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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7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13

  关于印发《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市住建[20**]242号)

  各县(区)住建(房产、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的通知》(黔建房通〔20**〕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取消资质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12月22日

  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加强物业服务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一票否决信息、不良信息、继续教育信息和业主测评信息。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合法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收集、确认、上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业主满意度评价并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毕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上报媒体报道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教育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入住业主情况等。

  (二)良好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一票否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等情况。

  (四)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管,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五)继续教育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服务过程中,对物业服务管理、技术、客服等人员进行培训或参加其他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业主满意度测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服务过程中,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度评价情况。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评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体评分办法详见《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实行一票否决,最后评分为0分:

  (一)不参加年度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或拒绝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检查;

  (二)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或将管理项目整体转包;

  (三)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终止后拒不退出管理项目;;

  (四)挪用或骗取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七)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新闻媒体报道等。

  (一)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毕节市物业服务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内申报,完成数据记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系统内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二)良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获得奖励3个月内自行在毕节市物业服务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内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同时向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票否决信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各有关部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按职能职责和辖区范围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一票否决信息。

  (四)不良信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各有关部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按职能职责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信息。

  (五)继续教育信息:由行业协会负责采集和上报,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服务过程中,按规定组织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消防安全员、电梯安全员、客户服务人员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服务服务水平。

  (六)业主满意度测评信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采集和上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每年第四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于12月底前报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物业信用信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因需要提前组织的测评结果,街道办或社区可作为本年度测评结果。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础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结束。

  (二)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员工受到的奖励、表彰的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当年。

  (三)一票否决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当年。

  (四)处罚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当年。

  (五)继续教育信息,记录期为当年。

  (六)业主满意度测评信息,记录期为当年。

  第十三条 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持续未整改的,按季度累积计分。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年初依据《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考评打分,物业企业年度最终信用评分为各项目的平均分加上项目之外的评分。根据物业企业最终信用评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业协会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十五日后,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项目经理库,项目经理应经相关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其年度评分与所管项目评分一致,评分60分以下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后应在“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内录入基本信息,未录入基本信息的不予评分,接到项目后未录入信息的该项目评分为0分,并参与物业企业年度最终评分的计算。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记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业协会网站和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评定结果在其服务管理的项目进行公示,评定结果面向社会提供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备案、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秀企业:优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为优秀企业;本市内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作重点监管。

  (三)合格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四)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停止办理新接管项目备案手续;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凡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其他公众媒体及所管项目内公示;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不得进入我市招投标管理系统参与竞标活动,停止办理新接管项目备案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进入 “黑名单”的,出列“黑名单”管理的条件为信用等级年度最后评分85分(含)以上,评为合格企业。

  项目经理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应重新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一年内未参加培训的,下年度评为信用等级不合格;项目经理被评为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管理,自进入“黑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经理,期满后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再担任项目经理管理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企业的业绩应根据上年度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单位或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通知所属县区10日内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市级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单位10日内核查、做出解答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单位或个人认为提供信息单位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记录、或者记录虚假信息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所扣分值不记入年终评定分值,自20**年7月1日起正式试行。

  附:《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毕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试行)

  第一部分 基础信息

  (企业年度信用评分为各项目的平均分加上各项目之外的计分)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计分规则

  减分分值

  1

  企业基本信息

  每项信息完整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上传相关材料

  可参与企业年度信用评分

  2

  在企业信息填报中弄虚作假

  按次

  6

  3

  企业基本信息未按要求填报经主管部门通知后仍未整改的

  按季累积

  3

  4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统计报表或变更企业人员等相关资料

  按季累积

  3

  5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每项信息完整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上传相关材料

  可参与项目年度信用评分

  6

  在项目信息填报中弄虚作假

  按次

  6

  7

  在办理项目相关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

  按季累积

  6

  8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项目资料、楼盘信息、业主信息等资料

  按季累积

  3

  9

  项目信息未按要求填报经主管部门通知后仍未整改的

  按季累积

  3

  第二部分 良好信用信息

  (年度累计加分超过20分按照20分计)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加分分值

  1

  企业获得表彰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级表彰

  20

  2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省级表彰

  15

  3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市级表彰

  10

  4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县级表彰

  5

  5

  项目获得示范(优秀)项目

  项目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项目

  15

  6

  项目获得省级示范(优秀)项目

  10

  7

  项目获得市级示范(优秀)项目

  8

  8

  项目获得县级示范(优秀)项目

  5

  9

  媒体正面报道

  被国家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的

  15

  10

  被省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的

  10

  11

  被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的

  5

  12

  被县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的

  3

  13

  质量认证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

  20

  14

  其他

  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政府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贡献突出

