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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楼跃层住户是否应承担电梯运行费吗?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专案简介】

某大楼底层与二层设计为跃层,底层无总门,总门在二层。这些跃层的业主除搬运家具和大件物品使用电梯外,平时不乘电梯直接通过扶梯上下。因此,这部分跃层的住户根据住宅底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的规定拒付电梯运行费。

【分析解答】

根据沪房地物[1997]954号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中的规定,住宅底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结合本案实际发生的情况,对于底楼的跃层住户,如果底层有总门进出,可仅按二层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运行费。

本案中底层与二层为跃层的住房,因底层无总门进出,进出全部靠二楼总门,使用电梯的机率与一般住宅的二层住户相同,故可将底层也视为二层,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分摊电梯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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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被困电梯乘客不肯谅解怎应对?


今年年初的一天早晨,某大厦一台正在运行中的电梯突然发生故障,将在大厦办公的某公司一员工困在空中。管理处领导马上赶到现场,按照事先制订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修。经过一个小时的紧急处置,电梯故障才得以排除。

当被困的这位公司员工走出电梯时,管理处领导当即迎上前去,毕恭毕敬地给他鞠了一个躬,诚恳地向他道歉和解释。不曾想他根本不予理睬,反过来还破口大骂(管理人员这时很容易失去冷静,不过后来的做法说明管理人员还是很好地控制了自己的心态)。并扬言要到新闻媒体投诉,拂袖而去,一直到了下午才返回大厦里的公司。

此时有的同志提议抓紧上门致歉,争取尽早得到他的i瘃解。管理处领导根据平时对他性格的了解,认为跟着上门很可能再次勾起他的火气,效果未必好,不如先缓一缓,然后找个其他方式来化解他的不满情绪(不仅掌握客户的自然情况,而且了解他们的脾气秉性,这样就能"看人下菜碟",辨证施治)。接着这个话茬议论来议论去,大家觉得可以委托礼仪公司给他送柬鲜花,或许能够平息他的不快。

第二天一上班,这位工作人员发现自己办公桌上放着一束美丽的鲜花。鲜花中还有管理处的一张歉意卡,卡上写道"忘了昨天吧,你的笑容应当这样灿烂!"。

点评:

面对面的语言交流,并非人们进行思想和情感沟通的惟一方式。一束鲜花、一张贺卡甚至一个眼神、一个微笑,都可以成为我们与客户沟通的管道,它往往比喋喋不休地说来说去更具有思想张力和情感引力。运用其妙存乎一心,常常能够收到"尽在不言中、无声胜有声"的效果。

篇3:出租房漏水损坏电梯,房东房客共同承担责任

  房屋出租后,马桶软管阀门漏水,造成电梯进水,部件损坏,该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为此,房东房客各执一词。物业公司于是将房东和房客一起告上法院,日前,黄浦法院一审判决,房东和房客对赔偿金额的支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各赔偿物业公司3538元。

  20**年10月,何先生将本市江边路上的一套房屋租赁给周先生作办公之用。今年7月上旬,该房的抽水马桶软管阀门漏水,造成房间漫水,房客周先生要求物业疏通该房的卫生间地漏,因需收取费用,周先生未继续要求修理。几天后,物业发现该房渗出的水流入电梯,致电梯的主控板等部件损坏。物业公司电话告知房东何先生,何又告诉房客周先生之母,周母赶往现场后关闭了该房的总水阀,并在物业公司有关漏水原因的纸条上签名确认。物业公司委托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了修理,为此支付了材料费5300元、人工费1776元。

  物业公司为追讨该笔修理费将房东和房客一起告上法院,在法庭上,房客周先生认为,房东对房屋缺乏应有的维护,房东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东何先生却称,电梯进水的原因是房客不当使用造成的,与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所有的房屋设施负有维护保养、安全使用的义务,现房东在房屋出租后,疏于对房屋水管的必要维护,又没有督促承租人及时报修,显然具有过错。而房客周先生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实际使用该房已近二年,对掌控的房屋设备现状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样也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对赔偿金额支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篇4:电梯挤死童工(电梯司机)家长雇主共同担责

  15岁的电梯司机王某,在对电梯进行清扫时不幸被电梯挤死,过错究竟在谁?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北京世纪恒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景公司)与北京世纪驰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骋公司)在20**年5月签订电梯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恒景公司委托驰骋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号楼实施电梯服务。

  原告王先生与梁女士之子王某(15岁)被驰骋公司雇佣,担任电梯司机(未经过电梯司机上岗培训及相关专业培训、无电梯司机操作证及电梯安装维修操作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驰骋公司未核实王某的身份证及年龄即进行了招聘,王先生、梁女士在事发前知道王某在此处工作,驰骋公司让王某担任2号楼1单元的电梯司机。

  6月21日下午5时许,王某在2号楼的1层离开轿厢后,沿着楼梯到2层厅门处,借用钢锯条打开厅门,在未切断电源,未放置警示牌的情况下即私自进入电梯轿厢顶部。在该小区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油漆工杨某要到2号楼1单元的10层取小推车,走到电梯轿厢内,在不知轿厢顶上有人的情况下正常开电梯上行,王某被电梯挤压致死。王某的父母要求驰骋公司、恒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驰骋公司辩称,王某死亡在电梯轿厢的顶部,这个地点不是电梯工的工作地点,王某本人违反工作纪律,因此应当减轻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而且王某未满16周岁,其父母即原告没有对其子尽到监护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系驰骋公司的雇员,驰骋公司在招工时未核实王某的身份并且在未对其电梯司机上岗培训及相关专业培训即录用未成年人王某为该楼担任电梯司机,故雇主驰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夫妇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在事发前已知王其明在从事电梯司机的工作,未加以制止,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死亡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世纪驰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34141元。对于原告要求恒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篇5:不用电梯不能以放弃权利推脱交费义务之案例

  案例:

  李先生住在某小区一幢高层公寓的三楼。由于楼层低,李先生平时极少乘电梯,可电梯费却要照交不误。李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自己以后不再使用电梯,也不交电梯费,物业公司予以拒绝。李先生有些想不通:我不乘坐电梯,就不会产生费用,为什么还必须缴纳电梯费?

  《物权法》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新规定的一个权利。简单地说,这项权利的内容就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都属于业主共有。案件中所提及的电梯,就是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之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费不仅仅是乘坐电梯的费用,还包括因日常维护等产生的费用,李先生作为业主之一,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对共有财产养护的义务。以“不乘坐电梯”这种放弃权利的形式,不履行交费义务,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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