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标准之车辆收费岗值班操作
服务标准:安管处车辆收费岗值班操作规程
工作项目 工作标准 注意事项
轮值班 门岗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
岗前准备
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列队集合。
按照《安勤员仪容仪表行为规范》整理个人形象。
交接班
1、接班人员接受本班班长点名、检查仪容仪表和班前讲评,由接班班长带队到达各岗位指定交接班地点。
2、交接班要求:
2.1清点、交接物品,并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登记。
2.2交接上班遗留问题,明确下班需跟进事项,并在《值班记录本》做好记录。
3.3各岗位交接班完毕后,由接班队员立即对讲本班班长报告"**岗位交接班完毕"。
3.4接班队员须在30分钟内检查负责区域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状况并在《值班记录本》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班班长处理。
3、交班队员完成交接班后,到达指定地点列队集合。接受本班班长点名、检查仪容仪表及班后讲评后,由班长统一带回宿舍。
1、《值班记录》要求详细具体、字迹工整。
2、未完成交接班,交班队员不得擅自离岗。
例行巡查
1、一期每20分钟巡检一次,二期一区每25分巡检一次,二期二区、三区每30分钟巡检一次;
2、检查车门(窗)是否关好,车身是否划伤、车灯有无破损,倒车镜、玻璃有无破碎损坏,有无饰物缺少,车胎、车轮有无缺少,检查车辆是否漏水、漏油,如发现问题控制好现场,立即报告班长,并协助解决,在《值班记录表》中做好记录。
3、检查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遭到破坏或偷盗,如:烟感、温感、报警按钮、消防栓、应急灯、广播音箱、警铃、监控镜头、灭火器、刷卡器、潜水泵、车库灯、配电箱等,发现异常及时报中控室维修;
4、检查电梯防盗门是否关闭,保证处于关闭状态。
5、检查区域内是否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水浸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对讲中控室并联络班长。
6、婉言劝止司机使用公共水源清洗车辆。
7、检查区域内是否有小孩玩耍,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8、随时监视区域内是否有行动可疑者,对没有开车进入车库人员应主动询问。
9、不准车辆在车库区内试车、练车,如发现及时提醒、制止。
10、及时制止破坏行为。
11、维护责任区内公共卫生,发现严重不合格现象及时对讲环境部。
车辆进出场及车位管理
1、车辆进出场需要帮助时,主动指挥车辆行驶、安全停泊,按位停放,保证车辆畅通有序;
2、及时制止超高、超长车辆进场,如发现及时提醒、制止;
3、严禁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车行道,如发现及时提醒、制止;
4、车辆进出场限速行驶(不超过15公里/小时),区内行驶禁止鸣号,如发现及时提醒、制止;
5、严格控制私家车位被占情况,对私家车位、车牌应做到95%以上熟记;
6、发生交通事故或碰到刮车事件,控制好现场,立即报告班长,并协助协调解决;
7、禁止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小区,如发现及时提醒、制止。
8、对酒后驾车行驶车主应及时劝阻,避免事故发生;
9、指挥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进出场。
1、注意注意礼貌用语、手势规范。
2、提醒车主关好车门窗,并带走走贵重物品
3、及时礼貌提醒、劝占用私家车位。
4、严禁与来访者发生争吵或身体冲突,如遇来访者拒不配合,可通知班长处理。
非业户管理
1、临时车辆探访,对讲业户确认,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上作好登记;
2、发现可疑人员,立即询问,并通知中控室监控,上报班长。
3、严禁出租车辆进入地下车库,一旦发现立即要求离开,不得落客。
注意礼貌用语、手势规范。
编辑:www.pmceo.Com篇2:物业小区车辆收费宣传资料通知
物业关于小区车辆收费宣传资料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好!
