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苏州市)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01

  苏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二节业主大会的组成

  第三节业主大会的工作规则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

  第一节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节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

  第三节业主代表大会的工作规则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节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节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六章公共收益

  第七章附则

  总 则

  第1条制定依据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议事规则的效力

  本议事规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表决后通过,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条 议事机构

  3.1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公共事务由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决和执行。

  3.2议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议事规则作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4条监督机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对议事机构的各项工作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监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不设监事会】。

  第5条议事宗旨

  议事机构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营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6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6.1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

  6.2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南:西:北:

  6.3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6.4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平方米,计    套,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计    套。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共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7条业主大会的地位

  7.1业主大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民主议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最高议事权和最高决策权。

  7.2业主大会依法形成的决议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8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业主大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同事务,对全体业主负责,并决定下列事项:

  8.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8.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8.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8.4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8.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8.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7授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特别事项;

  8.8撤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不当决议、决定;

  8.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

  第9条 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组成。

  第10条业主身份的认定

  10.1业主身份以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基本认定原则。

  10.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权利人已合法占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应认定为本物业的业主:

  10.2.1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10.2.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筑物专有部分归属的人;

  10.2.3 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本物业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第三节 业主大会的工作规则

  第11条 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

  第12条会议的召集

  12.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召集。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

  12.2.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

  12.2.2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或半数以上业主代表联名书面提议的;

  12.2.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等;

  12.2.4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召开大会的程序

  13.1会议筹备工作

  13.1.1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待议的议案或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13.1.2 ①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②其他重大议案是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由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议案未通过审议的,应向提案人书面反馈原因并接受提案人的质询。③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13.2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将本次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明确业主大会的期限。

  13.3征询业主书面意见表的送达与收集

  13.3.1送达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监事会组织业主代表逐户发放,若业主未在发放当时作出书面表决的,应签收意见表。未采取上门发放,或上门发放业主未签收的,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监事会应当汇总业主名单,以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放。

  13.3.2收集方式:业主书面表决意见,可当场反馈给发放人,或在规定时间内投放至指定投票箱,也可通过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反馈给寄件人。

  13.4通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当在大会议事期满后3 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并形成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

  第14条 业主大会计票规则

  14.1业主投票权数

  14.1.1人数票:以业主人数为准。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4.1.2面积票:以专有部分面积为准。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4.2大会的有效召开

  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14.3大会期限的延长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期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全体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决定是否延长投票。投票时间延长不得超过第一次投票时限,且投票时间只能延长一次。

  14.4大会工作规则

  14.4.1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8.5项、第8.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4.4.2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4.5业主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4.5.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参加;

  14.5.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但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14.6未反馈意见投票权数的认定

  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直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14.7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4.7.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

  14.7.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或其法定住址以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该文件经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一节 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15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地位

  15.1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授权拥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务的议事权和决策权。

  15.2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形成的决议对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6条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内容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16.1选举(调整、换届)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6.2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16.3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16.4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16.5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16.6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6.7改正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16.8决定全体业主共同诉讼事宜;

  16.9决定对业主委员会财务进行审计事宜;

  16.10选举监事会监事或者更换监事会监事;

  16.11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议(或授权)讨论、议决有关共同事务;

  16.12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

  第17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

  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根据本议事规则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

  第18条 业主代表的资格条件

  18.1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8.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18.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18.5拥有一定的工作时间,能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

  18.6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参与经营的情况;

  18.7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但限期改正的;

  18.8 。

  第19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19.1业主代表应自觉学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议事规则,掌握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的必要专业知识;

  19.2业主代表应始终保持与其所代表区域业主的联系和沟通,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反馈有关信息;

  19.3业主代表应积极主动地向其所代表区域的业主宣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

  19.4就特定的待议事项,业主代表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其所代表区域的业主征询意见,并向业主代表大会如实反映;

  19.5业主代表应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的要求按时参加大会,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19.6 。

  第20条业主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及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名(单数)。业主代表的产生应充分考虑其所代表选区的业主户数和所代表的建筑面积数,以保证业主代表的均衡性。

