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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员外来人员纠纷被拘留案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项目安全员与外来人员纠纷被拘留案例

  案例简述:

  9月26日上午10:00分左右,阴天下雨,某在建项目三号岗当值安全员雷某发现有4个人在建筑公司宿舍区外围晃动,于是对其进行跟踪并向班长报告。在发现可疑人员偷窃堆放在建筑垃圾中的钢筋和铁丝网时,便大声喝止,对方见状便四处逃窜,其中有一位中老者李某攀上旁边约3米高的山坡,被雷某拉住,从半坡滚了下来,我方人员随后赶到,此时对方同伙也回到现场。在了解情况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李某说安全员雷某打了他,而且已报警,安全员雷某予以否认,说明制止过程中只是发生了拉扯,并无过度的行为。双方在原地等候约一个小时仍不见警察到来。因下暴雨,我方人员在避雨过程中,对方借机逃走。我方人员等候约30分钟后,警察仍未到现场,就返回项目部。

  由于当日被怀疑偷工地材料的几名人员报了警,其中李某还向警员提交了一份法医鉴定书,基于验伤鉴定属于轻伤,依据相关法律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当事安全员雷某为嫌疑人,9月28日警员将包括雷某在内的相关人员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期间,负责办案的警官安排双方协商,因双方在责任界定和赔偿数额方面存在分歧,未能达成共识。警官在确认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雷某被送到拘留所。

  20**年9月30日-10月20日期间,公司安排管理人员多次前往派出所、分局、拘留所沟通协调, 期间派出所多次电话要求李某及现场目击证人共同配合调查、取证,但均联系不上,直接导致释放时间拖延。公司希望公安部门早日释放被拘留安全员,被动采纳了公安机关的建议,在派出所联系上李某后签订了调解协议,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对方支付医药费及抚慰金共4500元。

  20**年11月11日,检察院将雷某伤人事件发回警署预审科(即雷某伤人罪名不成立),在被拘留约40天后,安全员雷某获得释放。

  案例分析:

  (1)目前大多数新项目地处城乡结合部,周边环境比较复杂,加之工地现场堆放了大量的施工材料,必然会吸引一些盗贼,但另一方面也不乏外来拾荒人员有意或无意的一些捡拾行为。从本案例描述"偷窃堆放在建筑垃圾中的钢筋和铁丝网"来看,既然是堆放于建筑垃圾中,也许在本案例对方当事人的概念里,可能根本就没有"偷窃"这一概念,如果是这样,在发生纠纷后作为"盗窃分子"竟然还敢报警也就不奇怪了。由此来看项目在加强防范的同时,也应提醒施工单位关注材料的堆放和安全管理问题。

  (2)在本案例中该安全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制止外来人员拿工地材料的做法应予以肯定,但最后的结果表明员工值勤和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对"度"的把握专业技能是有欠缺的,同时也体现出职业安全意识的淡薄。该员工在进行喝止后追赶拾荒人员并引发肢体上的冲突,此间也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存在构成侵权行为的可能(周边居民旁证),从而导致被拘。

  (3)管理人员对异常事件的处理缺乏应有的敏感度,事件发生的初期对其后果的估计不足,对于事件可能导致的严重性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未能够及时准确将有关信息报给公司,致使后续处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4)公司人员对于刑事案件法律处理程序不熟悉,在前期的协商处理阶段,未能够充分的利用公共资源,及时协调和有效处理,未能在派出所滞留12小时内与公安部门协调,导致进入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后,后续协调处理难度加大。

  案例提示:

  (1)该案例的焦点是员工因为执行任务导致有侵犯对方人身安全的嫌疑而被拘,作为企业本身不具备执法权,员工执行任务中不能超越权限,更不能对管理对象造成人身伤,这些基本的概念和要求如何具体落实到员工日常执行任务中,应为管理层所重视,建立规范并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而不是简单的将责任下放给员工。针对本案例而言,对方当事人在安全员喝止后四处逃窜,安全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追赶,什么情况下不能追赶(例如制止及时,并未造成损失;或者是员工的自身安全没有保障等情况),交给员工自行判断,员工不一定能把握好,相应的就会带来其他问题,该事件就是典型例子。当然最后员工放回来了,但如果真的被判伤人罪成立,或者在本案例中的对方当事人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在躲避员工的追捕过程中对员工的生命安全造成侵害,后果则不堪设想。