为进一步规范**小区管理,维护小区生活秩序,保证车辆交通、停放安全,为业主提供通畅、便捷的通行服务,根据**市《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省物业管理条例》,近期将对小区业主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管理服务。收费之后车位只允许办理车位租用手续的业主车辆停放,望广大业主积极配合并自觉遵守。
车位和车子、房子一样,也需要维护管理,需要保安、保洁、维修创造一个安全、整洁、通畅的环境。车位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一般由小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出入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交通标志等)的运行维护费用、设备及照明电费、保洁费用及相关人工成本等构成。车主拥有的是车位的使用权,而不含车位长期的管理与服务费用。出租车位是开发商,而提供服务的是物业公司,所以物业公司要对车位收取一定的车位服务费,而车主的车位正因为享受了服务,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如您还有其它疑问,请您致电021-*****,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现将**市《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印发给广大业主,请遵照执行。
**物业中心
*年*月*日
篇3:镇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镇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车辆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社会停车场依据所处地理位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供求关系等划分为四类(详见附件一),不同车辆类型(详见附件二),分别执行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镇江市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四)。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不再划分类别,以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按车辆类型分别实行按月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五) 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 车辆停放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事先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许可;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车辆赔偿、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者书面申请应附下列相关材料:
1、公安部门核发的社会停车场(点)审批表;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住宅小区停车场要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2、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3、停车场平面简图。
第七条 市区所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的;
2、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辖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篇4: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
新沂市物价局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新价字【20**】39号新房发【20**】14号
关于印发《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新沂市物价局章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人、经营者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沂市市区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障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防护及道路畅通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停车服务费不包含车位(库)租金,收取停车服务费后不得在收取照明、保洁等费用。
第五条、 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第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的制定:
(一)、价格主管部门是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房产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原则制定。
(三)、停车服务收费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配套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停车场的场地使用费用〔业主专用车位除外〕、管理服务人员费用、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法定税费等。
(四)、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停车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与业主(使用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在满足常住业主包月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时收费,过夜的外来车辆实行计次收费。
(六)、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停放自行车等其他车辆的,业主应交纳停车服务费。
(七)、租用的共用道路或其他场所地的车位(库)处于长期无车停放空置状态的,业主应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车位管理费。
(八)、业主所有的单间独用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对层高2.2米(含2.2米)的单间独用车库可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按合同约定使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以约定形式明确区分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合同和车辆安全保管合同,对需提供车辆安全保管的业主,应在签订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合同之外另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具体标准根据车辆价值和保管风险大小协商确定,车辆的刮伤、损坏、甚至盗窃,按车辆保管合同约定或其他渠道解决。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特殊车辆。
(二)、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
(三)、临时停放露天停车场(点)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
(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书面申请。
(二)、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四)、收费员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张。
(五)、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图。
(六)、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管理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收费票据,实施收费时应出示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新沂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篇5:新沂市关于制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试行通知(2011)
新沂市关于制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试行通知(20**)
新沂市物价局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新价字〔20**〕40号 新房发〔20**〕15号
关于制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2号)、《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价字〔20**〕39号、新房发〔20**〕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现制定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标准为最高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实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 业主(使用人)租用地上停车场专用车位(库),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30元/辆.月。
2、 业主(使用人)租用地下停车场专用车位(库),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40元/辆.月。
3、 业主(使用人)租用道路规划车位,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30元/辆.月。
4、 外来车辆临时停车超过1小时可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占用露天车位的5元/辆.次,临时占用室内停车场车位的6元/辆.次,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辆,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10元/辆。在小区停车场所过夜的外来车辆收费不超过10元/辆。
5、 停车服务收费不包含车位租金。
三、 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停放自行车等其他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每月每辆不超过6元,电动自行车每月每辆不超过12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不超过20元,电动车充电费另外按实收取。
四、 业主所有的专有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单间独用车库可收取物业管理费。
五、 停车管理服务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电话等,收取停车服务费时应出示专用收费票据。
六、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经营性停车对外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20**年5月1日起试行2年;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