  第21条业主代表的选举

  21.1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核实其业主身份后确定,必要时可向业主代表候选人所代表区域的业主进行了解和询问。

  21.2业主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幢数、政治面貌等情况。

  21.3业主代表的选举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办法。

  21.4业主代表选举产生后,代表名单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21.5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选出业主代表的处理方式:

  21.5.1未能选出代表数少于应选总代表数五分之一(不含)的,可以按照程序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但决策事务时应按照应有代表数计算票权;

  21.5.2未能选出代表数多于应选总代表数五分之一(含)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相关区域业主选举业主代表。

  第22条业主代表资格终止

  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代表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22.1.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22.1.2提出书面辞呈的;

  22.1.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2.1.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代表资格终止:

  22.2.1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22.2.2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22.2.3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22.2.4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22.2.5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的;

  22.2.6违法出租房屋的;

  22.2.7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

  22.2.8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代表的。

  第23条业主代表的任期与改选、补选

  23.1业主代表每届任期年(同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代表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经占所代表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占所代表专有部分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改选。

  23.2业主代表缺额时,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进行补选。

  第三节 业主代表大会的工作规则

  第24条会议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确定。

  第25条 召开的条件

  25.1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5.2业主代表大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2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25.3.1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

  25.3.2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书面提议的;

  25.3.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26条 大会的召开程序

  26.1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和业主提出的临时提案制作表决选票。

  26.2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将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明确业主代表大会的期限。

  26.3听取意见

  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业主代表应听取其所代表的区域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的反馈情况提交大会讨论。

  26.4大会表决

  26.4.1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会议决议事项需经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26.4.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业主书面意见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代表发放并回收。

  26.5通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当在大会议事期满后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并形成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

  第27条大会工作规则

  27.1业主代表投票权数

  每一名业主代表拥有一个投票权数。表决前业主代表应当充分考虑所代表区域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27.2业主代表大会的有效召开

  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业主代表半数以上的业主代表人数参加。

  27.3大会的表决规则

  27.3.1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第16条第16.1项、第16.2项、第16.4项规定的事务,应当经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同意;

  27.3.2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第16条规定的其他事务,应当经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权半数以上的票数同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第28条业主委员会的地位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或授权)执行管理事务。

  第29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29.1召集业主(代表)大会,并主持会议;

  29.2 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29.3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督促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29.4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29.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29.6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

  29.7听取业主及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书面质询应予以书面答复;

  29.8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的投诉,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正存在的问题;

  29.9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29.10 拟定以下工作制度:

  29.10.1印章管理制度;

  29.10.2财务管理制度;

  29.10.3会议制度;

  29.10.4档案管理制度;

  29.10.5值班接待制度;

  29.10.6公示、公告制度。

  29.11 拟定以下工作方案:

  29.11.1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29.11.2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9.11.3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29.11.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29.11.5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29.11.6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29.12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疏导、教育、劝诫;

  29.13向监事会、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

  29.14履行法律法规、议事规则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第30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30.1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0.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0.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0.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30.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30.6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参与经营的情况;

  30.7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但限期改正的;

  30.8。

  第31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31.1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5至11人的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31.2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3至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32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32.1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代表自荐或推荐产生。

  32.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新一届)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幢数、政治面貌等情况。

  32.3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

  32.4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议事规则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不高于%。

  32.5选举得票票数超过半数的,按得票从高到低顺序当选委员、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33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33.1当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首先应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高低顺序依次进行补足,但候补委员拒绝的除外。若候补委员无法补足全部委员名额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个月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缺额的委员。

  33.2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当业主委员会缺额人数超过50%的,应当在天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34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终止

  3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34.1.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34.1.2提出书面辞呈的;

  34.1.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4.1.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中止:

  34.2.1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4.2.2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34.2.3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34.2.4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34.2.5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的;

  34.2.6违法出租房屋的;

  34.2.7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34.2.8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

  出现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中止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月内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35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35.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

  35.2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尚未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主管部门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经指导后仍无法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35.3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的同时,将其使用、保管的所有文书、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手续。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36条 会议形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