  相应的在引导员工制止偷盗行为、协调处理客户纠纷、为客户爬窗开锁等存在风险的行为过程中,公司都应制定程序并严格控制,强化员工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发生事件应及时报警,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同时针对此类外界环境比较复杂的工地或小区,应提前作好各类紧急预案,加强预案的演练与培训,强化员工处理紧急事件的技能。

  (2)在本案例中公司人员对于刑事案件法律处理程序不熟悉导致后续的协调处理难度加大。鉴于安全管理服务的特殊性,公司相关人员应充分熟悉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及当地公安机关的惯有做法,尽量在发生此类纠纷后在派出所滞留12小时内达成调解协议,予以妥善处理。否则事件一旦到拘留所进入司法程序将处于被动局面,协调难度将加大。

  以下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供参考:

  刑事案

件发生后,派出所出警12小时内:

  派出所立案、录取口供、双方协调

  拘留所(一个月):派出所调查案件补充材料--预审科审核--检察院审核--

  预审科组织预审:

  (3)本案例也提醒各公司应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敏感度,对于类似事件应做到及时准确的上报、反馈,并与公司法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提前作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把握处理类似事件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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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安全服务案例:保安人员&监守自盗怎么办

  物业安全服务案例:保安人员"监守自盗"怎么办

  某小区业主家被盗。几个月后,公安机关破案,但令人吃惊的是作案嫌疑人就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处的保安。业主了解此情况后,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为业主提供安全的环境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为完成此目标,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安队伍,是辖区消除隐患,落实防范措施所必需的管理手段。如此,才能使管理辖区内保持良好的治安环境,业主用户安居乐业。

  报案队伍的建设除了加强领导,使保安队伍的管理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真正成为公司对外窗口的"第一形象"外,在人员的招聘上,应该选聘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没有犯罪记录的人员担任保安,并定期对保安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操作,个别保安人员的犯罪行为,则由其个人承担;反之,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对保安队伍疏于管理,给个别人员可乘之机,并造成业主用户人身财产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进行赔偿。

  [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找到业主,介绍案件过程,并向业主道歉。但同时应向业主说明原保安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如果业主仍不表示理解,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向业主介绍本公司保安部门的管理制度,已证明本公司不存在对保安人员管理上的漏洞,故不存在责任上连带关系,求得业主的理解。

  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人员选聘和管理上确实存在问题,那就要承担责任,并积极与业主沟通,求得谅解。在公司内部还要开展整顿,加强管理,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相关法规政策]

  1《保安人员职业道德》

  1.忠于职守、勇于奉献

  保安服务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保安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忠于职守,严守工作纪律,对工作极端负责,认真履行保安人员的义务,在工作中要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服务单位的利益为重,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同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

  2.热爱本职工作,精益求精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修养既来自保安人员对自身职业的深刻理解和执着热爱,也来自于对专业知识的认真钻研和刻苦学习,它要求保安人员在工作发扬敬业精神,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对工作精益求精。

  3.热心服务,礼貌待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用户服务,是保安服务业的宗旨,也是保安服务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赢得信誉,占领市场的主要保证。

  4.清政廉洁,奉公守法

  保安人员作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辅助力量,应具有较强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清政廉洁的高尚品质,要求别人遵守的规章制度首先自身要严格遵守,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绝不越权去做,监守自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5.遵守社会公德

  保安人员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无论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日常社会活动中,都应该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原因为社会公德以职业道德为基础,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德在各个职业领域的延伸。

  2.《保安人员素质要求》

  1.高度的警惕性

  警惕性主要要求保安具备高度的责任感,随时警惕不法分子犯罪阴谋,及时揭露和打击他们的种种违法行为。

  2.高超的策略性

  策略性指保安在对敌斗争中能扬长避短,避实就虚特别是防身时要充分发挥自己一方的长处和优势,隐蔽自己一方的短处和劣势,用较弱的力量战胜犯罪分子。

  3.防卫的灵活性灵活性指在实际的格斗中,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使用哪种技术方法,或者交替使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在一二招之内将对方制伏。

  3.《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节选)

  1.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1)凡遇突发事件(指凶杀、抢劫、勒索、打架、闹事、伤亡或重大纠纷等),必须保持冷静,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值主任。

