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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被盗3万物管赔了6千事件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业主被盗3万物管赔了6千事件

  小区业主发生被盗事件,物管公司常以物管是常规管理,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不该由物管负责为由来推托。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小区业主财物失窃状告物管案,法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推定:物业管理者不仅要给业主提供一个清洁居住环境,还应给业主提供一个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并据此判决物管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业主熟人盗走3万钱财

  2000年12月5日,高新区兴蓉公寓业主周某家发生一起盗窃案,周家的保险柜被撬开,里面的3万元现金及一些金银首饰被窃走。事发后,公安机关很快展开侦查,将犯罪嫌疑人罗长春抓获。原来,罗是周家熟人,据罗交待,当时,他采用技术手段开锁进入周家,实施盗窃过程中,曾两次经过小区门岗,却没有保安人员上前查问,也没要求他进行登记,在他长时间作案过程中,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也未发现,并及时进行制止。

  去年6月,罗长春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月初,周某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向物管公司索赔被盗及财产修复损失的50%,计15575元。

  物业管理仅是常规管理

  近日,高新区法院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周某认为,物管公司承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因此应对其失职承担赔偿责任。

  物管公司却拿出物价部门的审批文件及格式物管合同,称自己向业主提供的只是清洁、绿化管理等常规服务,虽然双方存在物管关系,但这种物管只是一种常规物管。物管公司还认为直接责任人罗长春是原告的熟人,业主对被盗事件也负有过失责任。

  物管公司为业主安全埋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入住后,逐月向物管公司交纳了物管费用,物管公司便应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成都市物价部门的文件,物管费中并没包含收取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等物管费,但业主寻求物业管理,还希望物业管理者给其提供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因此,物管公司应承担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他人侵害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物管公司虽设有保安,但罗长春在对业主家实施盗窃前后两次独自出入该小区,均无人对其盘问或登记,未尽到物业管理者应当具备的对外来人员的注意责任,因而,物管公司应当赔偿。最后,法院判决,物管公司因其过错行为,承担业主受损财产的20%的赔偿,赔偿业主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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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培训案例精选:业主住房被盗 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培训案例精选:业主住房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某小区业主李某,上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住房被盗贼光顾,房内的财物损失上万元,盗贼已经逃之夭夭,负责小区安全的保安没能提供有力的线索,门卫也没有陌生来访人员的登记记录。李某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自己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自己住宅的安全却没有得到保护,于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在警方全力追查下,盗贼被抓获。该盗贼供认自己是从小区的一个忘记上锁的侧门进入小区行窃的。

  [案例分析]

  这几年因财产被盗业主被杀,把物业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诉讼已不鲜见,司法界对此观点各异,争论非常激烈。《物业管理条例》似乎对此问题也做了规定,即"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日常的案件中,未能破的案例更多,《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其原因首先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应加以明确,是仅仅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还是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之责;其次,什么样的服务就应当获得什么样的报酬,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包括了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费用;第三,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业主被盗或被杀,物业管理公司未必就一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才应当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例因为有窃贼的供词,所以过错责任非常明晰。法庭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而小区的一处侧门却没有锁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属于违约行为,而这与李某的失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赔偿李某相应的损失。

  [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出现安全方面的问题,其损失最大。这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社会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另一方面还要进行经济赔偿,名利双失。因此,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安全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安全工作就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保安队伍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日常的监督和巡查;电子报警系统的投入等。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辖区的安全,树立物业管理公司的良好社会形象。

篇3:安全服务案例:业主住房被盗 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安全服务案例:业主住房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某小区业主李某,上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住房被盗贼光顾,房内的财物损失上万元,盗贼已经逃之夭夭,负责小区安全的保安没能提供有力的线索,门卫也没有陌生来访人员的登记记录。李某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自己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自己住宅的安全却没有得到保护,于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在警方全力追查下,盗贼被抓获。该盗贼供认自己是从小区的一个忘记上锁的侧门进入小区行窃的。

  [案例分析]

  这几年因财产被盗业主被杀,把物业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诉讼已不鲜见,司法界对此观点各异,争论非常激烈。《物业管理条例》似乎对此问题也做了规定,即"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日常的案件中,未能破的案例更多,《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其原因首先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应加以明确,是仅仅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还是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之责;其次,什么样的服务就应当获得什么样的报酬,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包括了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费用;第三,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业主被盗或被杀,物业管理公司未必就一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才应当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例因为有窃贼的供词,所以过错责任非常明晰。法庭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而小区的一处侧门却没有锁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属于违约行为,而这与李某的失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赔偿李某相应的损失。

  [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出现安全方面的问题,其损失最大。这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社会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另一方面还要进行经济赔偿,名利双失。因此,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安全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安全工作就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保安队伍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日常的监督和巡查;电子报警系统的投入等。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辖区的安全,树立物业管理公司的良好社会形象。

  [相关法规制度]

  1.《保安部运作程序》

  概述

  安全是公司各种服务活动的基础,只有在安全的环境内,各种服务活动才能得以开展,并确保其质量。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的经营者有义务制定出能保证客人安全的服务标准,提供能保证客人安全的服务设施。

  为保护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和维护良好的秩序,在公司里应建立起健全的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工作网络,制定切实可行的饭店安全计划。

  公司保安部是公司经营者管理公司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它代表公司经营者来督察及保证公司安全计划的实施,协调公司内各部门的安全工作,总体上保证公司宾客人身及财物的安全、公司员工人身及财物的安全和公司财产的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1)协助公司经营者制定、实施和管理本公司的安全计划。根据实施中所发现的问题或各种变化的因素,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修改或完善有关公司安全的政策、程序等方面的建议。在得到公司经营者认可后,负责对公司安全计划的修订。