  第37条会议的召开和召集

  37.1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

  37.2 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37.3经业委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就提议内容召开临时会议。

  第38条会议程序

  38.1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提前日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告知每位委员、候补委员、监事会。

  38.2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

  38.3业主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39条业委会工作规则

  39.1投票权数

  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候补委员、监事会不具备表决权。

  39.2会议的有效性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39.3委员的代理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40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40.1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主任以外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在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签字审批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使用印章。

  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40.2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指定印章管理人。

  40.3印章应妥善保管。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及时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第41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42条工作经费

  42.1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支出】/【□由全体业主承担】。

  42.2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42.2.1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42.2.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42.2.3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等人力资源成本。

  42.3经费管理制度

  42.3.1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或授权依法使用;

  42.3.2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以有利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为首要原则,同时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适度使用;

  42.3.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本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报告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

  42.3.4业主委员会可在预算范围内直接支配使用的经费额度每次不超过人民币元,全年合计不超过元;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经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名签署方可;

  42.3.5业主委员会应造立财务账册,如实记载工作经费的开支情况,不得将单一项目支出分解为多个项目;

  42.3.6业主委员会应当每6个月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42.3.7业主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开立银行账户。

  第43条 审计制度

  43.1本物业管理区域将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离任业主委员会】/【□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可多选)任期内的小区管理决策、财务情况等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3.2审计机构由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44条 监事会的地位

  监事会是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依据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对全体业主负责。监事会对本区域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45条监事会的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45.1接受、汇集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45.2查阅业主委员会工作、财务记录,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45.3对业主委员会的提案、议案、报告、计划、预决算、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听证和质询;

  45.4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45.5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就特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5.6对小区实施的具体项目提出监督和质询意见;

  45.7监督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45.8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45.9议事规则或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监事会的组成

  第46条监事会监事的条件

  46.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6.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46.3拥有一定的工作时间,能履行监事职责;

  46.4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

  46.5监事会的监事可以聘请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46.6业主担任监事会监事的,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46.7监事会监事不得在业主委员会同时兼职,在24个月内未担任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46.8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参与经营的情况;

  46.9业主担任监事会监事,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但限期改正的;

  46.10 。

  第47条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47.1监事会组成人员为5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47.2监事会任期不得超过同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监事可以连任。

  第48条监事的产生

  48.1监事会监事通过自荐或推荐产生候选人。

  48.2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幢数、政治面貌、工作单位(非业主)等情况。

  48.3监事候选人经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经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权半数以上的票数同意通过。

  第49条监事资格的终止

  4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监事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49.1.1业主监事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49.1.2提出书面辞呈的;

  49.1.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9.1.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决定,监事会监事资格中止:

  49.2.1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9.2.2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49.2.3业主监事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9.2.4业主监事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49.2.5业主监事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的;

  49.2.6业主监事违法出租房屋的;

  49.2.7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监事会会议的;

  49.2.8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监事会监事的。

  49.3出现监事资格中止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在7天内提请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50条监事补选和监事会换届

  当监事会监事出现缺额时,应当在7天内进行补选。监事会期满的,组织重新选聘。

  第三节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51条会议制度

  监事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送业主委员会备案。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

  第52条会议的召集

  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每3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召集人召*议。经3名以上的监事提议以及发生须由监事会讨论的问题时,应当随时召开业主监事会临时工作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53条表决机制

  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并在3日内送交业主委员会。

  第六章 公共收益

  第54条公共收益的归属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55条经营管理权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用于经营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由业主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及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可自行经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经营管理。

  第56条公共收益的使用

  56.1公共收益主要用于:

  56.1.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补贴本区域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56.1.2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作为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

  56.1.3纳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维修资金;

  56.1.4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同意可使用的其他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管理项目添置、升级、更新、改造等费用。

  56.2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年月前将本物业管理区域上一年度剩余公共收益的%存入公共维修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57条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监事应按照本议事规则及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若因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给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区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58条 议事规则的生效

  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第59条其他

  59.1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议事规则的决定为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59.2议事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59.3 本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定义

