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201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24

  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专家行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作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相应法律知识、实务专长并入选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建设,负责组织专家选聘(含换届和增补)、解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和服务。

  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

  (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三)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和评估;

  (四)物业管理纠纷调处;

  (五)物业管理项目评标;

  (六)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七)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 按照专家工作事项设立物业管理咨询专家、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3种类型。个人在申请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选择3种专家类型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按照物业管理工作分工设立秩序管理、环境管理、设备管理、房屋管理、资料管理、法律等6个专业,个人在申请专家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适当选择6种专业中的一种或多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立的物业管理6个专业分别建立相应的专业组。专业组负责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库的人员中聘任,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开展研究、推广、咨询等活动,并提供与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家应当遵纪守法,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学术理论研究5 年以上,具有中级或者以上职称,编撰出版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著作(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者获得过省市发明创新或科技创新方面奖励,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 篇以上物业管理方面的学术论文;

  (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代理过5宗以上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学专业讲师或者以上职称;

  (三)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经理或者以上职务,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中级或者以上职称证书;

  (四)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且不是考评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专家不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

  第九条 申请专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资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司法判决书、获奖证明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条 专家按照以下程序公开征集产生:

  (一)公布征集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专家征集信息及申报指南。

  (二)接受报名:申请人向其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核对申请人资料原件(加盖核对章),并加具推荐意见后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资格审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议申请资料,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专家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拟聘专家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五)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专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六)发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聘书颁发给专家。

  (七)公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告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专家。增补专家聘任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并换届。增补专家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前解除聘任协议:

  (一)本人主动提出解聘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

  (五)被随机抽中为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3次以上的;

  (六)被随机抽中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

  (七)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

  (八)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九)有诚信不良记录的;

  (十)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的;

  (十二)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有效制止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三)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四)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其他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专家有前款第(五)至第(七)项行为的,从解聘其专家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专家的申请。

  专家有前款第(八)至第(十四)项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其专家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专家解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作出解聘决定。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其网站公布的专家信息。

  第十四条 专家因客观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参与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不能参与专家工作的主要原因、暂停专家工作的起止时间等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专家的报告事项。

  第十五条 参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的专家由招标人在评标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确定参加评标的专家名单,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应当记录其不能参加评标的原因,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增补专家。

  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专家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确定参加考评的专家名单,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考评的专家,应当记录其不能参加考评的原因,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增补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被随机抽取参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为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三)其他影响评标、考评公正性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被随机抽取的专家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况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并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示范项目考评时间1日前,及时向市、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回避事宜。

  第十七条 专家实行“一人一档”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参与相应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对专家管理、考核、评定业绩、以及专家任职期限届满后重新审议的依据。

  对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以正式签订专家聘任协议的时间为起始时间,按照年度计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每个年度内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适当奖励并记入工作业绩档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考核年度内对专家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专家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事项。

  第十八条 专家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约定不得公开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专家库管理费用列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算。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参加物业管理行政决策论证的劳务报酬由委托单位从相应项目资金中给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物业管理专家团主要职能

  物业管理专家团主要职能

  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标准的实现及更有力地推行"星级生活服务",本公司将以各专业部门技术和人力支持,结合物业管理服务实际需要,组建"北埠雅园"物业管理专家团。负责定期赴"北埠雅园"现场进行监察支援。并根据现场发现问题,及时、针对性的提出整改建议和纠正、预防措施。主要职能如下:

  1根据管理处主任及每次考察、评审所传递、获得信息,凭借丰富管理经验为"北埠雅园"度身订造一整套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定期与"北埠雅园"发展商、业主委员会沟通,收集和处理有关问题。

  3负责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4定期对管理处进行全方位考核,并提出整改意见。

  5对管理处主任的工作予以考察、评价和完善。

篇3:建立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通知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010

  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引导物业管理活动的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坚持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等活动,根据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建立与监管机构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建立、更新和公布;威海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物业管理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入选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成员,应依法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条件

  凡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履行必要程序,可入选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

  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执业无不良记录;

  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法律法规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填写《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征得所在服务单位同意后,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辖区主管部门推荐。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定。

  (四)公示。对认定通过的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在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和威海市物业管理网()上公示。

  (五)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授予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并颁发《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证书》。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对专家资格进行备案。

  四、对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与使用

  (一)物业管理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四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续聘。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或解聘,每年更新公布一次。

  (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开展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时,按实际需要名额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物业管理专家。

  (三)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对物业管理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物业管理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等物业管理活动的评审工作;

  (二)参与我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或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前期论证工作;

  (三)物业管理专家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独立评审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干预;

  (四)参加物业管理活动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物业管理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收受除正当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参与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与宣传工作;

  (四)参与威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的处理;

  (五)本人与受托参与的物业管理活动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受托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自觉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接受年度考核。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入选的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自愿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受委托物业管理活动累计三次以上;

  (四)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原则,或发生经查证确认的重大投诉行为;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0月10日

篇4: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2004年)

  穗国房字〔20**〕76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年2月4日发布,20**年4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维护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等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专家系统,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由专业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人员担任,行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物业管理专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可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担任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

  (一) 工作单位为广州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三级(包括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二)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八年以上且担任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三年以上;

  (三)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

  (四) 热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较高的声誉。

  第六条 经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来自:www.pmceo.com),确定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专家,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以下工作:

  (一) 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

  (二)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三) 广州市物业管理企业业绩的评定工作;

  (四)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

  (五) 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的协调工作;

  (六) 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和宣传工作;

  (七) 受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

  (一) 本人自愿退出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不再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四) 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 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 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 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八) 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 物业管理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物业管理项目考评、招投标评标工作的,应及时向邀请方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www.pmceo.com,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⒈当事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⒉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⒊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不正当收受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得益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并责令返还不正当得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招投标等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