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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车主擅自停放车辆 安管人员以理待人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管案例:车主擅自停放车辆,安管人员以理待人

  案例描述:

  黄线是禁止停车的标志线,黄线内不可以停车,这是基本的常识。但有人却视而不见,偏偏将车停在黄线内,造成小区内交通混乱,给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一天,安管员小江正在道口当值,远远见到一辆奔驰轿车直向小区驶来,“吱”的一声停在了道口内侧的黄线上,车主下车关门转身就要离去。小江急忙跑上前去,一个标准的立正敬礼,礼貌地说:“先生,您好!这里是黄线范围,请您把车停放到地下车库。”

  车主却不屑一顾地说:“我就住在这,停一会怎么了?多管闲事。”

  处理过程:

  小江面带微笑,语气坚决但又热情地解释道:“对不起,先生,这里是消防通道,严禁停放车辆及杂物,另外您的车停在这里我们也很难照顾到,为了您及全体业主的安全,希望您能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您了!”

  听到小江礼貌而又坚决的话语,再看看周围确实没有一辆车违章停放,车主只好打开车门重新发动汽车,把车开走了。

  小江见此,马上又是一个标准的立正敬礼,以示感谢,并目送小轿车慢慢驶入地下停车库。

  案例点评:

  服务行业最基本的原则是:永远不要对客人说“不”。当我们遇见业主违反管理规定时,不要用毫无人情味的“不、不和行或不可以”等冷漠的字眼加以拒绝或制止,而是要从关心对方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这样事情就好办多了。

  另外,在对方听从我们的建议,配合我们的工作后,一定不要忘了表示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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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案例: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是否合理

  物业管理案例: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是否合理

  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做出如下规定:

  1.车辆进出小区,一律收费2元;

  2.车辆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地停放,收费1元/小时;

  3.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车辆,自行车50元/月,助动车150元/月,机动车300元/月。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所以,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许可,自行确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规定及其收费标准,并且把车辆停放收费收益作为企业利润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在收取的停车费中扣除车辆停放发生的管理成本,所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

篇3:小区停放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小区停放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一辆停放在小区内的丰田轿车,一夜之间不翼而飞。经小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一天晚上有人将此车开走。为此,车主状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车辆被盗,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日前, 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不支持车主的诉讼请求。

  失踪的汽车是李先生于20**年2月购买的, 该车由王女士驾驶,并停放在王女士居住的小区内,物业公司按每次每辆车5元的标准收取了王女士缴纳的露天临时停车费。同年12月22日晚9点05分左右,王女士照例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家门口,并上好锁。岂料第二天一早,便不见车辆踪影。经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该车是在22日晚9点半左右被人开出小区的。

  王女士和李先生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车辆被盗,造成18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管理上的过错给王、叶造成的5万元经济损失。然而,两原告的诉请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物业公司愿意出资2000元作为补偿,王、叶表示不能接受,遂上诉于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来看,公安部门对车辆被盗案一直未有结论。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王女士缴纳的露天停车泊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之间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且王、叶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王、叶二人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4:车辆停放费保管费争议案例


案例之一:

1996年8月15日,深圳市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的一辆墨绿色“三九”吉普车,停放在深圳市物业发展管理公司开办的福民新村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给司机一张新村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计时收费卡。次日早上7时50分左右,司机前往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不见,即向停车场和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至今未侦破。

停车场是否负有保管责任,要不要赔偿呢?

被盗车辆是1995年深圳市中深福田开发公司购得,并且1995年11月2日就该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保险日期自1995年11月3日至1996年11月2日止。1996年5月14日,中深福田开发公司将该车过户给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案发后,这家保险公司于1997年6月5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深福田开发公司赔偿人民币16.25万元。同时,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中深福田开发公司签订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据此向停车场追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管理公司福民新村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福民新村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停车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

案例之二:

1998年3月23日,蔡先生将一辆“三菱”吉普车停放在海滨广场停车场,并领取了车辆出入卡。第二天晚上7时,当他前往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据反映,当日早晨6时15分左右,有人将蔡的吉普车盗开并强行冲开停车场关卡。车管员无法阻拦,即向派出所报案,至今未能破案。蔡遂诉至法院,要求停车场因保管不善而赔偿损失45万元。

法院认为,停车场的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停车场提出强行冲关卡是抢劫行为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免除责任的条件,应由停车场赔偿业主损失。由于停车场没有法人资格,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万居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法理分析:

近些年来,许多城市小车被盗事件屡屡发生,且呈上升趋势。许多车辆都是在停车场被盗。在停车场丢了车,到底由谁负责,各方都有自己的说法。

由于停车场大多数由物业管理公司兴办,如果车主停一下只缴5元钱,一旦丢了车要赔偿几十万,显然不合理。丢了一辆车就要破产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这种生意谁也不愿意做。

停车场丢车赔不赔,从上面两个案例来看,深圳地区法院是从停车场收费所给的发票来判定的,如果给的发票是车位使用费,就不赔;如果给的发票是保管费的发票,就得赔。法院按照法规从发票上认定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大家都把发票变成车位使用费的发票,不就都不赔了吗?那么车主把车存入停车场又有什么安全感呢?与把车放在马路边上不是都一样吗?

按照社会心理来看,停车场本意就属于保管性质,就如同住宅小区内自行车车棚管理一样,车主把自行车放进车棚,交了费用,心里就有了安全感,因为那里有人保管。如果停车场没有保管性质,这对社会治安不利,对城市管理不利;如果具有了保管性质,就会使管理人员有责任、有压力。当然这里的保管性质与仓储保管性质还有区别,它更需要多方面综合治理才能搞好。既然停车场员工承担了赔偿风险责任,因此在收费时,应考虑是否让车主多出点,停车场少赚点,政府少收点税。等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工作进一步好转,停车场的设施进一步完善,那么,停车场丢车将会大大减少。

篇5:车主擅自停放车辆,安管人员以理待人之案例

  案例描述

  黄线是禁止停车的标志线,黄线内不可以停车,这是基本的常识。但有人却视而不见,偏偏将车停在黄线内,造成小区内交通混乱,给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一天,安管员小江正在道口当值,远远见到一辆奔驰轿车直向小区驶来,“吱”的一声停在了道口内侧的黄线上,车主下车关门转身就要离去。小江急忙跑上前去,一个标准的立正敬礼,礼貌地说:“先生,您好!这里是黄线范围,请您把车停放到地下车库。”

  车主却不屑一顾地说:“我就住在这,停一会怎么了?多管闲事。”

  处理过程

  小江面带微笑,语气坚决但又热情地解释道:“对不起,先生,这里是消防通道,严禁停放车辆及杂物,另外您的车停在这里我们也很难照顾到,为了您及全体业主的安全,希望您能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您了!”

  听到小江礼貌而又坚决的话语,再看看周围确实没有一辆车违章停放,车主只好打开车门重新发动汽车,把车开走了。

  小江见此,马上又是一个标准的立正敬礼,以示感谢,并目送小轿车慢慢驶入地下停车库。

  案例点评

  服务行业最基本的原则是:永远不要对客人说“不”。当我们遇见业主违反管理规定时,不要用毫无人情味的“不、不和行或不可以”等冷漠的字眼加以拒绝或制止,而是要从关心对方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这样事情就好办多了。

  另外,在对方听从我们的建议,配合我们的工作后,一定不要忘了表示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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