  (2)简要说明事发的地点、性质、人数、特征及损失价值。

  (3)驱散无关人员,保护好现场,留意现场周围的情况。

  (4)查看本部各类记录、出入登记、各电视录像,检查有无可疑情况和人员。

  (5)对勒索、打架事件,监控中心应密切注意事发现场的情况变化。

  (6)对纠纷事件应及时了解具体原因,积极协调,劝阻争吵,平息事态。

  (7)对伤亡事件应做好现场保护和通知抢救工作;对明确已死亡的,应报派出所调查处理并通知殡仪馆。

  (8)对涉及刑事及重大责任事故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致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由保安部经理、班长协助调查处理。

  (9)保安部经理、班长在接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做好疏通控制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拍照留证。

  (10)保安部经理、班长组织人员除维护现场外,还需负责指挥调派人员做好布控堵截,根据事态

的大小程度报派出所、有关部门及管理公司总经理。

  2.殴打暴力事件的处理程序

  (1)处理斗殴等暴力事件应保持客观、克制的态度,除非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与人发生武力冲突或争吵。

  (2)巡查发现或接报有斗殴等暴力事件,应马上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他最快的方式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要说明现场的情况(地点、人数、斗殴程度、有无使用武器等)。如能处理的,即时处理;否则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3)保安中心接报后视情况派适当数量的保安员立即到场制止,将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接受调查。如场面无法控制,应尽快报派出所。

  (4)斗殴事件中如大厦的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保护现场,并留下目击者、扣下肇事者,作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和落实赔偿。

  (5)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6)事件中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尽快送往医院。

  3.盗窃等破坏事件的处理程序

  (1)巡查发现或接报大厦内有人盗窃,应马上抓获现场嫌疑人。如力量不够,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他方式尽快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单说明现场情况,并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2)保安中心接报后,应迅速派适当数量的保安人员到场制止,设法抓获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调查处理。

  (3)事件中如有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或录像,并保护现场,留下目击者,做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落实赔偿。

  (4)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篇3:物业保安值勤案例分析

  物业保安值勤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案例1:

  被告人汪某,系某电脑城物业公司的保安,31岁,平时表现良好。某年3月21日夜间,汪某在电脑城例行巡逻时,发现一经理办公室电源未关,便进入室内将插头拔去。同时他发现该室办公桌中间的抽屉没锁,出于好奇,他随手拉开看看。内放成捆的钞票,绑钱的纸条上印奋业务员和银行的印章,经验告诉他这是该公司的公款。他随手拿了一叠(后经查明共4000元)塞进口袋,并将抽屉锁上,匆匆走出办公室,将钱放在自己的枕头下,直至第二天早晨案发。

  物业管理案例2:

  某年10月9日下午,某大厦物业保安蔡某在前厅值班时,注意到靠墙沙发拐角处查一女式提包,他以为是有人暂时搁放的物品,便未理睬。可直到下班时仍无人来取,出于职业敏感他上前打开看看,发现里面有钱包、通讯本和化装包等物品,想必是别人遗忘的。他一看周围无人,便悄悄地将包拿走并放在自己办公桌下的搁脚板上,也没有告诉其他人。当晚失主报案,公安机关找到了蔡某,他一开始否认捡包的事实,后迫于压力而极不情愿交出了,经清点钱包*有现金5000元。

  剖析:

  上述案例1在审判中对于被告人汪某窃取现金的事实无异议,因为有汪某本人的犯罪供述、指纹鉴定和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对于本案的定性,即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盗窃行为,还是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占行为,法宫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汪某作为担负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员工,与业主之间存在一种服务关系,其夜间巡逻以及入室检查电源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形式,而其窃取行为正好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被告人利用履行职责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又因其侵占财物价值,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故又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只能是一般的职务侵占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汪某与业主之间的确是一种服务关系,但被告人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窃取行为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因为被告人只有安全管理的职权,即只负有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职责,本质上没有合法支配和处理单位财物的权利。所以被告人不是利用安全管理的职权窃取财物,故不应定职务侵占行为,而应定为盗窃行为,又因其窃取财物价值己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应定为盗窃罪。

