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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服务合同--业主该不该支付物业费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17

  没有签订服务合同--业主该不该支付物业费

  案情介绍:

  小区部分业主以A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没有与业主或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A公司认为自己是经原在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B公司同意,接替B公司继续物业管理服务的。虽然开发商未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未聘用A公司,而是与C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是在B公司撤走至C公司进小区前,A公司实际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却认为: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均未聘请A公司,也未与其签订合同,未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和第54条第2款规定,判决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业主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3条第4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8条第2款也强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是说,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必须签订合同。

  且《合同法》第10条第2款也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A公司的行为属无合同管理,或"自行提供服务"。认为由A、B两家公司的约定或同意就可以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于法无据,对业主也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不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也于法有据。

  案情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看似单纯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还包含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由于A公司是无合同管理,按照《条例》第25条第2款,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仅仅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业主支付管理费,依据不足。

  但如果同时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本案就较容易解决了。《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强调"参照"而不是"适用",是由于本案与"无因管理"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接受他人的委托;

  二是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即管理的行为是出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受益人所有;

  三是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或服务于他人的行为。A公司的行为仅符合了一、三要件,且"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除了要求偿还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向受益人索取报酬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二审法院能在"可以"二字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对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应当说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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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华银大厦物管顾问项目案例分析

  一.华银大厦概述

  1. 大厦自然概况:

  华银大厦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8号,占地面积6300平米,总建筑面积36000平米,是一栋单体写字楼,地面以上22层(1-4楼为裙楼),地下三层(负一二层为停车场,负三层为设备间),开发商为新元顺实业有限公司,到目前为止,共有十七户入住,主要业主是华夏银行(购房),其余全是中小租户,入住率为60%。

  2. 顾问期

  华银大厦顾问期为6个月(20**年6月-----11月),质量跟踪期为3个月(20**年12月-----20**年2月)。

  3. 华银物业公司概况及我方人员介入情况:

  华银大厦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华银物业公司,成立于20**年8月,其前身为新元顺实业公司物业部,公司经理由开发商派人担任,我方驻场经理担任副经理,公司下设维修,保安,办公室(兼管清洁)三个主管。其间,机电顾问在工作满四个月后按合同规定撤出,驻场经理应发展商要求,6个月工作期满后再协助管理商筹备物业管理市优大厦的创建考评工作,12月8日已经通过市检查考评验收,获得石家庄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称号,成为石家庄市第一个获此称号的写字楼物业。

  二. 主要工作情况

  1.迅速建立起日常工作秩序20**年五月底,我方驻场顾问和公司顾问团成员到达华银大厦时,当时的情况是杂乱无章,毫无秩序,我们马上做了三件事:

  1)协助管理商组建物业部,以原有人员为主,只招聘个别急需人员,组建维修班,将原来各自为政的不同工种(空调、强电、弱电、电梯等)统一纳入维修班管理之下。

  2)制定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如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办公室日常管理程序(业主入住,装修管理等),公共管理制度,如员工手册,房屋管理公约(业主公约),周一例会制度,周六日值班制度,日常巡视检查制度。

  3)初步改善大厦形象,以大厦前广场和电梯厅为重点,规范前广场车辆秩序,群控电梯,客货分流,规范业主出入秩序,管理层员工及操作层员工按工作性质分别统一着装。

  半个月后,将华银大厦的物业管理日常工作逐步规范起来。

  2.对设备进行验收,整改和保养:

  顾问团第一次到大厦时,设备间连插脚的地方都没有,整个设备处在施工后期,在我方指导下,一是催促发展商尽快完善竣工,二是不等不靠,组织维修工制造条件主动干,从设备的清理、整改到刷漆,使设备间完全改观,新元顺公司(开发商)总经理到设备间参观后说了四个字“天翻地覆”,此项工作完成时间为八月底;接着,我们制定了保养计划,建立了设备台帐,实行设备三定(定机、定人、定岗位)。

  3. 整理和修订ISO9001体系文件

  从第四个月开始

篇3:物业案例分析:小区宣传广告引发的投诉

  物业案例分析:小区宣传广告引发的投诉

  案例简述:

  某小区业主投诉管理处利用小区宣传栏发布商业广告,并且发布打着免费咨询、免费义诊旗号的医疗广告,业主怀疑广告内容有一定的虚假性,有可能造成业主损失,强烈要求管理处本着对广大业主生命安全负责的精神,不要只顾赚钱,而要集中精力搞好物业服务工作。并对广告的收入去向进行质询。

  案例分析:

  以上业主的投诉我们姑且不论是否有一定偏颇,作为物业公司首先应检讨自己的管理是否存在偏差。小区宣传栏设置的目的是用于信息传递,服务于业主,物业公司作为被委托人,利用小区宣传栏发布相关信息和商业广告本是服务业主的好事情。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张贴商业广告的内容、方式、时间应考虑业主的感受,如果能给业主带来附加值当然更好。但"免费健康咨询"的活动背后的确有推销药品和医疗设备,业主不满意的也就在于此,类似服务应慎重选择。另外如果发布商业广告,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其收益不能由物业公司提走,而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作用。

