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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发生事故 物业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电梯发生事故,物业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家住某高层住宅小区的Q女士,在乘电梯下楼时,电梯突然向下坠落,之后又极不正常地上下升降多次。惊恐万分的Q女士因站立不稳,摔伤了腰部,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若干。Q女士认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维护电梯不力,应对她的受伤负责。

  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只是替电梯公司收取电梯维护费的,且Q女士不能证明她是因电梯故障受伤的。因受伤当时无证人,Q女士提出查看电梯里的监控录像,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Q女士问:在电梯里发生事故,如果起诉,物业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律师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最高院《民事证据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可推定其有过错。

  由此可知,本案中,作为电梯管理人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对其已尽管理义务且无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且拒绝提供电梯监控录像的,可推定为录像内容对物业公司不利,该公司存有过错。故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人,应对Q女士的受伤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对于突发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遭受侵害的业主,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物业服务公司应对物业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维护,对于怠于管理致使公用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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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梯伤人事故纠纷管理责任分析

  电梯伤人事故纠纷的管理责任

  案例描述:

  20**年8月,住某高层住宅17楼、年近70岁的周老太太,乘电梯下楼时,电梯突然向下坠落,然后又极不正常地上下升降数次。受惊的周老太太站立不稳,摔倒在电梯里,伤了骨盆,当场昏迷。后来被其他业主发现,紧急呼叫120急救车送医院抢救,留院治疗3个多月后方才出院,花费了各项医疗费约6万元。

  20**年初,周老太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周老太诉称,由于物业公司维护电梯不力,没有及时地保障电梯各项设备的安全,导致电梯失控,致使她受重伤住院,应当对她的各项损失承担全责,因此,要求物业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她各项医疗费用6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方面已经尽责,且电梯的维保工作是由专业的电梯维保工程公司定期实施的,物业公司只是替电梯维保工程公司向业主代收电梯维护费而已。周老太平日身体有恙,伴有眩晕症;事发时她独自一人,不能证明受伤是由于电梯故障所致;再则,电梯本身老化严重,已到了需要大笔资金进行更换的地步。基于此,物业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对其证明没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一直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在综合权衡有关涉案因素之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周老太各项医疗费用3万元。

  案例评析:

  一、电梯安全事故外在影响因素。

  电梯故障一般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电梯管理维护不到位,无定期维护,电梯使用人员过多,使用者不规范用梯,以及电梯设备部件老化等等,都会影响到电梯的安全运行。在本案中,经过有关专家鉴定,大厦所谓的“电梯滑落”,并不是真正的“溜梯”,而是电梯在出现异常情况下的制动保护措施。通俗地说,当电梯运行异常的时候,它会以略快于正常的速度降落到底层。在此过程中,电梯向下运动轨迹不受控制,偶尔伴有轻微失重的感觉,造成电梯里的乘客产生失衡感,对运动的上下方向暂时误判。一旦真的“溜梯”,电梯的安全钳会立刻打开,电梯会被卡住。该大厦电梯的异常情况,与电梯老化有很大关系。据了解,该电梯的设计使用寿命是20年,而事发时电梯已使用了十多年,各种部件老化,单靠常规维保也难免出现意外;而更换电梯每部的费用大约需要25万元,该大厦大部分业主散居在港澳台地区和东南亚,现住户多是承租户和其他临时居住人员,由于业主委员会缺位,筹资更换电梯十分困难。基于此,各种外在的客观因素在部分程度上影响了电梯的安全使用。

  二、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业主在使用物业共用设备设施时,对于其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修理维护,以保障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于突发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遭受侵害的,业主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物业公司应对物业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维护。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可推定有过错。本案中,物业公司存有电梯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录像,电梯是否发生故障,周老太是否在电梯异常运行过程中受伤,都在录像的监控范围内,但物业公司拒绝提交录像,因此,可推定录像内容对物业公司不利,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被告作为电梯管理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反而有故意隐瞒事关重大的视频证据之嫌。物业公司应对物业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督促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维护,否则,对怠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共用设备设施发生事故致业主受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已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电梯事故应区分法律责任。

  电梯是高层建筑物主要的垂直物流载体,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电梯设备管理的重要性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十分突出。

  当前,围绕住宅电梯的大小事故所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主要问题是一旦给业主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得到落实。

  电梯事故主要涉及到物业公司的责任和电梯产品责任这两类责任的区分与归属。如果电梯属于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的;或者在有人值守的电梯中,驾驶员违规操作的;或者是发生险情没有进行及时排除的;或者是发生事故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救助的,物业公司均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电梯的使用性能是否达到报废标准,是否需要更新改造;或者发生电梯事故后,对于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当事人应向法定的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或房屋设备检测检验所以及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电梯质量指标不合格所致,则应当由电梯制造商、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一旦电梯发生损害业主人身、财产权益事故的,物业公司往往首当其冲成为诉请赔偿责任的相对方;若事后查明,事故原因系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物业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电梯生产商等相对方追偿。