  (2)指导并协助公司内各部门的安全工作,使安全工作与各工作部门及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在整体上保证公司安全计划的实施。

  (3)对公司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工作程序及技术的训练。不仅使每个员工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并掌握与各自工作岗位有关的安全工作程序与技术,还要使全体员工都懂得如何应付可能出现的紧急事故。如水灾、停电等,明了在当时当地自己所应起的作用及应采取的措施,并学会使用各种安全设备的方法及技术。

  (4)保证公司的各种安全设备及机具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通过定期或经常的检查,及时提出修理、更换或添置的要求。

  (5)执行日常的安全任务,对公司的前台各部位、工作区域及周围地区进行巡逻及保持监视。发现有不安全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联系,以求解决。负责调查和处理客人及员工报告的各种及安全问题的事件。

  (6)保存有关公司安全工作的完整记录和档案。这包括日常的安全工作记录、涉及公司安全的事故及事件的

调查处理报告、安全设备及设施的使用、维修及更换的记录、对各部门安全工作及整个公司安全工作的定期分析报告等。

  (7)与当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效的工作关系,以取得他们对本公司安全工作的协助。

篇4:物管案例讨论:物业禁装防盗网 业主被盗谁担责

  物管案例讨论:物业禁装防盗网,业主被盗谁担责

  一业主欲在家里阳台上安装防盗网,遭到小区物业公司制止,结果家中被盗。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武汉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酌情减免该业主20%物业管理费。

  江汉区某小区业主刘先生20**年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刘先生按每平方米每月1.60元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当年底,刘先生家中装修时,准备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小区物业公司以封阳台可能破坏外墙统一布局为由,制止安装防盗网。

  20**年6月,刘先生家中被盗,损失万余元。刘先生认为此事与物业公司禁止安装防盗网有关,自20**年9月起,拒交物业服务费。截至20**年9月,共拖欠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

  物业公司多次向刘先生家发出催缴通知书,刘先生置之不理。今年1月,物业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及违约金1.1万元,合计1.7万余元。

  刘先生辩称,拒缴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禁止其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导致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则称,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有维护小区建筑统一美观风格的责任,对刘先生家中被盗没有过错。

  一审认为,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刘先生应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但因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对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法院酌减20%。刘先生并非无故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对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1.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20**年9月至20**年9月期间所欠物业服务费5000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昨日维持原判。

  业主财产被盗物业可不负责

  律师说法>>>

  现在很多业主抱有这样的观念:既然物业管理公司每月都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就应该负责社区里所有的公共事务,一旦出现问题,就唯物业公司是问。甚至有业主家里被盗之后,找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住户被盗责任呢?由于《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户负有防盗义务,我国法律也未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户的个人财产负有保护义务,本案中,刘先生提出物业公司对其家中被盗负有责任,这一主张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

  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义务,业主家中被盗虽系刑事案件,但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存在疏忽有关。最终,法院酌定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80%的物业服务费。

  一般而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维护公共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如果是物业公司存在明显失职导致业主家里被盗,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否则物业就不担责。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那样损害的是大众利益。

篇5: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案例分析6

  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案例分析6

  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

  车主刘先生的轿车每晚都停放在居住的小区里。刘先生按小区物业公司的规定交纳了停车费,拿到了物业公司核发的停车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出入口检验证,并确定了其专用车位。停放车辆时刘先生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

  某天晚上刘先生停在其专用车位的轿车被盗。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现车辆被盗,其未尽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收取停车费是小区内空地占地费,不是保管费,双方未形成保管关系,且停车证上已明确注明车辆应自行保管,故不予赔偿损失。无奈,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依照物业公司的规定交纳了车辆停车费用,并领取了物业公司核发的车辆专用车位停车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出入检验证,并且停放车辆时刘先生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基于此管理事实,应推定双方之间为车辆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对停泊在核定车位内的车辆进行保护性管理,以防止车辆毁损、灭失;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停泊的车辆丢失,说明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刘先生胜诉。

  点评分析:

  在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中,因停放在物业小区内车辆被盗引发的纠纷已呈上升趋势。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界颇有争议。有律师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取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如何定性。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对停放在小区内车辆的管理义务,是维护停车秩序的义务,还是保管义务呢?根据《城市新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停车秩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而保管是民事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则在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履行保管义务。即使没有约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该管理的事实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承担保管合同责任。因此,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决定本案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保管物必须转移给保管人占有控制后,保管合同才生效;否则,就不能生效。那么,能否将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车辆停车费,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行为理解为车主已将车辆移转给物业管理企业占有控制(交付)呢?有律师认为,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上的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车辆实际占有控制权能的转移(交付)。

  第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时,并同时约定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即为保管物交付的,只要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该指定停车位,保管合同就开始生效,物业管理企业就应承担保管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除非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否则,车主停放车辆的行为难以构成保管物的交付。

  第二,如果双方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时,有以下两种情况出现:1、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停车费,并按照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车辆实行管理,业主停放车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的,则停放车辆的行为就构成保管物的交付;2、物业管理企业虽然收取了停车费,但双方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停车手续(如核发停车证)但不需要严格查验才能予以放行的,那么就很难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另外,有一点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过程中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则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一个盗贼正在小区内盗窃车辆,业主报告给物业管理企业保安后,保安人员不是采取积极措施阻止而是置之不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不能片面的认为只要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时,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被盗确有过错的,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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