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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财务管理工作案例:租户欠费 能否向业主催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财务管理工作案例:租户欠费,能否向业主催缴

  租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能否向业主催缴

  去年8月,某业主与王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给她居住,租期为两年。合同除了对租金及支付期限作了约定外,还约定物业管理费由王小姐承担。前几天,该业主收到物业公司的催款函,说已欠付近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为此业主投诉,称租赁合同中已约定由房客交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应再向业主催缴物业管理费?

  [案例分析]

  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按照合同向业主收取约定的物业费。对业主来说,在接受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在房屋出租期间,房东应将出租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房东和房客对物业费缴付的具体约定向有关义务人收取物业费。也就是说,若租赁合同约定由房客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若租赁合同对物业费由谁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由房东承担的,物业费应当由房东承担。

  根据以上分析,若王小姐不按约定缴物业费,物业规律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你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缴完欠付的物业费后,业主可向王小姐追偿,并可追究她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接到业主投诉后,应与业主沟通,说明上述观点,以求得业主的理解。同时,还应提请业主了解在房屋对外租赁时,应到物业管理告诉履行必要的手续,以便物业管理公司了解掌握业主租赁情况,配合业主做好租赁管理工作,还可避免问题的出现。

  [相关法规制度]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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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费难催缴讨论:捆绑收费合理吗

  物业费难催缴讨论--“捆绑”收费合理吗?

  物业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物业费,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事实上,拖延或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并不鲜见。“收不上物业费,就没法给业主保质保量的提供物业服务,服务不到位,业主又把矛头指向物业。”对此,物业服务人员也一肚子苦水。

  为了保障物业费的催缴,有些小区采取“捆绑”收费的方式,在本报接到的投诉中,就有物业公司把物业费和电梯卡捆绑在一起,电梯安装了智能系统,实行刷卡制度,业主要想坐电梯就要先交齐了物业费。

  对此,一些业主颇有微词,“电梯刷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小区带来了安全保障,但电梯卡捆绑物业费的做法是否合理?”

  个例调查

  ◇上城尔湾小区(石家庄市)

  业主反映:

  我所在的上城尔湾小区两个多月前,物业更换了电梯智能系统,实行电梯刷卡制度,物业费和电梯卡捆绑在一块,不交物业费,无法乘坐电梯。

  —— 网友耿先生(微博反映)

  记者调查:

  时间:19日上午地点:上城尔湾小区

  19日上午记者来到上城尔湾小区,几位老人在小区的空地上带着孩子玩耍。记者注意到在几位老人手中都有一个蓝色的钥匙扣IC卡。李阿姨告诉记者,这是出入小区单元门和乘坐电梯的卡。“以前业主乘电梯可以自由出入。两个多月前,物业安装了智能系统,小区业主只能刷卡乘电梯。不论一家几口人,每户只发放3个电梯卡,如果家中人多电梯卡不够用的话,业主则要花钱购买”,李阿姨说,“每张卡30块钱,我们家四口人,只好又花钱买了一个。”

  记者在一栋单元楼一楼的电梯里看到,在楼层数字盘旁边确有一个刷卡区。记者摁了7楼后,由于没有刷卡,电梯并没有运行。“以前小区里发生过盗窃事件,物业装上智能系统后,是安全了,但是也带来了不便。”业主张先生说,“我家在7楼,一个同事家住在10楼,去他家串个门都得爬楼梯,亲戚朋友来了,我们还得下楼接上来。”

  更让人闹心的是这个电梯卡和物业费一块“捆绑”,交不上物业费,电梯卡就不能用。物业这一做法,让张先生觉得很气恼,“不交物业费,连家都不让我们回了?”