  3

  第三部分 一票否决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年度信用评分为0分)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一票否决

  1

  拒绝接受监管

  不参加年度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是

  2

  拒绝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检查

  是

  3

  严重违法违规

  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或将管理项目整体转包

  是

  4

  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终止后拒不退出管理项目

  是

  5

  挪用或骗取专项维修资金

  是

  6

  社会影响极坏

  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是

  7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是

  8

  其他

  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是

  第四部分 不良信用信息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减分方式

  减分分值

  1

  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治安事故发生

  按次

  10

  2

  承接物业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按季累积

  10

  3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按季累积

  6

  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按季累积

  6

  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按季累积

  6

  6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按季累积

  6

  7

  未按服务合同约定对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或无设施设备巡查保养记录或巡查保养记录不实的

  按季累积

  6

  8

  管理电梯发生事故的

  按次

  10

  9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电梯安全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保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的

  按次

  6

  10

  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

  按次

  10

  11

  消防通道堵塞,未及时清理的

  按季累积

  6

  12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

  按次

  3

  13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

  按季累积

  3

  14

  未及时(24小时内)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2个工作日内)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或未做好取证和记录工作的

  按次

  3

  15

  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岗亭、值班室无人值守)、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和巡逻记录不实的

  按次

  3

  16

  违反委托人意愿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制提供其他服务

  按季累积

  3

  17

  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

  按季累积

  3

  18

  发生紧急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按次

  3

  19

  监控室、消防控制室等无人值守

  按次

  3

  20

  未建立业主报事报修制度或业主报事报修后未及时处理并回访的(24小时内回访)

  按次

  1

  21

  秩序维护员不尽责,发现公共道路、绿地乱停车或其他违法行为不劝阻、纠正的

  按次

  1

  22

  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开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流程、24小时报修和服务电话等

  按季累积

  1

  23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被投诉

  按次

  1

  24

  24小时报修和服务电话无人值守或接听

  按次

  1

  25

  物业收费行为

  通过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方式催交有关费用

  按次

  3

  26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

  按次

  3

  27

  未按规定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按季累积

  3

  28

  未按装修管理协议收费或退回押金等费用的或因业主违反装修管理协议后将押金据为己有的

  按次

  3

  29

  未依照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擅自使用公共收益或不公示收支明细

  按季累积

  3

  30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按次

  1

  31

  物业项目招投标行为

  与物业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明显低于成本恶意低价中标的

  按次

  10

  32

  在投标资料或相关业绩证明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按次

  10

  33

  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等行为,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

  按次

  10

  34

  前期物业管理中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

  按次

  3

  35

  被有关职能部门处罚

  因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职责被消防部门行政处罚

  按次

  10

  36

  因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职责被消防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按次

  3

  37

  因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职责被质监部门行政处罚

  按次

  10

  38

  因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职责被质监部门下达责令整改

  按次

  3

  39

  因未履行相关职责被价格、环保、规划、城管、工商、国土等部门处罚

  按次

  5

  40

  因未履行相关职责被价格、环保、规划、城管、工商、国土等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按次

  3

  41

  不配合街道办(社区)工作

  拒绝向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筹备组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按次

  3

  42

  拒绝配合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处理小区矛盾纠纷

  按次

  3

  43

  拒绝配合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对小区实施公共事务管理

  按次

  3

  44

  不参与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组织的联席会议

  按次

  2

  45

  不配合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或开展相关工作

  按次

  2

  46

  其他不良行为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按次

  3

  47

  未按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文件通知开展相关活动的

  按季累积

  3

  48

  未按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文件通知报送相关资料的

  按次

  3

  4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按次

  3

  第五部分 继续教育信息

  (分项目实行学分制)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计分规则

  1 继续教育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超过规定学分20%(含)以内 加3分

  2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超过规定学分20%以上、50%(含)以下 加6分

  3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超过规定学分50%以上 加10分

  4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低于规定学分20%(含)以内 减3分

  5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低于规定学分20%以上、50%(含)以下 减6分

  6 项目年度累积学分低于规定学分50%以上 减10分

  第六部分 业主测评信息

  (分项目实行满意度测评)

