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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08

  LH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 批准:总经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编辑:www.pmceo.Com

篇2: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新签合同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劳动合同到期

  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会下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后,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按离职手续办理。

  第三条:续签合同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第四条: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绩效可适当提前员工转正时间。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后,发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绩效考核三次/年不合格等现象时,公司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条:合同留存

  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第六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篇3:LJ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一、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二、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三、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四、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www.pmceo.com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五、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六、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七月、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篇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7.16
【实施日期】1998.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聘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订立、变更和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环节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五条 劳动合同管理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来自:www.pmceo.com)监督全区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法定的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
劳动关系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九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

篇5:温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延、解除和终止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入单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

  其他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休假、培训、福利、补充保险等事项进行约定,也可以单独订立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协议的内容不得与劳动合同相违背。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半年至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一般只能试用一次。

  第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应制订保密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相关人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明显有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劳动者受所在用人单位指派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由双方单位签订协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依法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就续延劳动合同期限订立单项书面协议。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期限未满,劳动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按有关规定推迟退休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下列情形:

  (一)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二)不服从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岗位调动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禁令的;

  (四)服务态度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作限额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提前解约金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远距离搬迁;

  (二)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

  (三)用人单位转产或工艺更新,劳动者经培训仍不能适应新工作,又不愿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一年内需裁减人员超过职工总数20%的,应制订裁减人员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移交劳动者档案和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应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本规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责任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受害方损失。

  >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差旅费支出;劳动者已部分履行劳动合同的,(来自:www.pmceo.com)一般按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每年递减20%;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前款第(三)项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合同未满期间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总额确定。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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