  后经合议庭审议定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在此笔者也同意第二种意见。不难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汪某秘密窃取财物行为性质的界定。这正是本案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而其着眼点在于汪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侵占罪意义上的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学理上解释为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从主体上分析,主管针对领导人员,管理针对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经手指具体接触财物的人员。那么,"职务上的便利"本质属性是什么?笔者认为就是利用财物的"支配或处理权",只有行为人对财物具有"处理权",在他人眼里其转移、处置财物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如果没有财物的"处理权",那么其秘密窃取财物就是盗窃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本案被告人不具有像会计、出纳员或主管那样"支配或处理财物的权利",其在深夜巡逻过程中秘密窃取钱财,不是利用安全管理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不应定性为职务侵占行为,而应定为盗窃行为。又因其窃取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所以汪某构成盗窃罪无疑。另外,第一种意见对物业保安身份的界定也有错误。物业保安与业主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当然没错,但物业保安与业主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只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他(她)们是物业公司的员工,而非业主的员工,因而汪某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条件。

  对于上述案例2也有3种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是职务侵占行为。理由是监管、看护女式提包是保安蔡某的职务行为,且该物一直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别人以为他是在看管该物,这显示了他履行职责的特殊地位,而他充分利用此便利做掩护,私自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故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至于交出赃物赃款行为可作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

  另一种意见认为是一般侵占行为。理由是本案中侵占物为特殊物遗忘物,即是指物主本应携带而因忘记才未带走的财物。它不同于遗失物。前者一般是失主刚忘记但可以马上回忆起来并返回寻找,拾得人一般也知晓失主,而后者一般是失主回忆不起来在何处遗失,且拾得人也很难找到失主。两者的法律意义差别较大。对于遗忘物的侵占我国刑法与之对应的是侵占罪。对于遗失物的拾得应属不当得利,当由民法来处理。从本案看,此女式提包及包中钱款显然是他人遗忘物,且数额较大,应为一般侵占行为,但因行为人交出了侵占款物,故又缺乏侵占罪成立的另一重要要件--"拒不交出的"。所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是盗窃行为。理由是虽然塑料袋在前厅中处于一种公开状态,但蔡某侵占此物时是秘密的,不为人所知的。且"数额巨大",理应定为盗窃罪,同理,其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不影响定罪。

  以上争议可看出本案的焦点有:

  (1)蔡某行为的特征。即蔡某从前厅拿走提包的行为是属于侵占行为还是秘密窃取行为,这是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而二者最为直接的差别就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目标物是否已经处于他的实际控制之下,而非仅体现在"不为人所知"等表面特征。若非法占有目标物时,该物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的是盗窃行为:反之,若非法占有目标物时,该物己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则是侵占行为。从本案看来,蔡某早经发觉并暗中监视该包的安全,显然已将遗忘物一直处于他的实际控制之下。故本案应排除盗窃罪。

  (2)侵占物的属性。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侵占物是单位财物还是私人财物。若是前者,便可构成职务侵占罪;若是后者,便可构成一般侵占罪。而本案的侵占物从特性来看确定为私人之物无疑,凭此即可排除是职务侵占罪。二是侵占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

  从本案看,物主极有可能记起其包丢失在何处,就算物


主记不起来,蔡某也可通过包中通讯本找到物主,因而该侵占物确定为遗忘物无疑。

  综合观之,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看法,但仍有异议。即"拒不交出的"这一要件何时成立?笔者认为只要侵占人第一次以明示的方式向特定的人或单位表示拒不交出的意思时即告成立。此种理论主要基于侵占案件是自诉案件的性质及法律内在精神的考虑。也就是说,案例2中若出现蔡某在失主第一次催要钱款时有明确拒绝交出钱款的情形,蔡某即已构成侵占罪,而不考虑后来警方是否介入和蔡某最终是否交出钱款的情节。

  警示:

  以上案例的争执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定性是否准确,对于嫌疑人而言,意味着无罪到有罪,或罪轻到罪重的天壤之别。但我们的议论不能只停留在法理探究的层面上。上述两位当事人的将来自不必多说。而对于业主或物业公司而言,上述案例给人的警示更大,让人反思更深。

  一是当前部分业主的自身防范意识实在令人担忧。业主(单位)大宗财务不得私下保管,更不得过夜保存。这本是一条基本的财务安全管理制度,领导人员更应自觉遵守。从犯罪学的角度说,上述经理的做法无疑降低了犯罪成本,增加了犯罪诱惑。

