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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4)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09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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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7]17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凡电梯等公用设备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业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其他各市、县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是采取由住(用)户另行分摊,还是采取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的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决定。

  七、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如果包括了公共电费的(即不另行向住户分摊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在执行省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时,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情况从严审定。

  八、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的混合统收。

  本通知自1997年8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附:

  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粤价[20**]14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根据省政府部署,省物价局对1979年至20**年本局发布的涉及价格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文件844件,决定将其中413件予以保留,60件纳入修改范围,369件宣布废止。

  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本清理结果目录,结合本地清理工作实际,对当地政府、物价及其他部门出台的有关价格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依据本清理结果目录中决定废止或修改的文件制定的本地出台的文件,应相应废止或修改。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目录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128

  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7]173号

  1997.8.1

  省物价局

篇3:关于明确我(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1999]13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和市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穗价[1999]100号)文后,各区在贯彻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管理权限及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收费管理权限。除省物价局管理范围外,多层住宅二至四级;高层住宅二至五级;办公楼(写字楼)三至五级;商场三至五级委托各区物价局审批,其余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从6月1日起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按新规定所提供服务核定等级和对应收费标准。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高于新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今年收费年审于10月底前逐步对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理顺,原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三、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2)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原则上由业(用)户)自行清运,需由物业公司清运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并报分管物价局备案。

  此项费用业(用)户入住时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业(用)户装修完工,经物业管理公司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装修保证金应于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用)户。

  3、公共设施费用: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下列费用,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1)公共防盗门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并需出示有关费用凭证。

  (2)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

  (3)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3000元/户;高层住宅3500元/户。

  上述收费,物业公司必须向分管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始得收取,并接受业主及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4、下列项目不得收费。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含抄表装置)设备。

  (2)信报箱,通邮物需服务费(通邮费)。

  (3)电话管线。

  (4)装修管理费。

  五、物业管理费申报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

  1、由物业管理单位向分管物价局报送申请报告,并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必须提供);

  3、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4、小区(楼宇)总平面图复印件;

  5、广州市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手册或物业移交管理合同复印件;

  6、重新调整的要附上原物价局核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附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8、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业(用)户的监督。

  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略)

  广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篇4:北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北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中国房产超市网/20**0503

  据悉,27日,北海市物价局发布《北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从20**年4月1日起,北海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定价范围包含停车服务收费标准);20**年4月1日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可暂按协议约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20**年4月1日起,在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出台之前,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原文如下:

  北价格〔20**〕3号

  北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2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年4月1日起,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定价范围包含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我局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出台的指导意见重新制定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20**年4月1日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可暂按协议约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20**年4月1日起,在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出台之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价格字〔20**〕11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北价格〔20**〕11号)规定执行。

  三、从20**年4月1日起,《北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北价格〔20**〕13号)停止执行。

篇5:p物业管理中心有偿服务收费工作制度

  p物业管理中心有偿服务收费工作制度

  1.公司本着业主之上、服务第一的原则,在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服务工作外,尽可能发展和开辟其他便民有偿服务项目。

  2.管理中心在管辖内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须按公司规定公布收费标准,由业主监督执行。

  3.收费方法:

  (1)即时收费:服务结束,由维修人员将服务内容,项目报告给收款员,收费员根据收费标准开具其他服务收费发票直接向业主收费。

  (2)划帐收费:对应收取的有偿服务费,征得业主同意后,其在服务单上签字认可,在水、电管理费电脑制单时一同委托银行划帐收费。

  4.有偿服务收入是管理中心收入的一部分,决不允许收费不开发票或收入被个人占有,如发现上述情况,公司将追究管理中心经理及当事人的责任。

  5.接受有偿服务的业主,有权监督管理中心收费标准的执行,交款后一定要索取由税务局监制的其他服务收费发票,如交款后不开发票的,业主有权拒绝交费或向管理中心投诉。

  6.业主提供有关服务的要求时,如果属于有偿服务方面的,管理中心必须向业主解释清楚收费的原则,避免服务后因收费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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