  概念

  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

  内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效力

  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均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的修改,由业主大会决定。

篇3:Z花园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Z花园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规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结合Z花园公寓实际情况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名称:杭州Z花园公寓业主(业主代表)大会。

  本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包括杭州五云中路2、3号Z花园北苑公寓1—18幢、南苑公寓1—7幢、小区会馆1幢以及所属配套区域和相关设施、设备等。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选举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管理业主公共财产;

  3、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大会提出诉讼事宜;

  6、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7、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8、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9、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10、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1、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12、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业主投票权数确定方法

  Z花园公寓住宅小区业主的投票权,按每一套住宅计一票原则确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无法找到业主(无法提供有效联系方法)的住宅,不计入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提议:

  1、集体讨论的方式;

  2、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业主大会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以幢或单元为单位选举,每单位选举一至二人,由本单位业主选举本单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2、本单位业主可以自行罢免、改选本单位的业主代表,超过本单位半数以上(含)业主同意的,可以罢免该业主代表资格。超过本单位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重新选出业主代表;

  3、业主代表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代行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二至十二项;

  4、业主代表大会执行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二至六项权限,需经全体业主代表持有的三分之二票权同意,七至十二项,需经全体业主代表持有的二分之一票权同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表决:

  1、集体讨论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2、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3、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无法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书,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指导规则》第22条第2款)未参与表决的业主,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不提出同意、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其投票权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30%的业主代表提议;

  2、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业主代表代表本单元业主代行投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1、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人数和任期

  业主享有被选举权。但必须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Z花园公寓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9人(单数),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补选办法

  1、讨论、确定《换届选举办法》;

  2、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由全体业主以书面形式推荐(自荐、互荐)。候选人推荐表,可采用送表上门或放入信箱的形式发放,业主也可自行书面推荐并投入保安室的候选人推荐箱。推荐结束后,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确定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排序依姓氏笔画排列,至少在投票前15日在小区进行公告。

  3、投票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填写完毕,业主应当签名并留有电话号码(最好是手机号码)。

  4、公开投票结果,在小区业委会和部分业主的参与下公布计票结果。

  5、当选确认;候选人获得投票权数过半数同意当选。获得过半数同意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同意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依照票数多少从候选人中递补。如选举结果出现最后得票有2人或2人以上票数相等,应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或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协商确定。

  6、补选办法;如业委会人数任期中途出现缺员,以换届选举时的得票多少,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递补,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另行备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涉及全体业主利益、需要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称为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必须由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凡是遇到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相应决定以后,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凡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讨论决定后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在业主委员会多数委员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印章要有记录。如果出现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杭州Z花园公寓业主委员会

  20**年3月10日

  注1:业主书面意见可投入保安室的意见征求箱,也可上网发表(网址:**口水杭州→业主家园→Z花园业主论坛)

  注2:为便于进一步听取意见和交流沟通,请业主以实名制(*幢*单元*室)发表意见

篇4:X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zz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海淀区zz家园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四月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

会议,但经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如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第八条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二)与本幢、本单元业主共同管理权相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小组未及时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7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四)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形式、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核查。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

数。

  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业主大会财务人员和业主大会秘书;给他们支付薪酬;

  (2)业委会委员,给予每月固定数额的交通和通讯补贴;

  (三)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费用监理。

  (四)法律顾问费用、律师代理、诉讼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六)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强制要求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担,其工作经费来源如下: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0.15元;

  (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月10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违反zz家园管理规约;

  (三)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业主分摊费用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六)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七)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八)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4名。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

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篇5:z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zz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履历以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更换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述第 1、2、3 种方式产生:

  1.业主委员会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 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七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3 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可以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选产生: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第三十八条 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 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 10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 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章 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二)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更换选举;

  (八)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由 3 人组成。

  监事会监事每次选举产生后,召开监事会会议推选产生召集人1名和副召集人1名,并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五)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监事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监事;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监事会决定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

  (六)监事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监事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监事签字后存档;

  (七)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1名秘书和 2 名财务人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八条 秘书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五)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

  (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