  物业说法:缴费留了五天缓冲期

  随后,记者来到上城尔湾小区的物业,记者向工作人员求证物业费和电梯卡“捆绑”一事,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实行电梯刷卡制度是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财产安全。对于小区业主认为物业是在通过电梯卡捆绑胁迫业主交物业费的说法,工作人员予以否认,“我们给业主留了五天的时间,让他们来交物业费,并非物业费一到期,电梯卡就立马失效了。”

  ◇简筑家园(石家庄市)

  业主反映:

  翟营北大街的简筑家园交房5年以来,用的还是临时电,无法到供电局直接缴费,并且乘坐电梯必须刷卡,一旦物业费欠费就无法乘坐电梯。

  —— 网友bobo的琉璃城(微博反映)

  记者调查:

  时间:20日下午地点:简筑家园

  20日下午,记者来到翟营北大街上的简筑家园。8号楼的一位业主告诉记者,自几年前小区入住以来,乘电梯都需要刷卡,而小区物业费和电梯卡是“捆绑”的,物业欠费就不能乘坐电梯。“正常情况下坐电梯刷卡是‘嘀’地响一声,等到快交物业费的时候是响两声,提醒你该交费了。等到响三声的时候,就说明已经欠费了,不能坐了。”

  另外,小区居民不满的还有,入住四五年来小区一直用的临时电,小区业主买电都需要到物业去缴费,“别的小区都可以到36524便利店充值,但是我们这里不行,有时候去物业买电遇上人家下班,买不了,特别不方便。”

  物业说法:没有强制“捆绑”收费

  随后记者来到该小区物业,一位客服主管承认小区施行刷卡乘梯制度,但否认物业费与电梯刷卡“捆绑”。对于小区一直以来使用临时电一事,这位客服主管表示,“这是当初开发商遗留问题,物业解决不了。”

  专家说法

  物业费电梯卡“捆绑”违规业主应该如期缴纳物业费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的霍继强律师表示,电梯属于小区公用设施,产权应该由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以暂停电梯服务为要挟,侵害了业主对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权;另外,按照现行的《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但物业不能以电梯使用作为交换条件。

  针对小区物业对物业费和电梯卡进行“捆绑”一事,裕华区房管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作为业主应如期缴纳物业费,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或者物业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房管部门反映。同时,物业公司将物业费和电梯卡捆绑在一起收费是不合规范的,存在要挟业主的嫌疑,很容易激化矛盾,形成恶性循环。

  物业资深从业人员张垣认为,安装了刷卡制度的电梯只有交了物业费的业主才可以乘坐,属于业主专享,并无不可。对于物业费“捆绑”电梯卡收取的方式,张垣坦言,这是物业催缴物业费的无奈之举。

  你问我答

  本期嘉宾:罗辉 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

  陈海鹰 物业从业人员

  1、衡水赵先生咨询:小区物业采用停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是否允许?

  答:水电等公司应该直接向最终用户收费,由于他们没有直接收费,才给了物业公司“捆绑收费”的机会。对于捆绑收费的情况,可以直接向水电等公司投诉,他

们所委托的人,不能履行他们的委托协议,由水电公司追究物业的责任。

  欠费交钱无可非议,但是,好多不缴费的业主也有自己的具体情况,比如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等。这需要物业公司与业主及时沟通,并切实履行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尽到应尽的义务,然后据实收取物业费,不能采取要挟的办法收费。

  作为业主也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费义务,不能因为某一方面不称心就拒交全部的物业费,让物业公司难以为继,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捆绑不交费”行为。

  建议物业公司、业主多沟通协商,正确对待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都不要采取“捆绑”方式,公平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和谐共处。

  2、网友“烦恼的物业”咨询:我是做物业服务的,有些小区确实采取物业费等“捆绑”电梯卡收缴的方式,原因是一些业主拒交或拖欠物业费,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有何办法?毕竟他们也是没有履行合同。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也可以停止服务的办法,但停止服务只能针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对于无法区别拒交物业费的公共服务不能停止。

  对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省会市民吴先生咨询:物业安装电梯刷卡系统,即便是处于安全考虑,是否也要经过业主同意?另外电梯卡收费有无标准?

  答:电梯刷卡系统的安装一般情况下是开发建设单位交房之前统一安装的,有一部分是小区运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安装的。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篇3:物管案例分析:借口管理不善 欠费法理难容

  物管案例分析:借口管理不善,欠费法理难容

  案例描述:

  12月4日,珠海市某国际花园业主关小姐来管理处投诉,说她家发生了盗窃案,卧室内梳妆台上的14000元现金被窃,要求管理处赔偿损失。管理处立即打110报案,并赶赴现场,发现门窗完好无损,室内毫无零乱迹象,且客厅内桌上和沙发上关小姐两位哥哥的公文包内裸露出的不下4万元现金均丝毫未动,而且关小姐和其哥哥的女朋友的神态都很但然。不久,派出所和110干警赶到,勘查了现场,然后很严肃地进行讯问并记录。关小姐开始闪烁其辞,而后变得惊慌失措,答非所问。最后,干警们严肃地告诉关小姐和管理处人员:“报假案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当然我们会尽快侦查本案线索”。