  二是物业公司内部人员的法制观念、道德水准急待提高。案例2反映出部分物业保安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保安蔡某在事后固执地认为,拿走人家遗忘的东西,虽然不道德但绝对构不上违法犯罪的底线。熟不知拾金不昧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是一种道德规范,但对于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来讲就是一种职业道德要求或执业纪律规定,甚至是一种法律约束。

篇4:大厦保安巡视案例分析(装修违规)

  大厦保安巡视案例分析(装修违规)

  某日凌晨,保安象往常一样对大厦进行巡视,当巡逻至11层时,发现1101室窗内有火光,巡视保安一边向出事地点奔去,一边用对讲机向班长报告。闻迅后班长及增援的保安提着灭火器立即赶到现场,1101室已浓烟滚滚。此时室内的装修民工乱成一团,正毫无目的地挥打衣服,试图灭火。地上被打翻的蜡水及装修材料正熊熊燃烧,旁边还有一只液化气罐,液化气罐一旦爆炸,后果则不堪设想。

  班长当即命令先将液化气罐搬离现场,同时疏导室内装修人员撤离,自己则和其他保安抱起灭火器,顶着火焰和浓烟向燃烧点靠近,轮番喷射,火终于被扑灭了。事后查明起火原因是该室装修人员用液化气罐烧烤蜡水,导致蜡水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点评:

  虽然保安发现火情能够迅速反应、及时组织灭火,但却忘了向119报警。如果火势发展凶猛,单靠保安力量控制不了,再想起报119,那将延误救火,后果不堪设想。服务中心应吸取教训,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方法的培训,提高保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严格规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禁止违章动火作业、存放液化气罐等现象,服务中心在办理装修手续时就应对装修现场的消防安全做出明确规定,加强装修管理的力度和对装修民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装修现场的巡查,对不规范操作和危险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

篇5:案例:保安巡逻时怀疑有歹徒进入了业主家 是否可以进屋查看

  案例:保安巡逻时怀疑有歹徒进入了业主家,是否可以进屋查看

  赵先生和太太居住在某花园小区内已有两年。一天,深夜的风吹开了赵先生和太太睡觉前未锁好的户门。此情况恰好被巡逻路过的保安员小张发现。在几次敲门、按门铃没有得到回答的情况下,小张认为,肯定是有歹徒进入了房间,遂进屋查看。小张的脚步声噪醒了赵先生夫妇。赵先生慌忙起身下床,卧室的门被小张打开了:身着睡衣、惊慌失措的赵先生夫妇看着目瞪口呆的保安员小张。赵先生夫妇一直认为睡觉前门是锁好的,保安员进入房间是企图(盗窃),遂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就员工管理、培训不到位险些造成业主的财产损失和生命危险,以及由此给业主带来的精神损失向其赔偿5000元人民币。请问:

  (1)赵先生夫妇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是公司负责员工培训的经理,为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请你作出对此案例的培训方案(培训要点)。

  【答案】赵先生要求不完全正确。根据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赵先生夫妇的主张得以实现至少需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物业公司存在过程,二是具有损害后果。

  首先,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小张发现异常进屋查看的主观意图是好的,但行为是错误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规定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公安、监察机关履行职务持合法手续进入和因紧急避险而进入他人住宅,则不构成违法。

  本案中,小张敲门和按门铃没有得到回答,不足以表明屋里正在发生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故其冒昧进入屋内,行为确有不当之处。

  小张的行为虽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但他无法确认屋内是否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显然处理方式不当。超出了保安员职责范围。故对于小张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责任,应主要由保安员小张承担;物业服务公司只应对于保安员管理、培训不到未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关于损害后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赵先生主张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列举出其损失的证据,而精神损失的责任方式一般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赵先生夫妇对严重后果举证),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本案中小张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向赵先生夫妇赔礼道歉,但赵先生夫妇若不能列举出确实证明其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害后果,则他们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培训要点:发现可疑情况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设法弄清楚状况同时通知业主;通知领导和同事并加强警戒,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如必须进入房间时应有其他人员陪同;必要时报警。

  关键在于弄清楚实际情况,不能仅凭主观猜测鲁莽行事,同时,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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