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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被砸 物业赔22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被砸,物业赔22万

  车辆在停放期间被人损坏,修复价格达到22万元。最终,这笔钱由物业公司埋单。

  俞先生将路虎越野车停放在北京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停放期间,路虎车被一名醉酒男子用铁锤砸坏,车辆多处受损,经鉴定修复费共计22万元。俞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碰撞”保险责任。

  随后,俞先生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俞先生认为,自己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将车辆交给物业公司保管,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汽车修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车辆被砸完全系侵权人的刑事犯罪行为所致,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履行了巡逻、监控、安全防范和制止犯罪分子砸车等义务,当班保安因制止砸车被打伤,物业公司为此支出医疗费770多元,物业公司对于涉案车辆被砸没有任何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且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其按时巡逻的证据,故物业公司对俞先生的车被砸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物业公司应该赔偿汽车修理费22万元。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采编:www.pmceo.cOm

篇2: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现如今,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不少车主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车在停放期间如若发生被盗、刮花的情况,停车场理所当然应赔偿车主损失。然而事实上,当事故发生后,停车场往往拒绝对车主的任何损失进行赔付。停车场认为,“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对车的安全和损伤并不负有责任。”

小车被盗、小车被蹭,车场都不赔付?到底哪些事故收费停车场才会进行赔付?停在车场的车被盗,被蹭,究竟是谁之过?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

案例1

车被刮花后果自负?

节后返深的林小姐最近有些郁闷,原因是春节期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其左前叶子板明显有被刮蹭的痕迹,车漆掉了一片,非常难看。林小姐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赔偿,而管理处工作人员则以“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伤”为由,拒绝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为此,林小姐感到甚为不解,车明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刮花的,停车场凭什么不负责赔偿呢?

案例2

停车场与车主间只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深圳车主张某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内的小车被盗,张某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却以只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此前投保了盗抢险,报案后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停车场追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将该停车场相关人员全部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一审判决却判定“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负责”。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车场无需赔偿丢失车辆。

案例3

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

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

律师说法

有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就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状况究竟谁应负责,车场与车主之间,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苏晓鹏律师,其表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法律关系,一是以对车辆进行保管为主要目的的寄存保管关系;二是以提供车辆停放场所为主要目的的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前者为保管合同关系,车主一旦与停车场建立这种合同关系,如果车主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者为停车场向车主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双方的关系由民法通则调整,除非有证据证明停车场对车辆丢失同时具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车辆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否则对于车辆丢失,停车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责任的纠缠不清,深圳市在前几年通过立法明确了相关责任。根据20**年颁布20**年修正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如果车主投保了机动车险种之盗抢、划痕险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停车场则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没买车险的可要求停车场赔偿

对于仅投保了交通险,没有投保盗抢、划痕险的车主,不能找保险公司索赔,那能否找停车场索赔呢?

苏晓鹏律师认为,仍然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若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

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也可以据此向停车场进行索赔。

然而,当车主向停车场索赔时,会遇到举证方面的困难,苏晓鹏解释道,怎么证明车确实是在停车场内被盗、被刮花的,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车被刮蹭维修金额不大,而举证的难度却不小,所以对于车在停车场内被刮花而没有购买划痕险的车主,一般都是自行和停车场协商,或自己出钱维修,或通过“做第二现场利用车损险来索赔”的不合法手段进行索赔,上诉法院的案例极少。而如果车被盗涉及金额较大,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车场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心声

“收费停车场内车被蹭被偷,停车场作为看管者,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停车场仅收费不负责看管,那还不如乱停乱放,至少不用交停车费。”

───车主梁先生

“我认为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那多少也得负点责任,所以我觉得最合理的赔偿方法应该是保险公司和停车场共同承担,至于双方承担的比率多少可视具体情况再定。”

───车主黄小姐

“作为普通车主,我们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判定由谁来赔偿,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非。”

───车主廖先生

“停车场只管收费不负责车辆安全明显违背了我国民法‘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车主将车停在停车场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构成一种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停车场大都明确标示不负责车辆安全,但却存在盈利的事实,有经营行为,就必须负有赔偿责任。”

───车主赵先生

“停车场也有自己的难处,只收区区几元停车费,就要赔几十万元的车,这有些说不过去。现如今偷车贼日益猖獗,停车场只要做好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人为的疏忽,如果真发生车被丢也无需负太多的责任。

───车主周先生

“收了钱却可以不负责,怎么能这样呢,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中国有句老话叫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就要想办法采取些措施,为停放的车辆提供一定的安全防护,不能‘只受财不消灾’。”

───车主王先生

理赔程序

车被盗,第一时间报警,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然后进入索赔流程。车被蹭,若能找到肇事方,则一切赔偿责任由肇事方承担。若不能找到肇事方,且购买了车辆划痕险的车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保持现场(若停车地方会阻碍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可向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说明情况,在被允许的情况下将车移开或按保险公司提示去指定地点定损),并立刻拨打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进行报案,报案后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进入到下一阶段的索赔过程。

特别提醒:目前深圳大部分4S店均提供定损、维修、索赔一条龙的理赔服务,一些在4S店购买保险的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可及时联系4S店的保险理赔员,由他们再协助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4S店会帮车主进行定损、维修、索赔,车主维修期间也无需先垫付钱。

篇3:轿车停车场丢失赔偿案例

  轿车停车场丢失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

  20**年3月,深圳某小区,李某的私人轿车在停车场丢失,李某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物业公司认为收费和赔偿条件太不对等,一辆轿车一小时收费才5元钱,室内停放包月最嗖?00元,一旦停车场内车辆丢失,车主以停车场负保管责任为由要求停车场赔偿丢车的巨额损失,对停车场、对物业公司太不公平,由此不予赔偿。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法院认为:

  1、被告收取原告停车场费时明确注明收取的是车位租金,故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而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丢车之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被告收取停车场费用是服务费,即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

  1、确定停车场的赔偿责任,必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是停车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法理依据。

  车辆保管关系是车主与停车场形成的车辆寄存与保管的合同关系。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是车主与停车场形成的车位租金支付与收取的合同关系。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在车辆的寄存行为上是相同、一致的。

  将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两者区分:主张车辆保管关系,停车场承担丢车后的民事赔偿责任;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停车场不承担丢车后的民事赔偿责任。

  2、停车场收费是服务费。

  3、停车场服务收费的性质是保管收费。

  4、停车场保管收费应承担保管责任。

  5、停车场收费发票单方声明"车位租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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