  序号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计分规则

  1 业主满意度测评

  业主满意度年度测评得分90分(含)以上 加20分

  2 业主满意度年度测评得分80(含)-90分 加10分

  3 业主满意度年度测评得分70(含)-80分 不加分,不减分

  4 业主满意度年度测评得分60(含)-70分 减10分

  5 业主满意度年度测评得分60分以下 减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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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试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广西房地产业协会:

  为推进我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年)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8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年)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广西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服务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具体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人员(项目经理、主任等)。

  区外入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分析、判断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协议,遵守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意见,及时采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民政、司法行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联合奖惩制度。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等工作。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建立与新闻媒体联络机制,采集、核实各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定期上报本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主动采集,以及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提供。

  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数据等有关信息,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

  我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其在区外所产生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不记入总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

  区外入桂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警示信息,仅限于在桂经营形成的信息,但需提供总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印章准刻证“六证合一”)、上年度纳税规模、法定代表人、管理面积、注册地等相关信息。

  (二)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建筑面积、栋数、户数、配套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

  (三)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执业经历、培训经历(证书)、劳动合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基础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地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优良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协议,自觉遵守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积极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获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的表彰、服务对象等社会公众的表扬信息。

  第十三条 优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各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的表彰文件;

  (四)媒体、服务对象等社会公众的表扬信息;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优良信息采集手续,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材料,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对符合规定的优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库。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记入优良信息之日起在全区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优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不计入优良信息;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公示期满后,优良信息生效。

  第十六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协议,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查属实的媒体曝光、服务对象等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七条 警示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协议,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

  (一)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二)侵占、挪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三)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未按规定退出服务项目,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

  (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逾期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九)拒不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的;

  (十)物业服务企业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

  (十一)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

  (二)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三)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情况;

  (四)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经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警示信息之日起在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息、警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默认相关信息。

  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如核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实的,责成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经复核确属无误的,维持原核查结果,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并按规定计入信用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或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得分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详见附表)执行。

  对我区行政区域内无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进行信用评价计分,但对其经营情况定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地在广西的物业服务企业跨设区市分公司的信用加减分同时记入总公司的信用加减分。总公司信用加减分值=分公司加减分值×(分公司所服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总公司所服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

  区外入桂经营的物业企业分(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以其分(子)公司在桂的业绩独立评定,不考量其总(母)公司的业绩及信用等级。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将入桂经营的物业企业分(子)公司的信用评价情况向其总(母)公司注册地的省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服务行业组织通报。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30分以上(含130分),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得分在105分(含105分)至130分之间,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至105分之间,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低于90分,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至10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

  本办法所列的警示行为中,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作为主要责任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含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广西”网站、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先表彰、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监管、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和工作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不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开展企业检查时,对其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在自治区级、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分,其中自治区级加3分,市级加2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的,可适当加分;

  (四)优先推荐列入各级政府扶持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录;

  (五)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监督,引导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不支持、不推荐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比资格;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

  (三)向社会公示不合格企业名单,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该企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承接项目;

  (四)不得参与行政部门组织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物业服务项目竞标;

  (五)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向有关单位书面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各类评优评选表彰活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选聘行业专家时,给予优先推荐或适当加分;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须重新接受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且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建议行业组织解聘其行业专家身份;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撤销或向有关部门建议撤销已获得的行业相关荣誉称号,建议行业组织解聘其行业专家身份,建议所在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免职;对本办法规定的警示信息负有责任的,于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按企业信用等级B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在信用信息档案库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年9月1日起试行。

  附表: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篇3: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7)

  ZBGS-20**-02

  珠规建房〔20**〕3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

  现将《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附件:1、《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年1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林泓铠 2228260邮箱:164210830@qq.com)

  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珠规建房[20**]2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依法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信用信息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企业管理经营能力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信用管理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主体】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规范运作机制。

  第二章 评分标准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信用评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的方法产生。即: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的首次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非首次诚信评价的,以上一次的诚信分值作为基础分值。

  第七条【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按照《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见附件)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八条【关联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股东为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该物业服务企业产生不良信息,其股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录入该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股东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该企业发生不良信息,被录入警示信用信息的,其股东负关联责任。

  第九条【等级划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条【等级确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照信用分值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评级,其中:

  (一)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无警示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信用。

  (二)B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

  (三)C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上(含100分),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

  (四)D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80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下,有提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下,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或者有2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标准调整】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根据珠海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分类】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经营许可的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积极参与行业活动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等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采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及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提供。

