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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05

  春节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

  “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和《省、州进一步维持物价稳定的有关通知》精神,规范我县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坚决打击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确保节日市场价格稳定,让广大群众平安祥和地欢度节日。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郑重提醒和告诫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商品和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旅*业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门票价格及老人、抚优军人、残疾人等价格优惠政策;宾馆、酒店、餐饮业的客房、菜肴要明码标价,宾馆要严格标注结算时间、标价醒目清晰;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不得趁机涨价和变相涨价。

  三、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经查证核实,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于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58或0******2。

  P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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