  从此,关小姐以管理公司管理不善,保安失职为由拒付水电费、停车费、管理费,在小区内和社会上广为散布各种影响物业管理公司形象的负面消息,且常到管理处追问破案结果,并要求免交所欠累积费用。管理处张主任也答应关小姐可以等到结案时再付欠款。但此案至今未破,关小姐至今不付任何费用。

  本案焦点:

  1、关小姐能否以管理不善和保安失职为由拒付水电费、停车费,管理费?

  2、管理处张主任这种折衷方法有无法律依据?

  3、关小姐到处投诉并肆意抵毁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关小姐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室内财产承担保障和保管责任吗?

  案例分析:

  我们在此无需评价关小姐是否报了假案,只是就事论理,即关家是否使用了水电、占用了车库、享受了服务,如果“是”,那么享受了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关小姐以管理不善和保安失职为由拒付甚至要求免收这些费用,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该小区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供电局仍无法实现电费抄表到户,因此电费是每月统一从物业公司帐户上划拨。关小姐不交电费,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的规定;另外物业公司从一开始就实行了二次供水,关小姐不交水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钠水费”的规定;不交停车场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规定;关小姐在1999年3月入伙时既签订了入住合同,又签订了《业主公约》,而且与物业公司办理租赁车库协议。显然,关小姐拒付停车场费和物业管理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和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等有关法律规定。

  关小姐以家中丢失现金认定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保安失职而拒付包括员工工资在内的管理服务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规定,损害了管理人员、绿化工、清洁工、水电工、维修工、保安员等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设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关小姐不依法交费,严重损害了物业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第33号令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关小姐这种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交纳,并可要求其支付滞纳金。

篇4:物业管理案例:借口管理不善 欠费法理难容

  物业管理案例:借口管理不善,欠费法理难容

  案情介绍:

  1999年12月4日,珠海市某国际花园业主关小姐来管理处投诉,说她家发生了盗窃案,卧室内梳妆台上的14000元现金被窃,要求管理处赔偿损失。管理处立即打110报案,并赶赴现场,发现门窗完好无损,室内毫无零乱迹象,且客厅内桌上和沙发上关小姐两位哥哥的公文包内裸露出的不下4万元现金均丝毫未动,而且关小姐和其哥哥的女朋友的神态都很但然。不久,派出所和110干警赶到,勘查了现场,然后很严肃地进行讯问并记录。关小姐开始闪烁其辞,而后变得惊慌失措,答非所问。最后,干警们严肃地告诉关小姐和管理处人员:“报假案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当然我们会尽快侦查本案线索”。

  从此,关小姐以管理公司管理不善,保安失职为由拒付水电费、停车费、管理费,在小区内和社会上广为散布各种影响物业管理公司形象的负面消息,且常到管理处追问破案结果,并要求免交所欠累积费用。管理处张主任也答应关小姐可以等到结案时再付欠款。但此案至今未破,关小姐至今不付任何费用。

  本案焦点:

  1、关小姐能否以管理不善和保安失职为由拒付水电费、停车费,管理费?

  2、管理处张主任这种折衷方法有无法律依据?

  3、关小姐到处投诉并肆意抵毁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关小姐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室内财产承担保障和保管责任吗?

  法理分析:

  我们在此无需评价关小姐是否报了假案,只是就事论理,即关家是否使用了水电、占用了车库、享受了服务,如果“是”,那么享受了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关小姐以管理不善和保安失职为由拒付甚至要求免收这些费用,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该小区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供电局仍无法实现电费抄表到户,因此电费是每月统一从物业公司帐户上划拨。关小姐不交电费,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的规定;另外物业公司从一开始就实行了二次供水,关小姐不交水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钠水费”的规定;不交停车场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规定;关小姐在1999年3月入伙时既签订了入住合同,又签订了《业主公约》,而且与物业公司办理租赁车库协议。显然,关小姐拒付停车场费和物业管理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和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等有关法律规定。