  以上投诉,再次提醒我们,在物业法规日益健全、业主法律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物业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需得到更深层次的关注和切实的提高。

篇4:物业案例分析:安全员翻错窗户事件

  物业案例分析:安全员翻错窗户事件

  案例简述:

  20**年6月25日凌晨4:00左右,阳光B区105业主到绿岛岗亭对值班安全员称:因离家时钥匙忘记在家,无法进入房间,请安全员帮忙从后窗翻进打开房间。安全员AA接到信息后立即通知值班代班长CC,经核实该业主身份后,安全员AA、BB随同业主准备从后窗翻入。安全员按照业主所说窗户到了该业主家(实为104号房),正准备开窗时,屋内便有人问"是谁",安全员AA知道弄错房间时,立即与现场安全员BB、CC向该业主解释是安全员,因105业主钥匙忘带打不开门,业主要求帮忙从后窗翻入打开房间。104业主为弄清事实真相立即向控制中心打对讲确认,控制中心值班员DD也向其说明了事情经过,该业主无其他异议。6月26日上午11:30左右,为再次表示歉意,现场安全员CC、FF再次到104业主家登门致歉,请其谅解。该业主接受了安全员的道歉,表示谅解。但8月4日上午,104业主到客户中心称:因6月25日晚安全员翻错窗一事惊吓到家中一位本身患有脑血栓的老先生,导致住院一个多月,共用医药费两万多元,要求管理处在一周内就上述事件提供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

  我们是出于一片好心,去帮助业主,结果却导致客户的投诉甚至索赔,这样的案例值得深思。我们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公共服务,对业主、住户的特殊要求,急客户所急是当然的,但服务也应该有个"度"的把握,比如事先应对风险与可能产生的后果做好充分的评估,考虑好合适方法后再实施,否则只能婉言拒绝。可以设想在翻窗的过程中,安全员可能会发生意外,也可能因安全员翻窗的行为导致其他业主反感或缺乏安全感,从而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还有可能就是该案例遇到的因翻错窗引起的一系列麻烦。

  zz是守法经营的公司,我们既要服务好客户,又要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既规范操作,又让业主满意。对该类问题的评估还可以设想一下,是否只有翻窗这一条路可以走呢?显然不是,所以如何把握处理各类问题的原则和方式十分重要。这样的案例在日常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相关处理原则和技巧应培训到基层员工及各级主管,必要时应该汇集成相关工作指引。

篇5:物业安全员培训:工地盗窃案例分析

  物业安全员培训:工地盗窃案例分析

  案例简述:

  2月27日8:00,某工地现场安全员例行交接班检查时,发现器材仓库大门挂锁被撬,后经工程部经理与仓管人员确认,两捆电力电缆被盗,约500M左右。经现场勘察,估计发案时间为凌晨3:00-6:00间,罪犯是依靠恶劣天气做掩护实施偷盗,应为一专业团伙,在其他工地也发生过类似案件,手法极其相似。

  4月17日21:50分,安全员巡逻时发现一名可疑人员肩扛一包用防雨布包裹的重物,经查看为围栏上的钢板,共计三块。管理处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嫌疑人带走进一步调查。后经核实,该偷窃嫌疑人员是现场协助种植绿化的临时施工人员。

  4月19日22:50分,小区西门值班员发现,三名民工装束的人员背着三大袋物品鬼鬼祟祟地自北区工地沿高新七路快步走来,当即上前盘问,因做贼心虚,三人很快扔下布袋并逃逸。后查明,被盗物品为聚乙烯醇(粘胶涂料),系工地上的建材。

  案例分析:

  春节以后各地工地发生了三起盗窃,其中两起防范成功,分析成功防范的原因主要有:

  1、工地建筑、施工材料一般为大件物品,容易露出形迹;

  2、安全员责任心较强,主动盘问可疑人员。

  案例启示:

  1、目前各地分期开发的项目很多,为了施工方便,很多建材保管措施不严密,甚至就是露天堆放,没有采取保管措施。对于委托管理处进行安全管理的项目,应制订严密的安防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2、由于白天工地人多,盗窃不易得手,而晚间空旷无人,大件物品利用夜色也容易隐蔽,所以安全防范的重点应该放在工地收工以后的夜间,对于项目较偏僻的地区,除设置夜间巡逻安全员外,还可使用猎犬配合巡查。

  3、个别工地的施工人员贪图小利,又熟悉情况,内盗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应敦促施工单位保管好较为贵重的工程材料。

  4、对工地应实施封闭管理,在分期开发期间,工地应和已入住区域完全隔离,防止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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