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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局计财股工作职责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13

  市房产管理局计财股工作职责

  计财股:

  1.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对一切财务收支业务严格审核,按事业和企业会记制度办理。

  2.做好年初收支预算(包括棚户区改造工程)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做好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3.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三级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账户的设置、科目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纠正。

  4.负责我局基本户会记核算工作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老旧小区电力设施改造项目、农村危房补贴发放、外墙保温项目等会记核算工作。

  5.负责维修资金归集、支付及核算业务。

  6.做好年终决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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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管局开发管理办公室职责

  房产管理局开发管理办公室职责

  开发管理办公室:

  1、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

  2、商品房预售许可;

  3、房地产开发信访案件化解;

  4、房地产开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5、房地产开发信息报送;

  6、项目手册管理;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8、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

篇3:市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市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工委、管委会的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文字综合、会议组织安排、文秘及档案、机要和保密工作;协调和督办各部门的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负责外事、公务接待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统战、普法教育等工作。

  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干部考核、任免和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负责人才引进、人事调配、工资福利、业绩考核、奖惩、培训开发、职称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管委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组织财政收入,编制管委会财政预算、决算,分解财政指标、进行财政分析、核算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负责筹集风景区基础设施及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专项资金;负责辖区内国有资产管理,清理债权债务;负责管理审计事务,监督检查和指导管委会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审批辖区内企业工效挂钩。

  四、风景园林管理局:负责起草有关景观和园林绿化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景观和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的质量标准和定额标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的建设施工及养护工作;负责审批因建设或其它需要砍伐、修剪或移植树木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等事项;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及名胜古迹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风景区内古树名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园林科研,推广科技成果;负责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旅游和经济发展局:负责编制风景区旅游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经济调控,审批项目立项;负责辖区内旅游市场的开发和管理,对各种旅游服务经营项目进行审查;负责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形象品牌策划、对外宣传推介工作;负责风景区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对外招商活动;负责审批在辖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事项,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审批辖区内设立外地企事业单位办事机构事项;负责管理辖区的商务、统计、物价、质量监督和计量等工作。

  六、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景名胜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编制风景区分期建设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风景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策划、设计、申报、立项等前期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区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风景区内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风景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风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风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风景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风景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风景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负责组织协调风景区一般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南宁市安全监督局(市安委办)对发生在风景区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风景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风景区范围内的应急、信访、综治稳定等工作。

篇4:市投资促进局工作职责

  市投资促进局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全市投资促进和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全市产业链、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成果招商的责任;具体负责有关重点目标、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任务。

  (四)组织全市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负责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调查、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投资环境建设工作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与投资促进、招商引资业务相关的国内外客商、团组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接待;负责本市组织的国内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和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投资促进工作。

  (五)统筹推进开发区(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拟订开发区(园区)投资促进优惠政策措施。

  (六)指导县域投资促进工作;组织拟订县域投资促进工作政策措施和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工作措施。

  (七)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全市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国内友好城市的联系工作;承办我市组团参加国内城市政府举办的涉及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的经贸活动。

  (八)承担非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投资促进工作,协调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负责受理、协调和处理投资者非涉及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投诉事项。

  (九)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负责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法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负责服务总部经济相关工作,承担总部企业认定等有关具体工作,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负责建立与管理z市投资促进网站,推进网上招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市招商项目数据库,组织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包装推介等工作,协调做好招商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全市投资环境的宣传推介工作。

  (十二)负责加强与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联系外地在z设立的商会。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5: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乡建设发展研究,统筹城乡建设及建设过程管理;编制全市城建项目计划;拟订城市建设资金和村镇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创建宜居城市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城建项目库,组织开展城建项目前期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管理和监督城市供水、燃气市场及规范市场准入;监督相关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组织开发、综合利用的相关工作;负责城市水环境建设、开发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六)承担建立和推行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市级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包括供水、排水、燃气设施)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县、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政府投资城建工程项目施工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及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管线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九)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

  (十)综合管理和协调全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工作,组织编制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及协调城市房屋拆迁;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综合协调及建设过程的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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