  关小姐以家中丢失现金认定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保安失职而拒付包括员工工资在内的管理服务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规定,损害了管理人员、绿化工、清洁工、水电工、维修工、保安员等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设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关小姐不依法交费,严重损害了物业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第33号令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关小姐这种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交纳,并可要求其支付滞纳金。

  商品房住宅须按照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来实施管理,总的原则呈“自有、自住、自管”。在物业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是划清自有产权与共有产权部分的界限,责任及相关费用的分摊为凡自有产权部分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均由业主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干业主共有产权部分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由共有业主负责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并按业权份额分摊费用。关小姐入伙时接受了开发商的委托合同,理所当然必须支付管理费用。管理处张主任曾多次打报告到公司,请求公司领导同意减免关小姐家的费用,因为管理处已疲于应付。我们不难体会张主任的艰难处境,但张主任的权宜之计只能是一种纵容关小姐违法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

法规支持这种变相的违法行为。按以上法规规定,张主任既无权迫于压力推迟收费,更无权减免任何业主的各项费用,因为管理费是为全体业主提供公共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单独“惠”及一家,则必然“伤”及全体。

  无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还是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关小姐的投诉大多是无效投诉。但管理公司因这些投诉招自各方调查和指责不断,并且关小姐上网发布信息,极尽挖苦抵毁之能事,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极大地损坏了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从法理上说,侵权行为人对这种损害结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实际上,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物业管理公司拿起法律武器,反击这种侵权行为是最明智的选择,也是最有利的时刻,这是法律赋予法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行业利益的职业道德和起码觉悟。

  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室内的财产不负保障和保管责任。尽管时至今日,行业内对此仍处于一种一知半解的混饨状态,但建设部第33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无论是该条规定还是《办法》实施细则,毫无疑问其确切管理范围和项目是业主的共用、共有、共管部位。《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及《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住房所有人“自有、自住、,自管”,那么,就物业管理而言,物业管理企业受委托负责的只能是共有、共用、共管产权部分或部位的管理、维修与养护。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管理的是基本封闭式小区内的公共部位,包括治安在内,维持和保障的乃是公共秩序,如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小区内的这些部位受到威胁或损害,物业公司就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在业主室内(即自有、自往、自管部位),物业公司只能协助管理,却无法承担未委托的管理责任。简而言之,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安全和业主的室内财产不承担保障和保管责任。

  案件点评:

  收费难、投诉多是困扰物业管理行业的两大现实问题。在目前体制不完善、法规不健全、观念很落后的现实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企图回避矛盾,逃避现实,绝对不是明智之举,甚至会适得实反,事与愿违。中国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需要全体物业管理人勇敢地直面现实,不断学习,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对症下药,加强宣传,说服教育,化解矛盾,积累经验,创建理论,完善法规,规范市场,指导实践。问题、分歧、误解永远存在,同样,物业公司”一家服务大家“,也只能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篇5:业主不签服务协议且欠费案例

  业主不签服务协议且欠费案例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以改善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物业管理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不同,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签定合同的单一性,即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而无需与每一个业主另行签订合同,即可使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

  同时,物业管理服务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不能因为某一个或少数违反物管合同就不提供服务,或者只对遵守合同的业主提供物管服务。业主对物业企业的选择权,只能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决定予以体现。

  【参阅判例】

  20**年9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小区住户陆续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业主罗某在办理了交房手续后,却拒绝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物业公司多次找罗某协商未果。罗某应交水、电、气费,由物业公司代交,截止20**年6月,罗某欠水费303.40元、电费1827.80元、气费688.60元。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被告罗某居住在该小区内,按原告物业公司的要求,被告罗某每月均将水、气的数量等写在规定的地点,且原告物业公司亦参照其他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业主一样,对被告罗某同等的提供了物业管理方面的服务。

  在审理中,原告物业公司自愿撤回要求被告罗某给付违约金6991.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已当庭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罗某虽不愿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在客观上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现被告以未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而拒不交物业管理费于法于理不合,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为被告代交的水、电、气费,被告应当付给原告。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7条、第10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罗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物业管理费898.80元。原告为被告代交的水费303.40元、电费1,827.80元、气费688.6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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