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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2017)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和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此前有关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取消,如何加强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取消,如何加强管理

  针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一直实施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资质不仅是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通行证,也是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而随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公布,物业服务资质核定全面取消。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出现“真空”,物业管理市场又该如何进行监管呢?

  业内人士认为,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物业管理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迫在眉睫。

  新问题

  信用采集与评价未与属地监管相结合

  业内人士认为,首先部分已建立起物业管理信用监管体制的地区,仍然未脱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控的限制,在全面取消资质核定后,与现有政策冲突。

  其次,物业管理市场信用监管体制的建立,等同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未涵盖物业管理其他市场主体。部分地区已初步建立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也建立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制度,但大部分地区未建立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等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少部分城市制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记分管理办法》,但未有效实施。

  再次,信用信息分类构成、评价标准、信用管理与运用、平台等不统一问题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市场信用监管体制建立与发展。由于物业管理市场信用监管尚处探索阶段,各地认识水平不一,难以形成统一分类、统一评价标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也存在巨大差异,造成当前物业管理信用监管遭遇地方壁垒。

  业内人士还认为,信用采集与评价未与物业管理属地化监管相结合,过度体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与管理权责。目前在各地已初步构建成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中,基本上未体现社区这一主体作用,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质监、公安、规划、城管等部门意见容易被忽视。

  新举措

  推动物业管理市场信用监管立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出现“真空”,物业管理市场又该如何进行监管呢?

  在业内人士看来,首先需要推动物业管理市场信用监管立法,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法规范畴。通过立法,建立涵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人员等多信用管理,统一评价标准和管理应用;建立完全摒弃企业资质、不受企业资质限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与使用管理制度;借鉴建筑市场监管搭建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各地从省级层面搭建统一的信用平台;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其次,建立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信用监管体系。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纳入物业管理信用监管,是当前破解业主委员会及委员违规违约不能有效追责的创新举措。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履职信用评价制度,提出引导业主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评价结果作为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履职、任职、罢免的约定。一方面可以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指导、监督;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约束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违规违约行为。

  本着条块结合、行业统筹的原则形成物业管理信用监管齐抓共管良好局面。只有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物业管理信用监管措施才能真正落实,形成合力。

  新尝试

  开展“互联网+信用监管”平台建设

  业内人士表示,利用互联网平台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揭露、传播和预警,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也是重要一环。

  而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在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行业组织可在建立信用引导方面,通过引导行业成员培育信用行为习惯,将交易诚信与规范管理转化为企业的行为自觉,这是行业自律组织参与企业信用监管的最重要优势。

  树立信用监管为核心、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全面监管新思路。对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相辅相成,互为支撑,对市场信用良好的企业减少或者免于动态核查、抽查,对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核查。动态核查与抽查的结果可为信用监管信息采集提供依据。建立新型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必须将信用监管与随机抽查、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多管齐下,发挥合力,物业管理市场监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篇3: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2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和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此前有关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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