  (一)基础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录入企业基础信息,并向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供相关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自注册成立之日起60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录入企业基础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及警示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1、企业或相关政府部门、法院、检察机关、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向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供,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2、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过主动向相关部门获取、与相关部门联动检查、有效投诉中获取。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信用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级相关部门、管理机构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裁定书、裁决书、决定书等书面证明材料或确定事实为依据。

  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审核工作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有异议事项由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审核。

  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的具体推选及运作方式,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信息公示】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及警示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公示7日,公示期内如无收到异议,则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计分。

  第十六条【信息申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与社会公众,对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提交相关证据,进入核查处理程序。

  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处理:

  (1)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2)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3) 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4) 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5) 应及时通知申诉人。

  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或者对异议信息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诉人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信用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可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

  企业提供和申报信息出现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信用信息系统中进行修改;信息变更或失效,企业未及时修改信用信息的,列入企业不良行为。

  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检。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披露原则】 经确认的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向社会披露。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公开期限】 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延长披露期限。

  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审核认可,可以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条【信息查询】 政府部门、法院、检察机关、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相关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打印记载企业即时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的信用证明,信用证明有效期为30天,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盖章确认有效。

  第二十一条【信息应用】 全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评优等活动应将企业的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物业服务企业产生警示信用信息未整改、处理完毕,或多次产生同一类不良行为,屡禁不止,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并暂停其在本市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第六章 各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息提供责任】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从提供虚假信息之日起计,该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直接列为D级信用等级;对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对造成影响或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责任】 从事信用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单位】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办法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年1月15日印发

篇4: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5)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3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7月17日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物业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接受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委托,负责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工作,并将“962121”物业服务平台反映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抄送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会员单位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抄送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管理原则)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征集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相关经营和项目经理相关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身份信息)

  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管业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上岗记录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业绩信息)

  业绩信息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的;

  (二)上海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三)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

  (四)荣获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承诺A级以上企业。

  第八条(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由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书面要求整改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依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四查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身份信息的征集)

  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在身份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7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身份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条(业绩信息的征集)

  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七条第三款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当年满意度测评意见。

  (二)申报其他业绩信息的,应在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业绩信息申报表》、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不良信息的征集)

  不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集。不良信息的征集按照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

  (一)征集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信息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向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件和查证材料;

  (二)征集第八条第三项信息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查证材料。

  上述查证材料是指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书面整改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变更和修改)

  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7日内及时修改并完成报送。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信息告知)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征集不良信息的,应当自征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四条(异议申请)

  被征信对象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单位、个人对被征信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业绩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第十五条(异议核查)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7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平台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修改更正。

  第十六条(异议反馈)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变更信用信息。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成立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告知书的7日内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成立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身份信息变更和异议处理的原则)

  因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执行而造成实际管理与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实际管理的和未及时变更身份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同等分值的不良信息记分。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公布、修改和调整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不良信息的记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基本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36个自然月。

  项目经理的不良信息同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的奖励)

  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激励:

  (一)减少行政检查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一条(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同记录分值的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二)企业记录分值达到15分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三)企业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经理不同记录分值的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组织培训)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8分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进行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公布)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可以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发布应当遵循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隐私保护,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行政考核)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将本区(县)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原《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房管规范物〔20**〕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其他)

  注册在外省市的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2.上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3.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4.上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5.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受理单

  6.上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受理单

  7.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修改单

  8.上海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修改单

  9.告知单

  10.告知单(申请异议驳回)

篇5:《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关于《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最近,我局新出台了《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年元月1日施行。现就其背景、内容等进行简单说明。

  一、出台背景

  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75号),明确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同时要求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因此,制定《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管理的规范监管、依法发展,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信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我们根据业主、社区、街道(乡镇)意见及区局征集的信息,结合各类表彰及日常投诉,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进行记分。分数每年度汇总一次,并对汇总后的分数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按照企业自评、主管部门核定、信息叠加、系统实时评分的步骤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被征信人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采用信息综合评分制,即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息评分值+诚信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五个等级,根据等级分值,设立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发布制度。对项目经理扣分达到10、15、18或20分时给予不同的惩戒措施。

  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信用成绩、作为物业服务项目评先评优的考评内容、作为企业出具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参加招投标。

  《办法》集信用记录、评价、使用和监管于一体。《办法》的出台时刻要求企业和项目经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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