  四、成立业主委员会,破解“缴费难”,有利于电梯更新改造,消除电梯事故隐患。

  本案中的大厦是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地标性建筑物,当年主要是面向海外发售,楼宇物业多由当地亲戚代为管理。物业公司进驻初期,尚

篇3:工业园区电梯伤人事故谁负责

  [案情]

  1998年12月13日下午,某工业区405栋发生了一起电梯伤人的事故。那天在四楼开公司的事主崔家两兄弟因为进货要使用电梯,但因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坏了,无法判明电梯的位置,两人只好在各楼层找,找到五楼,走在前面的崔弟看见电梯门开着,里面黑洞洞的,于是便一脚迈了进去,坠入电梯井死亡。

  事发后,物业管理公司检查了电梯,发现五楼的电梯门锁有“外力破坏”的新鲜痕迹,怀疑是事主急于使用电梯强行推开电梯门,因用力过猛失去重心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而事主方面则宣称,他们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在这里办公司,迄今为止没有收到过一份物业管理单位关于电梯使用方面的文件或通知。出事时,他并不知道电梯停在哪里,怎么可能无故地去五楼搞坏电梯呢?崔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赔偿。

  [评析]

  在这起因电梯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问题的焦点是对原、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及被告的过错与本案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联系,是否须承担责任的认定上。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工业区405栋大厦的管理人,负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从案情来看,其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表现在:

  (1)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乘客乘梯注意事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乘客乘梯注意事项,但物业管理公司却不作为,未作任何说明。

  (2)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检查、排除电梯故障。电梯的运行是靠其精密设备、安全装置及安全技术操作、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养制度来保证安全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应当执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中有关电梯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检查、检验的规定,但其却疏忽大意未及时排除故障,以致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不能正常显示,乘客无法判明电梯所在位置。

  (3)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与崔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作为是导致电梯不能正常使用的直接原因,崔某的死亡正是电梯不能正常使用所致,所以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成立。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关于崔某的过错责任问题。崔某系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坏了,继续乘电梯的危险性,但其却执意寻找电梯,在五楼,其已看到电梯门开着且里面黑洞洞的,也应当预见到进梯的危险性,但其却疏忽大意,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过错也是明显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发现五楼的电梯门锁有“外力破坏”的新鲜痕迹,怀疑是崔某强行推开电梯厅门,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无法排除是他人所为,所以其主张不成立。本案属混合过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崔某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假设物业管理公司主张崔某强行推开电梯厅门成立,只能减轻其责任,但不能免除,其仍然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不作为)承担民事责任。

篇4:单位电梯事故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单位电梯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及在电梯使用、维修、保养过程中遇到突发事故的自救和快速反应能力,对应我单位识别到的电梯使用、维修、保养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剪切、撞碰、跌落、触电、火灾、湿水、困人等事故,特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

  (一)、剪切事故应急处理

  1、当发生剪切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使电梯停止运行。

  2、现场人员根据伤员的伤势程度,采取简单的应急救治措施。

  3、立即打急救电话120处理,或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4、同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5、保护现场,禁止任何不相关的人员进入事发现场。

  6、必要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上报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公安部门调查事故。

  7、查明设备故障原因,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修复后恢复运行。

  (二)、撞、碰伤应急处理

  1、当发生撞、碰伤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使电梯停止运行。

  2、根据伤势严重程度进行简单救护处理。

  2.1外伤大出血:应立即用毛巾、布条等进行捆扎止血;

  2.2骨折、昏迷等严重的送到医院治疗或打急救电话120处理。

  3、同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4、保护好现场,禁止任何不相关的人员进入事发现场。

  5、必要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上报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公安部门调查事故。

  6、查明设备故障原因,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修复后恢复电梯运行。

  (三)、坠落应急处理

  1、发现有人员坠落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让电梯停止运行。

  2、到坠落处(如底坑、轿顶等)察看坠落人员,如发现还有呼吸或神志清醒,应让其不要起动,躺在原处休息,并注意观察。

  3、如有大出血,应用毛巾、布条等进行包扎止血。

  4、现场人员立即打急救电话120处理。

  5、同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6、保护好现场,禁止任何不相关的人员进入事发现场。

  7、必要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上报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公安部门调查事故。

  8、查明设备故障原因,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修复后恢复电梯运行。

  (四)、发生触电事故应急处理

  1、当发生触电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

  2、若触电人员神志清醒,尚未失去知觉,应让其不要起动,安静休息,并注意观察。

  3、若触电人员已无知觉,无呼吸,但心脏有跳动,应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并立即打急救电话120处理。

