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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争议及其解决方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5-13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公开公正的竞争方式,其运作建立在一整套完备制度基础之上,但由于招标投标双方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加之各自对制度的了解程度与理解不同,使得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或纠纷,严重的甚至可能影响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处理矛盾,妥善解决纠纷,避免争议的发生,成为招标投标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常见的争议形式

  (一)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1.有关索赔的争议

  索赔是承包项目中最常见的一种争议。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索赔,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发生的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支出或损失,向招标方提出给予合理弥补损失的要求。在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通常索赔的方式既可以是经济补偿,也可以是工期延长,但由于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标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特殊性,使得其索赔只能要求招标方进行经济补偿。必须注意的是,提出索赔的依据只是物业管理公司就某一事实的单方认定,至于它能否真正得到补偿则取决于业主委员会对这一认定确认与否。若业主委员会认为这一损失的形成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原因所致,或者甚至认为这一损失还影响了自己权益的实现,那么他们不仅不会承诺赔偿,反而还可能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这通常又被称为反索赔。然而无论索赔还是反索赔,双方的出发点都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为自己争取利益。

  由此可见,招标投标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造成损失事实原因的认定之上。因此,研究索赔事项的种类对于招标投标各方保护自己,并争取正当合法的利益是非常有用的。

  通常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索赔的事项主要有:投标书的遗漏错误,增加的服务量,增加的材料数量,增加的材料单价,增加的分包商的费用等。当然,不同的物业管理招标可能出现的相应索赔事项是不同的。招标投标各方务必小心谨慎,尽可能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条件,避免失误或损失。

  2.有关投标有效性的争议

  投标作为一种规范的制度性活动,对投标人的行为有着严格的限制。从本书前几章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还是对投标书的填写报送,投标制度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将所有在招标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全部涵盖;而且即使投标制度涵盖了所有情况,仍有可能出现招标方或投标方由于疏忽或对制度了解不够,导致双方对投标有效性的认识呈现差异,争议由此产生。

  这种类型争议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以是由于招标人误将投标人的合规行为判断为无效行为,也可以是招标人判断正确而投标人认识不清所致。由于招标投标工作量大而繁琐,出现纷争的事项实在是太多太杂,如果要从具体事项出发分析原因,那就难以一一列举了,故本书仅就几种常见的典型争议类型作一介绍。

  (1)代理有效性问题。有关代理的选择等问题在本书第5章已有详细阐述,但在招标投标中具体涉及代理业务时,却往往会出现对代理业务范围等认识不清的误区。例如,同一代理人同时对若干家投标公司开展代理注册、递送标书、参加开标会等业务是否符合招标规定?所递送的标书是否有效?同一代理人同时为若干家投标公司代为编制的投标书是否有效?为物业招标提供代理服务的投标公司的投标是否有效?等等。这些都是容易为人们所混淆的事实,自然也容易引起争议。

  (2)标书有效性问题。标书有效性问题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既有时效问题,又有格式问题,还有内容是否规范的问题。应当说,对于一些招标文件中有着明确规定的事项(如有效期),通常不太容易引起争议,而大多数争议都是发生在一些难以界定、界限模糊的规定事项上。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标书遗漏差错是否导致标书失效的判定标准问题。按招标投标国际惯例,如果标书的偏差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差错,则该标书属于无效标书;反之,招标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由投标方予以澄清补充,继续竞标,还是宣布该标书无效。在这一例子中,虽然“实质性内容”的规定看似很清晰,但在实践中却难以界定,因为它只是一个概括的描述,对于“该变动是否会影响中标后义务的履行”的判断取决于招标方的主观判定,这难免会导致由于招标方与投标方认定的不同而产生争议。

  (3)联合体投标问题。所谓联合体投标,即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在联合体投标中,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其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将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物业项目的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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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员工劳动争议上诉状

  企业员工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地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错误判决,依法应予改判。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擅自改变上班时间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也不符合事实。

  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一审认证工作时间安排的依据为员工手册及船期安排表。这两份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第一,正如上诉人在一审质证过程中指出:员工手册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上诉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上诉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

  第二,船期安排表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且没有相应的原件,其真实性不应得到认可。一审判决以其系“公司在管理中通常运用的文件形式”为由予以采信,不知一审得出“通常运用的文件形式”的结论的依据在哪里?是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吗?

