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的总面积,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拥有所配房地产的使用权,需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HZ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协议》。违反《协议》,市机关事务局可视情况收回或重新调配房地产。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负有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义务。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各单位法人代表是房地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确保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建议或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根据所用房地产的完好状况提出年度修缮计划。

  (十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使用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以内的租金免交,超标部分办公用房租金,由使用单位自负。

  (十八)企业单位占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原则上应予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批准,按市场价交纳租金后可继续使用。

  (十九)使用单位因转制等原因需要将所使用的房地产作为资产重组,纳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运作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国资委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因国家建设需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凡涉及拆迁、产权调换、补偿联建和转让等,相关单位需征得市机关事务局同意,重大事项经报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法,由市机关事务局与有关方签订相关协议。原使用单位的所用房地产另行安排。

  四、维修管理

  (二十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的房地产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集中办公的由市机关事务局直接管理,分散办公的暂由各使用单位各自管理,维修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对所用房地产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载,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市机关事务局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建立维修资料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三)对于集中管理需要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的房屋,由各部门、各单位每年一次提出项目申请,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资料数据库,经过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经联席会议制度审定,由市财政局审核落实经费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按规定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

  五、物业管理

  (二十四)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工作环境。物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维修养护、水电暖冷设备养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等。

  (二十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分散办公的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办公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每年选聘一次。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十六)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改革,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服务意识。逐步开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市场,全面采用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六、附则

  (二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八)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市本级首批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目录

  一、市本级机关单位:

篇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06范本)

  编号: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填 写 说 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5号)和

  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2、

  3、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

  2、

  ......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登记机关(盖章): 登记人(盖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变更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

  2、

  3、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岗位调整通知书

  字第 号

  :(乙方)

  因你在 年度/ 聘期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5号)的有关规定,我方对你的工作岗位做以下调整:

  。

  特此通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5号)和 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解除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5号)和 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终止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聘用合同续签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续签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原聘用合同书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1、

  2、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5:区住建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简章

  区住建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简章

  区住建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简章

  根据z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z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请示的批复》(常人社事函[20**]6号),我局下属二级事业单位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7名。为做好招聘工作,特发布招聘简章如下: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招聘单位情况简介见下表。

  二、招聘岗位、计划、专业及其它要求

  招聘主管单位

  招聘单位

  简介

  招聘岗位

  招聘数量

  年龄

  最低学历

  专业

  其他要求

  区住建局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是全额拨款正股级事业单位

  质量监督人员

  2

  30岁及以下

  全日制

  本科

  土木工程

  具有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是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

  土建工程

  技术人员

  3

  大

  专

  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技术

  给排水工程

  技术人员

  1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给排水工程技术

  电气工程

  技术人员

  1

  电气类、电力技术类、自动化类

  三、招聘原则

  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具体条件

  具体条件见附表。

  五、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发布信息(20**年5月4日-20**年5月12日):

  z区政府、区人社局、区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简章。

  (二)公开报名(20**年5月13日-20**年5月15日):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和学位证((应届毕业生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表(应届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从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报名费100元。在职人员应持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方能报考。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需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表》。报名地点: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三)资格审查:由区人社局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报名时共同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如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一经发现,随时取消资格。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区人社局网站予以公示。

  (四)确定开考比例:按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不低于3∶1的比例确定。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市人社局批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计划。。

  (五)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各个环节考试成绩和入围人员名单在区人社局网站予以公示。

  1、笔试:笔试内容为相应岗位专业知识。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成绩相同的,均进入面试。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体检: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分者优先。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七)考核: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局和区人社局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拟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八)递补:如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所有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九)公示: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将拟聘人员名单按要求提交区人社局审查。审查合格拟聘人员名单在区人社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十)聘用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和《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连同“拟聘人员公示情况报告”和本人档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区人社局审批,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根据拟聘人员职称、学历等结合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兑现其工资福利待遇。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咨询电话:z5(区人社局)

  z(区住建局政工室)

  监督电话:z(区纪委)

  z(区人社局监察室)

  z市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5月4日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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