  4、若触电人员无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应用人工呼吸和挤压心脏同时进行抢救,并立即打急救电话120处理;抢救工作应耐心进行,在送医院途中也不能停止。

  5、同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6、保护好现场,禁止任何不相关的人员进入事发现场。

  7、必要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上报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公安部门调查事故。

  (五)、发生火灾应急处理

  1、当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大声呼救及采取措施灭火,并根据着火情况报119,汇报起火地点、楼层、火势情况等,报警后到消防车开来方向接应消防员进场。

  2、立即切断火灾现场的供电和开通紧急照明,从安全通道逃生自救。

  3、提灭火器材到现场灭火,并使用消防栓水枪灭火和散雾;在不能使用水枪灭火时,根据着火性质,就地取材,保持镇静,合理使用现场配备的灭火器具进行灭火。

  4、救出被困人员,把受伤人员送到急救室或120急救中心抢救。

  5、对火灾现场实施警戒、接应和引导疏散人员到安全地方。

  6、同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六)、湿水应急处理

  1、发生湿水时,应立即对建筑设施采取堵漏措施。

  2、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防止轿厢进水。

  3、当井道底坑或机房进水较多,应立即停梯,关闭电梯总电源,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4、对湿水电梯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5、电梯恢复使用后,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记录清楚并存档。

  (七)、困人事故的应急处理

  1、现场人员通过值班电话先安抚乘客情绪,告知准备进行解救操作,让其耐心等待救援。

  2、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持证)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

  3、值班人员做好故障电梯各厅门入口处"电梯暂停使用"的警示标志。

  4、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设备或其它可行的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5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6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持证)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保单位或电梯救援中心实施救援。

  (八)、相关联系电话

  急救:120火警:119

  电梯维保公司热线电话:********

篇5:常见电梯事故误区原因分析

  常见电梯事故的误区及原因分析

  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各地电梯事故不断发生,“电梯突然下坠”、“电梯厅门打开但电梯轿厢不在该层”、“电梯厅门一推就开”等事故话题,在人们生活中已经产生“闻梯色变”的社会恐慌。但从电梯的设计原理到制造过程进行分析,电梯都是很安全可靠的,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就给大家带来几种常见电梯事故的误区及原因分析。

  常见误区一、“电梯突然下坠”

  1、在电梯设计时,曳引轮两端分别悬吊电梯轿厢和对重,电梯轿厢比对重要轻,在电梯空载时,较轻的电梯轿厢是不会下坠的;

  2、悬吊电梯轿厢和对重的钢丝绳至少五根,每根钢丝绳都由多股钢丝组成,并且每根钢丝绳都能承受相当于电梯轿厢三倍以上的重量,一次性断裂是不可能的,更别说五根同时断裂;

  3、当电梯运行速度超出额定速度时,便触发限速器,关闭运行电源,同时触拉安全钳,确保轿厢被刹停在导轨上,另一方面电气控制回路因过流保护也停止运行;

  4、现代电梯控制采用计程编码方式自动计算层站,当电梯出现故障或安全回路起保护作用后,电梯会自动运行到基站(首层)。

  综上分析,正常运行的电梯是不可出能出现“电梯突然下坠”现象的。

  常见误区二、“电梯厅门打开但电梯轿厢不在该层”

  电梯是公共使用工具,而最直接影响公众使用安全就是电梯门。在设计上,电梯厅门依靠电梯门锁紧紧锁扣着,只有当电梯轿厢运行到开门区域,通过轿门门刀方可打开厅门,正常情况下,电梯厅门是无法从外打开的,因此出现“电梯厅门打开但电梯轿厢不在该层”的原因主要是:

  1、电梯厅门锁出现故障,电梯管理人员违规操作,短接电梯门联锁回路,同时打开电梯门作业;

  2、电梯管理人员在维修、保养作业时违规操作,未观察轿厢实际位置,随意操作电梯,造成乘客误认为电梯开门,从而引发事故。

  常见误区三、“电梯厅门一推就开”

  电梯厅门作为乘坐电梯必经通道,电梯门通过上滑轮吊挂在上门槽,通过上定位轮子和下门滑块啮合定位,每天不断的开、关,而电梯厅门水平应力来源主要是门自身的重力,因此厅门是电梯最危险的部件之一,其日常保养非常重要。

  综合分析,造成“电梯厅门一推就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1、上门槽积尘、积沙,减小上滑轮啮合深度;2、上门槽积尘或定位轮故障,阻碍厅门开、关,而保养人员随意调整定位轮,造成厅门上滑轮无啮合;3、下门槽积尘、积沙,下滑块磨损严重,再加上下滑块基本选用胶质材料,水平应力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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