  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 年 月份的每日上下班具体时间。

  一审认定上诉人具体上班时间的依据为考勤表。上诉人认为:

  第一,该考勤表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并未经过上诉人的书面确认,也与事实不符。

  第二,证据表现为电脑考勤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被上诉人掌握之下、被上诉人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第三,上诉人一审庭审明确否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一审判决认证证据发生了明显错误。

  既然没有充分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上班时间安排及具体上下班时间,则上诉人擅自改变上班时间又从何说起?

  二、未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发出过所谓的警告信。

  这组证据均系电子邮件形式,被上诉人提供的均系复印件,未经公证认证,而且就其内容而言,也无从证明收件人系上诉人。

  一审判决同样以其系“公司在管理中通常运用的文件形式”为由予以采信,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三、被上诉人逾期举证,证据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1、一审传票规定的举证期限为开庭之前。举证期限为按日计算的期间,那么被上诉人本应在开庭前一天完成举证。事实上,被上诉人当庭提供书证及证人,已构成逾期举证。这些都是明显的证据突袭,有失公允。

  2、上诉人至今未收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清单,证据内容也未编页码。证据形式不合法。

  总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这些错误事实最终导致了错误判决,请贵院严格司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之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字、捺印)

  日期: 年 月 日

篇3:委托购房协议争议起诉状范文

  委托购房协议争议起诉状范文

  借用第三人名义购买商品房,通常会形成委托购房协议等法律文件。按照物权法之规定,房产所有权系属名义持有人。但是,委托购房人可循合同约定起诉要求委托代理人将房产过户给自己。

  原告:谢女士

  住址:**市**区**

  被告:苏先生

  住址:**市**区**路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就**市**花园B单元之门面享有所有权。

  2、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门面过户给原告。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规定:原告委托被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址在**市**花园B单元(**东号)的门面,所有购房款及费用由原告支付,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处置该房屋。根据上述协议,20**年3月7日,被告以自己的名义用按揭方式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委托购房协议》所指房产,房产总价70万元。原告也根据《委托购房协议》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5万元,其后所有按揭款均由原告支付,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将其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才是实际买受人,上述房屋系属原告所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女士

  签名

  日期:20**年月日

篇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民事起诉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民事起诉状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如城市改造开发公司之类拆迁人,负有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法律与合同义务,拒不履行的,被拆迁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成其完成安置相关义务。

  原告:T女士(性别:女,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市城市改造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诉讼请求:

  1、 确认谭女士为**市北桥新村**号房产的所有权人;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开《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原房屋住址为**市大通北路,后因**城区改造,被安置在**市北桥新村323号的房产。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了《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漳城改办证字66666号)》,以便原告办理安置房产的产权登记。

  原告不慎将《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遗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便请求被告向其补开上述证明。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补开上述证明。原告因此无法办理**市北桥新村323号的房产的产权登记。

  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其不补开上述证明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原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年月日

篇5:房产拆迁补偿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书范文

  房产拆迁补偿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自然情况及其住所

  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及其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确认申请人为**市房产的被拆迁人。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就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同申请人签署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申请人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位于**市厂房(下称该厂房),并签署了经过**市工商局鉴证的编号 的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申请人于 年月日向拍卖公司付清相应的拍卖费用。 年 月 日,原开元区法院以开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厂房过户给申请人。

  但是,年 月 日,以开监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 开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由此引发了该厂房的权属争议。此后,申请人开始向各级法院进行申诉。在申诉结果未出来之前,被申请人发布公告因项目建设对该厂房进行拆迁。由于当时大家对该厂房的权属认定有分歧,因此被申请人决定对该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提存补偿款项。年月日,申请人以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签署编号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仅就房屋装修补偿费以及水电表补助费事宜进行了规定。但是被申请人并未与该厂房的权属人就该厂房的全栋拆迁达成任何的协议,这一点在被申请人就该厂房采取证据保全公证措施以及其征得**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同意的拆迁方案中均可以得到体现。

  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厦民监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释明:申请人竞得上述房屋的使用权。此后,申请人多次书面、口头要求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为该厂房被拆迁人,但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申请人以该厂房原业主**市开元区开元制衣厂为被告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厂房的使用权人为申请人。年月日,**区法院作出思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买受该厂房系通过司法拍卖,因此原业主**市开元区开元制衣厂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该案件。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第三人身份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该厂房的全部使用权,开监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对该厂房过户的决定并不影响申请人享有的使用权。被申请人应依法确认申请人为该厂房的拆迁人并与申请人签署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基于以上事由,申请人根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提起本行政裁决申请,请贵单位裁如所请。

  此致

  **市拆迁工作办公室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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