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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10)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17

  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分局、处),市物业招标办:

  为加强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规范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抄送: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资管办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年1月26日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确保物业管理项目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物业评标专家库)。

  第二条凡在温州市区及各县、(市、区)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物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或以抽签方式抽取专家参与评标;面向全国公开招标以及重大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聘请国内物业管理专家参与评标。

  第三条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物业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监督专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申报资格初步审查;

  (三)对招标单位选取专家评委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确认、聘任、补充、培训、解聘、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选聘条件

  第四条专家选聘的范围

  (一)理论方面的专家应具备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物业管理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管理现状和理论研究发展动态,参加地级及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要、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二)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各类工程建设及中介服务机构人员,从事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熟悉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专家基本条件

  (一)法律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

  (二)具有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标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从事物业管理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推荐,经单位推荐,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初审,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发给聘书,成为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权利:

  (一)对投标单位所报投标书,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独立的评价,并进行打分和投票,推荐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询标;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揭发和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专家义务:

  (一)根据招标单位抽取评委的结果,在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的监督下按时参与评标;

  (二)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予以保密;

  (三)对投标书做出的评价负责;

  (四)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评标原则;

  (五)不随意缺席,不中途退出评标过程。

  第四章专家库的运作

  第九条一般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从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中随机、抽签等方法选定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由招标人向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提出,外聘或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

  第十条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对同一项目抽取专家时,不能抽取同一单位的两名专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专家库中补抽:

  (一)抽取的专家与项目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同一项目,抽取了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的保留抽取顺序第一名。

  第十三条抽取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完成,并由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三次者,作为自动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专家应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五章专家库管理与更新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亲属;

  (二)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与评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对投标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库专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跟踪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及三次以上(含三次)经选取后无故未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上报确认、聘任为专家库专家,每年两次从申请加入专家库人员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入专家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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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2010)

  附件2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专家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负责随机抽取确认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工作。

  市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库成员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者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者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四)有珠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1.如实填写的《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资格:

  1.审核:市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区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市行业管理部门向备案人员颁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证书》。

  (三)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市行业管理部门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八条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二)区主管部门当即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抽取的专家,确定是否可以出任当次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1.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2.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

  第十条 抽取的专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或者在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不正当行为;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自觉向区主管部门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评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者,应向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进行考核,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退出的;

  (二)离开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八)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招标投标当事人、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留下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市行业管理部门交回《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如有需要,经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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